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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诚的悖论.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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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诚的悖论


在《道德底形上学基础》中,康德在举例论述他的自然法则程式(FLN)时第一个提到的格准就是“欺骗性承诺”,后来这个格准在芭芭拉•赫尔曼的《道德判断的实践》一书中频繁出现,可见所谓的“坦诚(honesty)”问题在现代伦理学中的地位(当然也因为它特别符合康德主义哲学的特征)。即使是现在一些貌似“反道德”的人,在“坦诚”这方面也毫不含糊,他们的说法无非是:你只要事先说清楚,或事后够坦白,你做什么我都能理解。著名的例子有郑艺同学的《打炮不可耻,欺骗才可耻》。如果我们抛开伦理学家和“反道德者”在语言使用上的分歧,说“坦诚”是现代人的第一义务也毫不为过。

本文并不是想写成一篇特别严谨的学术论文,所以我不想对坦诚先下什么定义,而且,如果我后面的说法能成立的话,对坦诚下一个特别严格的定义基本是不可能的。我只是想表明,坦诚在实践里会遇到的复杂性,比那些对坦诚抱有极高期望的人所能想象得还要多。我十分怀疑坦诚是否有资格成为现代伦理生活的第一义务。

由于这个话题将会牵涉许多复杂的情况,我打算采取的做法是由浅入深。

坦诚和隐私的矛盾

关于坦诚,康德有一个经典的例子,困扰了伦理学家两百多年。他的例子是这样:一个疯子要杀你的朋友,朋友躲到你家,现在疯子来敲你的门,问你那朋友在哪,你该怎么回答?康德的回答是应该照实说,因为外部的环境是你没法控制的,如果你说实话后疯子杀了你的朋友,那是外部环境使然,不是你的错。后来我听到这种回答的另一个版本,一个研究海德格尔的黑人教授说他会对那个疯子说,我朋友在里面,你没有权利伤害他。

当然,这个例子的关系和隐私不是非常明显,但从中可以引出来相关的一点:为什么你问什么我都要清楚无遗地告诉你?有些事情我根本就不想让别人知道,至少不想让你知道,不行吗?

这种情况在网络上是最常见了,每个人几乎都经历过。有陌生人加了你的QQ/人人/豆瓣/微信,问了你一系列的问题:你叫什么名字?现在多大?在哪个学校?读什么专业?有没男/女朋友?一开始你还客气地答复,到了某个问题,你终于发作了:你问那么多干嘛?查户口啊?于是毫不犹豫地拉黑。

好吧,我们可以说,那些是陌生人,我们对陌生人是没有回答私人问题的义务的。那对朋友呢?我们可以继续说,对朋友我们可以回答其中一些,但也并非全部。但哪些应该说,哪些我们可以保留,这条线不是那么容易划的。原则上只要那件事跟他无关,我们都可以保持沉默。万一你某个朋友认为,你以前做过什么事,他都想知道,因为那关乎他和一个怎样的人做朋友。你应该告诉他吗?

我觉得可能会有以下几种解决方式,为了避免情况过分复杂,我们假设双方都是按照自己对坦诚的理解来处理这个问题。

双方对坦诚的理解不一致:

1、你会说,某些事我不想说,如果你因此不愿和我做朋友,那我也没有办法。那朋友听了悻悻而去。

2、你的回答如1,但是那朋友因为太在乎你而不再追问。

双方对坦诚的理解一致:

3、你把你认为重要的过去(暂时假设两人对什么是“重要”标准大致相同,后面会论述标准不相同的情况)毫无遗漏地告诉他,他听完觉得其中有些事情他无法接受,于是你们做不成朋友。

4、你的回答如3,但是那朋友表示没有任何事情他不能接受,你们继续做朋友,而且还变得更加亲密。

这四种情况,也许只有情况4是让人满意的,而这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运气。在情况2里,虽然你们的友谊没有破裂,但接下来他能否按照他自己对坦诚的理解(也就是把他以前发生的事都告诉你)来对待你呢?我觉得这是个很难回答的问题。有些人会觉得在情况3里你已经尽了坦诚的义务,是那个朋友不够大度,不过我认为在缺乏事件细节的情况下做这样的判断是不公平的。也有人会认为在情况1里那朋友是强人所难,既然别人不愿说,那也没必要勉强,何必因此割席?但如果他对坦诚的理解便是上面说的那样:他认为这关乎他在和一个什么样的人做朋友,我们似乎也不能说这个理解有什么问题。

这时,也许有人会不耐烦地说:两个对坦诚理解不同的人根本就不该交朋友!问题是,我怎么知道我在交朋友时对方对坦诚的理解是否和我一样?事先说清楚?那么,我怎么知道事先说清楚的时候大家都是坦诚的呢?这似乎又回到了关于“坦诚”的理解问题。在操作上,这个问题似乎是个恶性循环:我们无法在坦诚的标准确定之前“坦诚”地就标准进行协商。

坦诚与误导

我们可以想象用这样的办法来解决目前的困境:既然在关于说多少才称得上坦诚这一点上许多人都无法达成共识,那我们可以规定一个最基本的底线,也就是“不说谎”;说多少、怎么说不重要,只要说出来的话没有与任何说话者所能获知的事实相违背便可以了(因为存在某些情况,说话者对事实了解出错,我们并不会认为这种情况属于“说谎”)。

似乎在这种关于“坦诚”的陈构下,上面的四种情况,无论是你的回应还是你朋友对你的回应,都没有违背“坦诚”之义务;如果你们就说多少和怎么说的问题产生矛盾,那这本质上和你们两人是否合得来的问题没有区别,合则来,不合则散;在根本上,你们两个都是“坦诚”的人。

这个答案在实践中是难以让人满意的。且不上升到知识分子和媒体恶意误导公众的问题,就是在日常交往里,这种出自普通人口中的有意误导也比比皆是。比方说,在哈佛的《正义》课程中,桑德尔拿上一节康德所举的例子来问学生,有一个学生就说,疯子问的话,我可以说,我不知道他在哪。我没说谎,因为是他自己躲的,他具体躲在我家里的哪个位置我确实不知道。桑德尔及时地指出,这是一种误导。学生耸耸肩说,但也是真的。

千万不要以为我们一般人不会耍这种心机,尤其在两性关系里,这些误导性话语出现的几率高得让人难以想象。比如有些人喜欢虚报自己谈恋爱的次数,他们可以说他们没有说谎,因为按照他们的标准,要牵过手/亲过嘴/上过床/在一起三个月以上/见过家长才算恋爱,他们只不过隐瞒了自己的标准而已;另一些人在有心动的异性(或同性)在场的时候,也倾向于用同样的策略,他们说自己现在单身,心里想的是自己和恋人吵架还没有和好,这在某种诠释下可以说是已经分手是标志,因为的确有不少人吵架很久都没联系就权当是分手了。按照我们一般的做法,好像是应该把那些隐瞒的事实告诉相关者才算是坦诚,但既然我们关于说多少和怎么说难以达成一致故退而求其次,那怎么能说隐瞒或误导就是不坦诚呢?毕竟,他们也没有说任何赤裸裸的假话。

坦诚与事实

于是有的人认为,第二节里关于坦诚的陈构,标准还是太低了,我们应该把“意图”加进去,也就是说,尽管第一节里你和你的朋友对说多少和怎么说有分歧,但你们都是坦诚的,因为你们没有误导对方的意图,而在第二小节里那几种情况(桑德尔的学生、虚报恋爱次数者、伪单身者)都不能说是坦诚,因为他们都意图以某种方式误导对方,或者说,他们对答案进行了有利于自己的加工,而他们对此十分清楚。

如此,关于“坦诚”的陈构应为:不管说多少和怎么说,只要说出来的话并没有违背事实,且说话者不存在隐瞒或误导对方的意图,那便是坦诚的。这种陈构看起来最符合我们的直觉,一个深思熟虑的道德实践者大部分时候也是自觉或不自觉地按照上述的标准来理解“坦诚”。这样,如果一个人真的认为在一起三个月以上才算恋爱,或者认为只要吵架一个星期不和好就算分手,那即使他的标准和别人不一样(假设他没有和别人讨论过这些标准),我们也不会说他是在“说谎”。在第一小节的例子中,假如有些事情你认为不重要因而没告诉你朋友,过后他知道了那些事而且认为它们很重要,只要他相信你真心认为那些事不重要,他依然不会说你“说谎”。

尽管维特根斯坦和安斯康姆认为“意图”并不是一种不可捉摸的心灵实体,而是有外在的判断依据,但严格来说,判断一个人是否有意图隐瞒或误导是并不容易的,在具体操作时,许多人依然凭着自己对“说多少”和“怎么说”的标准来判断对方是否有那样的意图。有些时候,对方说的虽然没有违背事实的地方,但当你事后知道全部真相,觉得他当初有些事情该说而没说,或者觉得他那样的说法让你产生了误解,你依然会认为他是有意隐瞒或误导,而这很可能对他是不公平的。我们也可能根据习俗(convention)或惯例(custom)来判断,但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这种判断带有过强的任意性,操作起来也有困难。

最让人头疼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说话者并没有隐瞒或引导的意图,所谓的“事实”也是难以确定的。在贵圈里经常会发生这样的事:某男某女在一起一阵又分手了。八卦者找两人问经过,听到的经常是两个版本。大家都说是对方主动,然后自己渐渐厌倦,于是提出分手或做一些事情让对方提出分手。不通情理者往往就以为是其中的一方说谎,其实也不尽然。要知道每个人都只能从自己的视角和感受来诠释一个事件,事件越复杂,不同人在对它进行描述时出入就越大。在一段感情的发展里,我们经常无心地踏出了第一步,而对方却把这一步看得非同凡响,于是回应式地踏出自己的一步,偏偏我们又把这一步看成是对方主动。如果两个人都够自恋,这种视角和感受的分歧在分手时照样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涉及两个人的心理过程,而我们最多只能确定自己的心理过程(有时由于记忆出错或自我催眠,我们甚至连自己的都无法确定),无法确定对方的(存在说谎的可能性),但重要的恰恰就是双方的心理过程,于是事实是怎样的,只有天晓得了。在外人看来,这就是又一出《罗生门》。

坦诚是第一义务吗?

如果我上面的论述能成立的话,在操作上,我们对坦诚的观念只能让我们辨认出十分明显的欺骗案例(即当事实本身存在一个客观性标准时,所说的与事实不符,且排除说话者不小心弄错的情况),对于许多复杂的情况,我们只能将其放入一个更广阔的语境来判断,比如说话者当下的话语是否与其另外的言行一致,或说话者有无长期说谎的习惯,但严格来说,如果我们把意图理解为一种心理过程的话,引入更广阔的语境也不可能帮助我们足够准确地做出判断。

不仅如此,即使坦诚在实践中不存在以上问题,坦诚本身是否第一义务也值得商榷。当坦诚与其他道德义务发生冲突的时候,坦诚是否具有无可置疑的优先性?康德举的那个例子足够尖锐,但我们日常生活中也经常遇到这样的两难,例如当一个人询问你关于某事的真相,而你知道如果他知道真相就将承受巨大的痛苦,你是说还是不说?我们会认为这里要视乎情况而定,如果真相对他很重要,我们依然要说,如果于事无补,我们也许会讲一个善意的谎言。但既然要视乎情况而定,那说坦诚是第一义务至少是过分绝对了。

还存在这样的情况,有些时候,一些真话说也可以,不说也可以,说了反而会让另一个人难过,但有些人要么缺心眼,要么故意让人难受,把那些话赤裸裸地摆出来,让别人痛苦不堪。比如一男一女分手,女的因为对男的用情太深,一直难以放下,男的对此懵然不知,还经常在女的面前讲述自己的新恋情,导致女的生活被严重扰乱。这种情况虽然不属于道德两难(严格来说和前面的论证也没太大关系),但想起许多人曾经打着“坦诚”的旗号做着这样缺心眼的事,不得不说,坦诚的地位需要被重新评估。

这篇文章不打算对坦诚问题提出一个解决办法,也并不否认坦诚在我们伦理生活中的作用,我只是认为,即使像许多人说的,人性的不完美只能靠坦诚来弥补,坦诚本身包含的诸多复杂性也不应被忽略。如果坦诚意味着说出真实,那尼采有句话可以记着:真实是危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