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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忠致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全体代表的一封信 #31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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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观点老掉牙而完全经不起推敲,你的问题在于你完全小看了天下人,说到底还是你学问不到家却好为人师、好高骛远、好大喜功。你不仅得不到有识之士的同情和认可,只能招来他们的冷嘲。 另外, GitHub is where people learn, share, and work together to build software. 我们不欢迎你在我们学习、研究、发展科技的地方发表无关科技的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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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的很好,中国至少还是有一部分有眼光和胸怀的人的,致敬! |
ksiau, us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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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 job |
你又代表不了github |
sha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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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T is a tool that not only used in software development. |
lmao,原来996也不该在github上谈,程序员乖乖被压迫就好了 |
shame on you |
Idiot |
不要乱说“我们”,你没资格代表别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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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致敬。辛苦了! |
U can go away |
shame on you |
你说经不起推敲请发出你的‘推敲’,你批评他人‘学问不到家’请展示你的‘学问’。同时,你也无法直接代表’有志之士‘和’我们‘。 这种低劣的扣帽子行径才是真正的’不仅得不到有识之士的同情和认可,只能招来他们的冷嘲‘, 才是不被欢迎的。 当上层体制约束学习,研究,发展科技的时候,这些对体制的讨论当然是与科技相关的观点。还请您滚回墙内去。 |
详细说说还有什么地方可以发表见解而不被橄榄,学习强国里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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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号都改了,看这信的人还会采纳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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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z0403 不同意改国号也不代表全部都没价值。至少可以采纳部分吧? |
您的話實在是CCAV的同款,梁家河裏真男兒的語氣呀。但可惜了,估計您不姓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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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可笑的提案,说明现在所谓的学者没有任何社会实践经验,这套东西不仅拿到中国社会行不通,拿到西方社会都行不通。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是没有审查制度的,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是可以无限制地进行游行集会和宗教活动的。虽然我反对习近平的统治,但是这个所谓教授的主张更脑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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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tmwang 首先你的“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是没有事实依据支撑的。其次,即使真的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这么做,也不代表中国不能这么做,也不代表不应该这么做,也不代表这么做不好。还是要讲理。 |
我跟你举个例子,按照这个宪法,我只要雇10个人往随便哪个公司门口一站,也不干啥,就说是合法集会,然后不让任何车辆进入,除非你给我一人发200块,到时候警察能奈我何?按照你们这么搞一定会出现这样的人,立宪要多看看社会实践,少看书里写的啥,毕竟美利坚合众国两个总统候选人一个是特朗普,一个是个性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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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了几十年,都学到狗脑子里去了,学出个狗奴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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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tmwang 这只是个宪法啊,什么时候管到挡路的事了?不要滑坡太厉害。宪法保障挡路? |
上面那位“wanghongtaocn”今天没声音了。 我认真地和你聊聊吧。
好的,我们一条条来说一下。
中国文化传统文化和西方对于关系的解释是不同的。中国讲孝,乌鸦反哺。 西方子女是更为独立的,孝的概念很淡薄。有些是不可调和的,文化不同。 关于德先生和赛先生,我没有完全否定啊。赛先生是科学,德先生是民主。科学自不必说,民主我并没有完全否定,我和上一位沟通 的时候说过了,民主有一项极大优势,就是“政权更迭社会成本较小”。因为在专政体制下,时间一长,必然积累很多民怨,这些民怨的积累最终会导致专政体制垮台,这是在中国几千年一直重复的现象。民主的最大好处在于,能够释放这些民怨,让普通民众至少感觉上换了一批人在做。这是民主的实际功效。但是民主也有很多弊病,我想说的是,必须在维持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进行制度创新和稳步推进民主/或者某个其他制度。 而不是全盘马上照抄西方民主制度,这种拿来主义的思想是最幼稚天真的。 |
感谢您的指教。您讲的大部分我都认可。这里仅就我认为我们分歧的地方作一点说明。
在您看来,国家只要治理得好,不用在乎什么意识形态,政治体制。只要结果好,就说明符合中国的国情,就是好制度。我只能说,这是您美好的愿望,这又何尝不是一种天真呢?因为,一旦结果不好,我们对公权力也不可奈何,只能坐等下一任领导人好一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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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論經濟發展太過泛泛,舉一個小例子,前幾天隔壁同婚合法一週年,這是切切實實搬上台桌,合法公投的結果,試問ccp何時把同婚拿出來正式討論過?
如今我們在github討論這些問題不也是因為正常的建議討論在國內的平台是不允許的麼,既然討論的機會都不給,那麼真理讓國內百姓接觸的機會也就不多,言論自由不光是給百姓說話的權力,同時也會給政府這些服務者辯解的權力。
…On Wed, 20 May 2020, 11:56 barbarrosa1945, ***@***.***> wrote:
没事干嘛改国名,这不坐实了是颠覆国家么?
你的观点老掉牙而完全经不起推敲,你的问题在于你完全小看了天下人,说到底还是你学问不到家却好为人师、好高骛远、好大喜功。你不仅得不到有识之士的同情和认可,只能招来他们的冷嘲。
另外, GitHub is where people learn, share, and work together to build
software. 我们不欢迎你在我们学习、研究、发展科技的地方发表无关科技的观点。
Github is an English platform. If you really respect Github, please use
English.
都什么年代了,当年先驱们早就追求的的东西,现在我们有些人还在找理由否定他们,以所谓的稳定与不错的理由,中国这些年的稳定是维稳部门花费了巨量的社会资源压下来的,随着经济形势的下滑,资源的减少,许多人臆想的所谓稳定与不错会成为一个泡影,真实的情况会暴露在每一个面前啊!作为一个国家和个人,不为国家的长远发展考虑,而只是为当权者辩护,何其愚蠢啊!
非也,先驱们追求的是中国的繁荣与富强,中国作为一个国家的再度复兴。无论是德先生还是赛先生,资本主义还是共产主义,不过只是手段而已。
如果单纯是为了“自由民主平等法治”,而这些概念并不能令中国富强繁荣,再度复兴,则根本没有意义,和朝鲜的活法根本没有区别。也和台湾那些人的想法没有不同,经济不好,人民生活不好没关系啊,我们有自由和民主。
这和朝鲜有什么不同呢? 经济不好,人民生活不好没有关系啊,
我们没有剥削,大家人人平等,工资也差不多(这和老一代人怀念毛泽东时期的理由是一样的)。这些都只是洗脑而已。
让社会所有人富裕,拥有更好的生活和正义。这才是目的,其他都只是手段而已。
在理解了这些都只是手段而已的前提下,你才不会被西方的洗脑术迷惑。——甚至于共产主义也是一种洗脑术,西方的民主自由也是。
你必须跳出这些虚幻的概念,才能理性分析各个制度的利弊。 制度不是喊口号,制度不是空中楼阁和一些虚幻的概念。因为制度是切切实实关系到你生活的东西。
中国的制度确实有问题,但是西方现在的制度也出现了很大的问题。 看不到这些问题,只想着一些虚幻的概念,实为不智。
任何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为了让人民更好的生活,能够实现公义,并不是为了“民主自由”,你这样说是舍本逐末。
在这个大原则下,中国当然不应该立即进行大幅的改革,造成社会动荡。小修小补,渐进式的,有自己的论述,避免西方制度的问题,建立自己的制度,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人民共同富裕,才是良方。
世界上不是只有一种理论的,盲目崇拜西方理论和概念是文化上的自我矮化,中国不缺能够引领时代的思想家,只要社会财富持续发展,自然会有这样的思想家出来,创立新的学说。
只要这样走下去,小修小补就可以。 中国人没有那么多时间,再花个50年大混战,再安定。
那也是因为现代国家有一套比较成熟的机制,能够很好的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社会公义,所以借鉴而已。公义当然包含了民主,大家都是都是社会的持分者,如果制度本身就向少数人倾斜,那还叫公义吗?你说的富强繁荣并不能代表所有人,并不是每个人都愿意为了你的富强繁荣而舍弃掉其它的价值,同样是社会的持分者,为什么不是每个人都有决策权?
制度只是一种方法,根本不用区分东方西方。我们现在的制度有问题,就去寻求好的制度,寻找能够体现社会公义的制度而已。
我先回答另外一位朋友说的吧,你初高中政治没学好,才会出这种洋相。 美国的宪法是资产阶级指定的,当然维护资产阶级利益。
不是宪法划分阶级,是阶级制定宪法。 笑死了实在是。
你说得不错。
资本主义发展了很多年,然后发展到现在这种规模和程度,确实比较成熟。但是你要说他一点问题没有,是完美的制度,已经实现了社会公义,那完全不是。
最显然的问题有几条,以美国为例,最明显的有几条。
1. 党派利益压过国家利益。 这在香港,台湾和近期的美国最为明显。 凡是对方党派提出的都反对,无论这是否利于人民福祉。 举例可以有很多。
2. 贿选合法化,即政治献金制,当选者再对献金者进行某种形式的报答。
3. 虽然公民选举看似合理,但是因为选举需要大量资金,绝对不是哪个人都能去选的,基本只有富人,或富人赞赏的人,而不是真正有能力的人会被选上,这本身就造成了巨大的不公。
这种制度根本没有实现社会公义,而且更因为目前在言论自由名目下的谣言泛滥,扭曲了民众正常的判断形成了扭曲的公意,快要变成失败的制度了,除非进行一些改革。
我并不否定民主,坦率说。
你看我之前的发言,我鼓励基层有进一步的民主。民主作为一种制度最好的地方在于执政者更替的社会成本较小。世界历史上确实反复出现的问题在于王朝更替时社会成本太高,死伤无数,文化凋零(这也是为什么不同意剧烈的社会改革的原因)。民主至少能够民众一种错觉,
至少这批人干得不好,我还能换批人来干,这至少给了民众一些“积怨”的发散渠道(西方民主至少有我是当家做主的幻觉)。
专制政体最大的问题在于这些“积怨”和社会矛盾无处释放,只能靠压制,久而久之会摧毁整个系统。 所以应该有另一种民主制度或者其他制度至少能够达成以下目的:
1. 令政权/政府的更替社会成本较小。
2. 更低的准入门槛,能选出真正的贤者,而不是富者。
另,你说要以中国整个社会陷入混乱,甚至于死伤无数来践行你的某种理想? “并不是每个人都愿意为了你的富强繁荣而舍弃掉其它的价值?” Sorry.
如果你这样想的话,那你是“嗜权者”,或者有机会的话,你会成为“独裁者”,社会多数人不会考虑政治问题,只会考虑吃饭问题。退一万步,即便只考虑吃饭问题的是少数,为什么你觉得多数人就有权利剥夺他们想要更好生活的权利,而强加给他们一些虚幻的概念和价值?
这个不是“多数人的暴力”?
“制度只是一种方法,根本不用区分东方西方。我们现在的制度有问题,就去寻求好的制度,寻找能够体现社会公义的制度而已。”
制度是一种方法,所有的制度其实最好是原生的制度。因为历史发展,生产力提高,产生了新的制度,社会经过思想裂变和运动,逐渐变为现实的新制度。
中国的这个制度已经发展了几十年了,经过了磨合的阵痛,剔除了不合适的部分,目前处在还不错的阶段,整栋楼都造得还可以了,为什么要推倒重建一个不知道是否合适的新建筑呢?
这个楼看起来不好,修修补补就好了。 资本主义制度也是修修补补几百年才看似完善的(比如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的敲打,形成的社会福利制度以及工会制度)。
中国的制度为什么不能宽容一点,给点时间修修补补,一定要马上打破呢?
不知道您发现没有,您的论述可以在任何时候为任何政权辩护。另外您不要低估CCP作死的能力。CCP自己把国家搞乱的几率可能大于制宪搞乱国家的几率。
谢谢你提了一个很好的问题,嘿,还真不是。
世界上像中国这样以这个体量连续几十年高速增长的,还真不多。如果他今天经济发展萎靡,人民生活困顿,我们当然可能需要打破他,说明他不适合。但是现在情况不是这样,现在他看起来发展还不错。很简单,当他看起来发展还不错的时候,为什么要推倒重建,重新搞一个你都不知道会否成功的制度呢?
台湾的高速发展是在蒋经国时期,民主化以后几十年都没什么发展或者较为滞后,新加坡更为“独裁”,但现在早就甩台湾几条街了。更别说中国了,请问你如何说服我说,一定要现在打破现有制度,去引入一个不知道是否能够成功的制度呢?
而且,这个过程中,会死无数人,国家分裂,生活动荡,那绝对是亲者痛,仇者快的事情。
我不是说民主不好,我说了民主有其好处,至少表面上能够看起来换了拨人做,有利于释放民间的怨气,是否真正实现了公意很难说,至少有利于减少社会动荡。但是,民主制也有很多弊端,我已经说了。
对中国而言最大实行民主最大的问题就是中国是多民族国家,而民主制先天的有分离主义倾向。西方国家在此问题上绝对地双标。对于敌对的,马上引用“民主”分裂之。
对于自己阵营的,则是“不符合宪法”。 请问,你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如果你觉得没问题啊,
中国可以分裂的,我无所谓,那我只能说,1.你太天真了,国际社会竞争还真就是丛林法则,国土的分裂就是实力的削弱。中国马上从大国沦为中等国家,你觉得没问题,只要人民幸福,这个无所谓。
OK,那还只能说你太天真,等到你联合国上受欺负要找人抱大腿就懂了,国际社会就是丛林法则。 2.
美国之所以可以这样搞,因为他们对原住民进行了直接或者间接的屠杀,导致没有那么明显的民族问题。但是不同族裔间还是有嫌隙。
所以你要搞这套至少要先搞清楚这些问题吧,你准备怎么处理?
凭空在那里摇旗呐喊,空喊口号,胸中实无一策,被西方的宗教式政治宣传洗脑洗得连自主独立思考的能力都没有了,以为民主能解决一切问题,这些和东欧国家里的痴人有什么两样呢?
您论述所依托的一些”事实“,我是保持怀疑的。如,“像中国这样体量的国家以几十年高速发展”,“中国现在发展不错”。且不论这里的“高速发展”有多少水分,我承认中国确实取得了不错的发展成果。但是,这种在建国后几十年内高速发展乃至达到鼎盛的情况在中国历史上属于常规操作。请您查查从汉朝建立到文景之治,从唐朝建立到开元盛世,从满清入关到康乾盛世所用的时间。这不是共产党治国有什么独到之处,这是中国自古以来中央集权文官制度的常态。
另外,您提到的“民主宪政可能导致国家分裂”的问题。我以为共产党现在对少数民族地区的高压控制政策更有可能导致不可逆的国家分裂。现在看来,似乎进入了一个恶行循环。这种高压政策在摧毁少数民族对中国的认同感,结果导致更高压的政策。如果未来重建制度,国家分裂不可避免,那这也是共产党的历史罪行,而不能成为共产党继续执政的理由。不过乐观来看,如果处理得当,国家未必分裂。您可以参考1911年,原本是满清嫁妆的东北,原本只效忠清朝皇帝的蒙古,西藏,新疆,是如何愿意继续保留在中华民国的。要知道,清末的国际环境比如今更加险恶。
谢谢您的提醒,我会时时注意独立思考的。您也不妨把胸怀家国的心先放一放,着眼一些小事。比如您的喜怒哀乐,人生幸福与什么的关系最紧密?您希望您有哪些基本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您在公共领域希望被哪种方式统治?保护了您的基本权利是否就有违了国家的发展?
没事干嘛改国名,这不坐实了是颠覆国家么?
你的观点老掉牙而完全经不起推敲,你的问题在于你完全小看了天下人,说到底还是你学问不到家却好为人师、好高骛远、好大喜功。你不仅得不到有识之士的同情和认可,只能招来他们的冷嘲。
另外, GitHub is where people learn, share, and work together to build
software. 我们不欢迎你在我们学习、研究、发展科技的地方发表无关科技的观点。
Github is an English platform. If you really respect Github, please use
English.
都什么年代了,当年先驱们早就追求的的东西,现在我们有些人还在找理由否定他们,以所谓的稳定与不错的理由,中国这些年的稳定是维稳部门花费了巨量的社会资源压下来的,随着经济形势的下滑,资源的减少,许多人臆想的所谓稳定与不错会成为一个泡影,真实的情况会暴露在每一个面前啊!作为一个国家和个人,不为国家的长远发展考虑,而只是为当权者辩护,何其愚蠢啊!
非也,先驱们追求的是中国的繁荣与富强,中国作为一个国家的再度复兴。无论是德先生还是赛先生,资本主义还是共产主义,不过只是手段而已。
如果单纯是为了“自由民主平等法治”,而这些概念并不能令中国富强繁荣,再度复兴,则根本没有意义,和朝鲜的活法根本没有区别。也和台湾那些人的想法没有不同,经济不好,人民生活不好没关系啊,我们有自由和民主。
这和朝鲜有什么不同呢? 经济不好,人民生活不好没有关系啊,
我们没有剥削,大家人人平等,工资也差不多(这和老一代人怀念毛泽东时期的理由是一样的)。这些都只是洗脑而已。
让社会所有人富裕,拥有更好的生活和正义。这才是目的,其他都只是手段而已。
在理解了这些都只是手段而已的前提下,你才不会被西方的洗脑术迷惑。——甚至于共产主义也是一种洗脑术,西方的民主自由也是。
你必须跳出这些虚幻的概念,才能理性分析各个制度的利弊。 制度不是喊口号,制度不是空中楼阁和一些虚幻的概念。因为制度是切切实实关系到你生活的东西。
中国的制度确实有问题,但是西方现在的制度也出现了很大的问题。 看不到这些问题,只想着一些虚幻的概念,实为不智。
任何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为了让人民更好的生活,能够实现公义,并不是为了“民主自由”,你这样说是舍本逐末。
在这个大原则下,中国当然不应该立即进行大幅的改革,造成社会动荡。小修小补,渐进式的,有自己的论述,避免西方制度的问题,建立自己的制度,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人民共同富裕,才是良方。
世界上不是只有一种理论的,盲目崇拜西方理论和概念是文化上的自我矮化,中国不缺能够引领时代的思想家,只要社会财富持续发展,自然会有这样的思想家出来,创立新的学说。
只要这样走下去,小修小补就可以。 中国人没有那么多时间,再花个50年大混战,再安定。
那也是因为现代国家有一套比较成熟的机制,能够很好的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社会公义,所以借鉴而已。公义当然包含了民主,大家都是都是社会的持分者,如果制度本身就向少数人倾斜,那还叫公义吗?你说的富强繁荣并不能代表所有人,并不是每个人都愿意为了你的富强繁荣而舍弃掉其它的价值,同样是社会的持分者,为什么不是每个人都有决策权?
制度只是一种方法,根本不用区分东方西方。我们现在的制度有问题,就去寻求好的制度,寻找能够体现社会公义的制度而已。
我先回答另外一位朋友说的吧,你初高中政治没学好,才会出这种洋相。 美国的宪法是资产阶级指定的,当然维护资产阶级利益。
不是宪法划分阶级,是阶级制定宪法。 笑死了实在是。
你说得不错。
资本主义发展了很多年,然后发展到现在这种规模和程度,确实比较成熟。但是你要说他一点问题没有,是完美的制度,已经实现了社会公义,那完全不是。
最显然的问题有几条,以美国为例,最明显的有几条。
1. 党派利益压过国家利益。 这在香港,台湾和近期的美国最为明显。 凡是对方党派提出的都反对,无论这是否利于人民福祉。 举例可以有很多。
2. 贿选合法化,即政治献金制,当选者再对献金者进行某种形式的报答。
3. 虽然公民选举看似合理,但是因为选举需要大量资金,绝对不是哪个人都能去选的,基本只有富人,或富人赞赏的人,而不是真正有能力的人会被选上,这本身就造成了巨大的不公。
这种制度根本没有实现社会公义,而且更因为目前在言论自由名目下的谣言泛滥,扭曲了民众正常的判断形成了扭曲的公意,快要变成失败的制度了,除非进行一些改革。
我并不否定民主,坦率说。
你看我之前的发言,我鼓励基层有进一步的民主。民主作为一种制度最好的地方在于执政者更替的社会成本较小。世界历史上确实反复出现的问题在于王朝更替时社会成本太高,死伤无数,文化凋零(这也是为什么不同意剧烈的社会改革的原因)。民主至少能够民众一种错觉,
至少这批人干得不好,我还能换批人来干,这至少给了民众一些“积怨”的发散渠道(西方民主至少有我是当家做主的幻觉)。
专制政体最大的问题在于这些“积怨”和社会矛盾无处释放,只能靠压制,久而久之会摧毁整个系统。 所以应该有另一种民主制度或者其他制度至少能够达成以下目的:
1. 令政权/政府的更替社会成本较小。
2. 更低的准入门槛,能选出真正的贤者,而不是富者。
另,你说要以中国整个社会陷入混乱,甚至于死伤无数来践行你的某种理想? “并不是每个人都愿意为了你的富强繁荣而舍弃掉其它的价值?” Sorry.
如果你这样想的话,那你是“嗜权者”,或者有机会的话,你会成为“独裁者”,社会多数人不会考虑政治问题,只会考虑吃饭问题。退一万步,即便只考虑吃饭问题的是少数,为什么你觉得多数人就有权利剥夺他们想要更好生活的权利,而强加给他们一些虚幻的概念和价值?
这个不是“多数人的暴力”?
“制度只是一种方法,根本不用区分东方西方。我们现在的制度有问题,就去寻求好的制度,寻找能够体现社会公义的制度而已。”
制度是一种方法,所有的制度其实最好是原生的制度。因为历史发展,生产力提高,产生了新的制度,社会经过思想裂变和运动,逐渐变为现实的新制度。
中国的这个制度已经发展了几十年了,经过了磨合的阵痛,剔除了不合适的部分,目前处在还不错的阶段,整栋楼都造得还可以了,为什么要推倒重建一个不知道是否合适的新建筑呢?
这个楼看起来不好,修修补补就好了。 资本主义制度也是修修补补几百年才看似完善的(比如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的敲打,形成的社会福利制度以及工会制度)。
中国的制度为什么不能宽容一点,给点时间修修补补,一定要马上打破呢?
不知道您发现没有,您的论述可以在任何时候为任何政权辩护。另外您不要低估CCP作死的能力。CCP自己把国家搞乱的几率可能大于制宪搞乱国家的几率。
谢谢你提了一个很好的问题,嘿,还真不是。
世界上像中国这样以这个体量连续几十年高速增长的,还真不多。如果他今天经济发展萎靡,人民生活困顿,我们当然可能需要打破他,说明他不适合。但是现在情况不是这样,现在他看起来发展还不错。很简单,当他看起来发展还不错的时候,为什么要推倒重建,重新搞一个你都不知道会否成功的制度呢?
台湾的高速发展是在蒋经国时期,民主化以后几十年都没什么发展或者较为滞后,新加坡更为“独裁”,但现在早就甩台湾几条街了。更别说中国了,请问你如何说服我说,一定要现在打破现有制度,去引入一个不知道是否能够成功的制度呢?
而且,这个过程中,会死无数人,国家分裂,生活动荡,那绝对是亲者痛,仇者快的事情。
我不是说民主不好,我说了民主有其好处,至少表面上能够看起来换了拨人做,有利于释放民间的怨气,是否真正实现了公意很难说,至少有利于减少社会动荡。但是,民主制也有很多弊端,我已经说了。
对中国而言最大实行民主最大的问题就是中国是多民族国家,而民主制先天的有分离主义倾向。西方国家在此问题上绝对地双标。对于敌对的,马上引用“民主”分裂之。
对于自己阵营的,则是“不符合宪法”。 请问,你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如果你觉得没问题啊,
中国可以分裂的,我无所谓,那我只能说,1.你太天真了,国际社会竞争还真就是丛林法则,国土的分裂就是实力的削弱。中国马上从大国沦为中等国家,你觉得没问题,只要人民幸福,这个无所谓。
OK,那还只能说你太天真,等到你联合国上受欺负要找人抱大腿就懂了,国际社会就是丛林法则。 2.
美国之所以可以这样搞,因为他们对原住民进行了直接或者间接的屠杀,导致没有那么明显的民族问题。但是不同族裔间还是有嫌隙。
所以你要搞这套至少要先搞清楚这些问题吧,你准备怎么处理?
凭空在那里摇旗呐喊,空喊口号,胸中实无一策,被西方的宗教式政治宣传洗脑洗得连自主独立思考的能力都没有了,以为民主能解决一切问题,这些和东欧国家里的痴人有什么两样呢?
您论述所依托的一些”事实“,我是保持怀疑的。如,“像中国这样体量的国家以几十年高速发展”,“中国现在发展不错”。且不论这里的“高速发展”有多少水分,我承认中国确实取得了不错的发展成果。但是,这种在建国后几十年内高速发展乃至达到鼎盛的情况在中国历史上属于常规操作。请您查查从汉朝建立到文景之治,从唐朝建立到开元盛世,从满清入关到康乾盛世所用的时间。这不是共产党治国有什么独到之处,这是中国自古以来中央集权文官制度的常态。
另外,您提到的“民主宪政可能导致国家分裂”的问题。我以为共产党现在对少数民族地区的高压控制政策更有可能导致不可逆的国家分裂。现在看来,似乎进入了一个恶行循环。这种高压政策在摧毁少数民族对中国的认同感,结果导致更高压的政策。如果未来重建制度,国家分裂不可避免,那这也是共产党的历史罪行,而不能成为共产党继续执政的理由。不过乐观来看,如果处理得当,国家未必分裂。您可以参考1911年,原本是满清嫁妆的东北,原本只效忠清朝皇帝的蒙古,西藏,新疆,是如何愿意继续保留在中华民国的。要知道,清末的国际环境比如今更加险恶。
谢谢您的提醒,我会时时注意独立思考的。您也不妨把胸怀家国的心先放一放,着眼一些小事。比如您的喜怒哀乐,人生幸福与什么的关系最紧密?您希望您有哪些基本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您在公共领域希望被哪种方式统治?保护了您的基本权利是否就有违了国家的发展?
你们为什么总是会说出自相矛盾的话呢....
1. “您论述所依托的一些'事实',我是保持怀疑的。如,'像中国这样体量的国家以几十年高速发展','中国现在发展不错'。” .........“我承认中国确实取得了不错的发展成果。”
WTF r u talking about? 你既表示怀疑,又表示承认,到底是什么意思?
你后来又说你觉得这种发展是历代建国后的常规操作...大战过后,人心思定,发达国家各个国家二战后都有过一段繁荣期。这又怎么样? 发展就是发展啊,繁荣就是繁荣啊,现在在上升期,干嘛要打断啊...
你啊,最大的问题就是天真啊...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你从不读历史的么? 竟然会得出如此荒谬的结论。
你觉得美国白人也好,澳洲白人也好,日本也好,他们占领一个地区比如,美洲,澳洲,台湾,冲神,你觉得想要真正控制靠的是什么呢?给他们自由,民主?
别天真了。历史在那里滴血呢。(说到这里,我建议你去Wiki一下“感恩节”的由来,包管恶心到你)
“对少数民族地区的高压控制政策”,对于分裂势力当然是高压啦,对于顺从的当然对他们好啦。
老大你别天真了,你有白左的天份哦。清末蒙古,西藏,新疆可是都在你心中的上帝洋大人的精心策划下要独立的啊,若不是爱国先驱(孙中山首先是民族主义者哦),早就分裂出去了。你们这些人处心积虑在搞些什么乱七八糟的啊,臆想些什么呢?
真的当美国西方是救世主吗? 别搞笑了,都是利益而已。
兄台,你最大的问题是天真,如果你还年轻我不怪你。我已经说了,不要掉进一些即设概念的窠臼,要跳出来。 是不是没有人权,公权这些概念就活不了了?
关于人和国家的关系,在西方文明中这两者是对立的,人民总是担心公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侵害。
而在东方文明中,国是家的延伸,家 --> 家族 -->乡 --> 市 -->省 -->南方北方 -->国家。这是两套不同的文化体系。
不了解这个,你就无法理解为什么在中国人民对政府的期待这么高。而在西方,人民对政府期待要低很多。
你硬要把他用不同文化去解释,就好比日本人认为欧洲人在战争中投降是懦夫,欧洲人认为日本人在战争中血战到一兵一卒是疯子一样。
或者中国人觉得戴口罩是对大家负责,欧洲人觉得只有病人才戴口罩是一样的。
你一定要说哪个对,哪个不对,是没有办法说的,文化体系不同。
在您的字典里,怀疑就是完全否定吗?不知道为何您会理解成自相矛盾?很遗憾。我要提醒您这种非黑即白的思考方式容易走火入魔。
我想既然您要思考问题了,就要深入地思考。不能仅停留在”发展就是发展了,繁荣就是繁荣了“。您既然承认了中国这几十年的高速发展在前朝也屡见不鲜,所以这也不是值得夸耀的“经济奇迹”。不妨再思考这是怎样的发展,与前朝的发展有何不同。如果与前朝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那现在的繁荣过后是否就要衰弱了呢?
似乎您对基本的历史事实都不太了解,建议您多看看中学课本以外的历史书。哪怕在中学课本里,您也能找到孙中山提出的是“驱除鞑虏,恢复中华”。驱除的意思是把鞑虏赶回东北和蒙古老家。您如果有仔细读我写的,您会看到,我提到清末的国际环境比如今更加险恶,可为什么在法理上本可以不属于中华民国的东北,蒙古,新疆,西藏没有分裂出去?要知道最初建立的民国政府可没有现如今的维稳经费。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可以回答您是否一定要靠强权统治才能让国家不分裂的问题。
“是不是没有人权,人就活不了了?”这句话让我对您感到难过,这也说明人民对公权力的警惕不是没有道理的。因为一个不受制约的公权力到最后竟会让人民在生存权和其他基本人权之间做选择。在特殊的时期,人可以做出一些牺牲,但如果一个政权长期让其公民做出基本人权的牺牲,并告知其能生存已经是这个政权莫大的功劳和恩赐了,这难道还不应该值得反思吗?
您在人的基本权利方面认为中国人的思想文化与西方人不同,但在种族压迫方面,您又把西方人犯过的罪行当作中国种族压迫的依据?何苦要好的不学,学坏的呢?
逻辑啊逻辑,为什么有的人逻辑就那么差呢?
这么简单的逻辑问题,一定要我用最直白的话给你解释吗?
你现在的问题是这样的:
命题1: 我怀疑你是不是男的。
命题2: 我承认你是男的。
以上命题1 和命题2 不可能同时成立。 你理解了没有?
这个不是什么非黑即白的问题。这是两个命题根本是不可能同时成立的问题。简直想让我说“竖子不足与论”了!
哎,你真的是... 我说了,发展和繁荣不要去打断他,你到底想说什么?衰弱的话,就等到衰弱了再去推翻他,急什么呢?
其次,不读历史的是你啊,你只学了书本上的内容,只知道:“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其他一概不知。我可以稍微帮你科普一下清末西方是如何急不可耐要瓜分这些地方的。
1. 英国侵藏战争: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8%8B%B1%E5%9C%8B%E4%BE%B5%E8%97%8F%E6%88%B0%E7%88%AD
2. 新疆 —— 近代以来新疆人曾在英国的支持下,于1933年11月在新疆南部建立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共和国,1934年2月,在回族军阀马仲英的进攻下,该国被其总统和加尼牙孜宣布解散。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4%B8%9C%E7%AA%81%E5%8E%A5%E6%96%AF%E5%9D%A6%E7%8B%AC%E7%AB%8B%E8%BF%90%E5%8A%A8。](https://zh.wikipedia.org/wiki/%E4%B8%9C%E7%AA%81%E5%8E%A5%E6%96%AF%E5%9D%A6%E7%8B%AC%E7%AB%8B%E8%BF%90%E5%8A%A8%E3%80%82)
3. 外蒙古独立你当然肯定知道是在沙俄的支持下独立的。
为什么没有分裂出去,当然是通过武力打回来的啊。难道是自由民主谈回来的?
我已经说了,坐标系不同,你无法理解我也没有办法,夏虫不可语冰能理解吗?你虽然是中国人,但是怎么对中国的文化都不了解呢? 你先去看看林语堂的“My country and My people”吧。
你的水准和“wanghongtaocn”相比相差太远,最好回去再多读几年书,理理思路。
您这种偷换概念而不自知的行为正是走火入魔的表现。我来用直白的语言跟您解释一下吧。对于您的性别问题,这里的事实只有单一细节,如果有所怀疑,自然就针对性别这一细节。而现实中的大部分情况,如您为了论述所列举的一些事实,如“中国几十年高速发展”,这里有诸多细节。我承认其中“中国确实取得一些成就”的细节,但我依然可以怀疑其中的其他细节,如“高速”中有多少水分,这种“发展”的质量,这种发展是否算是奇迹等问题。您列举这个事实是为了说明共产党执政的结果还可以。我怀疑以上的事实里的细节,是说明就算有这几十年的发展,不能证明共产党执政得很好。
对于近代以来,西方国家瓜分中国的企图,我从来是承认的。这里您又偷换概念了。维系国家统一的平常所采取的政策与应对分裂行为的措施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如果外敌入侵,或者未经过宪法所所规定的程序独立,自然要用武力。而在平常时候,一定要用高压的强权统治才能维系国家统一吗?
我自认我的学识还远远不够。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我要学的还有很多。温,良,恭,俭,让,是我一直欣赏并在努力践行的传统价值。在如今的中文网络平台里,已经找不到能冷静讨论中国问题而不陷入与五毛,小粉红无意义的骂战当中了。能在Github与您做还算冷静的讨论是难得的机会了。我还是要提醒您,简单的二分法的思维会给您带来无形的枷锁。西方的民主宪政一定就与中华文化格格不入吗?努力把德先生和赛先生请来中国是五四以来的知识份子共同的愿望。您怎么能轻易地否定呢?
上面那位“wanghongtaocn”今天没声音了。 我认真地和你聊聊吧。
很遗憾地说,你的表达能力不大好。你想表达的是两个意思,我来帮你总结一下,否则你说了一大段,别人真的抓不住要领。
你想说的是:
1. 你觉得中国的经济数字靠不住
2. 你觉得即便中国的经济数字靠得住,但是也没有什么了不起,因为全世界包括以前历史上都有建国后高速发展的经历,对吧?
好的,我们一条条来说一下。
1. 关于中国经济的数字是否靠得住的问题。我不是国家统计局的,我不能做出说明。事实上没人能做出实证。即便我想,其实也很难。这个数字可能被高估了,也可能是低估的。
我举个例子来说,以收入而言,你知道中国多数中小企业,为了节省点开销,很多基本都是基本工资写少一点,其余部分以现金形式给到员工的。这样社保可以交得少。除了大公司或者国企公务员是完全按照基本工资交的,事实上绝大多数中小企业都是这么干的。但是从统计来说,肯定还是按照基本工资来进行统计,这样一来,其实人们的平均工资是被低估的。 更别说很多中小企业,为了避免交企业所得税,所以拿发票来冲账,这个在中国几乎是人尽皆知的,我相信你也不会不知道吧。因此企业利润也是被低估的。这一点谁都无法证明,最多只能感受自己的生活条件是否有所改善,我们暂且放到一边吧。
2. 我以分段形式来解释,你可能可以更清楚:
a . 从地理上来说,全世界保持40年经济高速增长的有几个,麻烦举几个出来。
b. 更进一层,以中国这么大的体量(人口),能够保持40年高速增长的有几个,麻烦举几个出来。 这点和上一点的不同,我来解释一下。 比如小国,要实现发达其实不难,简单来说,只要有一两个大型企业能在全球独占鳌头,获得超额利润,小国寡民就能活得很好了。 但是对于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需要做到这一点,就可能需要几十家大型企业,在全球几十个不同领域做到独占鳌头,获得超额利润,大家才能活得好。这种难度比小国寡民要大。 这个道理很简单吧?
c. 从时间上来讲。你说历朝历代都是如此,其实发展水平是不同的。 古时候是农业经济为主,国家盛世的象征是仓禀富,四夷平,文化盛。也就是说,就仓禀富而言。如果给予农民太平的环境,让他们不要误了农时,几年时间基本就可以达到。但现在是工业社会,而且为了获得高附加值,更加需要科技水平和研发水平。这些需要几十年的持续的资金和智力投入,和农业社会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尤其“中国制造”现在确实是已经做到了遍布全球(古时也就卖卖陶器和茶叶吧),确实是了不起的成就,你否认这一基本事实的话,我觉得根本也不需要继续聊下去的,因为无论中国取得什么成就,你只要来一句, 这有什么了不起的就可以了。
但我绝不是说中国已经到了盛世的时候了,比如在文化上就绝不是,因为有各种杂音的出现,代表中国在文化上,在思想上还是很混乱的,所以文化上还达不到,甚至还差很远。
综上,我和你说,中国达到今天是连续发展40年的成果,我和你说,不要去打断这一进程,体制可以慢慢修复,发展的机遇一旦错过,下一次就不知道要多少年以后了。中国已经耽误了一百几十年了,中国还要耽误多久?
你以为你颠覆了国家,美国就会让你发展了? 看看俄罗斯吧。别天真了。
你以为跟着美国,美国就不打压你了? 看看日本吧,了解一下广场协议和美国对日本半导体行业的打压。别天真了。
你以为欧洲民主体制和美国意识形态相仿,美国就不打压你了? 看看《美国陷阱》吧,对于关键行业,谁管你是什么意识形态的?别天真了。
别天真了小伙子。
关于反分裂的问题,其实这不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首先民主天然地具有分裂这个bug,我已经和楼上这位不说话的仁兄讨论过了。我也和他解释了西方在这个bug面前表现出的虚伪和双标。
关于如何防止分裂,你可以去看看《君主论》,里面基本已经讲得很清楚了。
基本有这么几点。
a. 杀光里面的人。 ——美国和澳洲,新西兰就是这么干的。因为文明水平的代差,屠杀原住民呗。他们把原住民当人?都当他们是动物的好吧。 中国如果还是原始部落文明,也难免遭到屠杀的命运,你当西方多文明高尚?
b. 大量殖民。 —— 中国在新疆,西藏包括现在的香港都是这样做的。西方国家在各自殖民地也是这么干的,这不是秘密,就是这么赤裸裸的现实。
c. 打压豪强及反对势力,扶植弱小势力。—— 弱小的势力需要你的扶持才能维持其地位,因此不会背叛你。原来的豪强以及反对势力则要坚决打压。
等等...
这些《君主论》都有,这本号称拿破仑的枕边书,去读读你就知道西方如何思考的了。自己去读读吧。谢谢,不要这么天真。难道西方是靠民主维持殖民地的?那还派什么殖民地总督啊,太搞笑了。英国给香港民主了吗?香港以前乱的时候,英国射杀起来可是毫不手软的。
中国文化传统文化和西方对于关系的解释是不同的。中国讲孝,乌鸦反哺。 西方子女是更为独立的,孝的概念很淡薄。有些是不可调和的,文化不同。
中国对于人和人,人和国家的关系是类比于家庭的。比如“祖国”,"四海之内皆兄弟也",“炎黄子孙”,“同胞”。西方会更多强调契约关系。文化不同。
关于德先生和赛先生,我没有完全否定啊。赛先生是科学,德先生是民主。科学自不必说,民主我并没有完全否定,我和上一位沟通
的时候说过了,民主有一项极大优势,就是“政权更迭社会成本较小”。因为在专政体制下,时间一长,必然积累很多民怨,这些民怨的积累最终会导致专政体制垮台,这是在中国几千年一直重复的现象。民主的最大好处在于,能够释放这些民怨,让普通民众至少感觉上换了一批人在做。这是民主的实际功效。但是民主也有很多弊病,我想说的是,必须在维持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进行制度创新和稳步推进民主/或者某个其他制度。
而不是全盘马上照抄西方民主制度,这种拿来主义的思想是最幼稚天真的。
关于五四时期,其实有很多可以说的。五四时期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批判是过头的,并且形成了某种不好的风气,一直延续到现在。 比如靠骂成名。
沾此牙惠的人很多,鲁迅,柏杨一直到最近的方方,因此我并不建议过多地拔高鲁迅。毛泽东拔高鲁迅是有原因的,因为他需要鲁迅去批判旧文化,他从而能代之以共产主义思想,但是最终一地鸡毛。现在过高拔高鲁迅没有任何意义,因为没有任何新的东西被建立起来。
你要知道,要建立一套东西很难,但是要摧毁他很容易。好比你搭积木,搭起来的过程很繁复,但是要推倒只是一下的事情。因此,骂实在是最简便的捷径。你无须提出任何新思想,并因此招人批判,和人分辩。只要骂便好了,有的人是人附和,有的是人喝彩。
这本身就是浮躁的表现。中国现在多的是骂的人,多的是拿来主义的人(所以为什么说这些人都是批判起来似乎鸿儒高士,胸中实无一策。问之有何策?
抄!),少的是真正去思考,如何去做建树的人。希望你理解这一点。
感谢您的指教。您讲的大部分我都认可。这里仅就我认为我们分歧的地方作一点说明。
1. 中国的现状问题。在您看来中国的现状不错,对于现政权过分的批评,甚至颠覆,都会打扰现在的发展节奏。因为中国的信息不透明,也没有新闻自由,没人,甚至包括领导人,能确切地了解中国的现状。这也是前现代国家的一个通病。对于经济数字的质疑由来已久,相信您也知道“克强指数”,可见一斑。而我没有“造反”之心,我也不认为武力颠覆现政权是可行的。我只是不认为中国的现状很好,中国的经济也无法持续。我希望的是将来现体制奔溃之时,人们可以认真反思,而不至于再次陷入历史的轮回。当然,如果中国的现状真的很好,那我也只是杞人忧天。
2. 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在管理上固然不比小国容易。但是,从秦以来,中国已经实行了两千多年的中央集权文官制,且不断完善,至清末达到顶峰。现政权批着共产主义的外衣,里子还是沿用同一套东西。相对而言,只要中国获得当时世界普遍采用的生产技术,中国的经济总量都能达到当时世界数一数二的水平。更何况,在中国倒霉了近两百年后,于1980年代,运气终于好了一把。国际上,西方在政治上出于对苏联冷战的需要,在经济上正值里根和撒切尔主导的经济全球化刚起步,中国自然成为他们眼中最有”利用价值“的国家。而中国国内正好文革动乱平息不久,且碰上比较务实,开明的领导人当政。中国的经济因此快速发展。但中国的政治体制却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即公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的限制。您可能认为,中国的国情不同,中国的公权力就算没有得到限制,中国的经济不是依然发展得很好吗?可我认为,因为中国的公权力没有得到限制,中国的命运全系于中国的领导人是否英明,不确定性太大。一旦领导人犯浑,又不知要花多长时间才能纠正其错误。毛泽东的错误,至少从1958年大跃进算起到1976年,花了18年。习近平的错误,在我看来,现在已经发生,又不知到几时结束。而这套中央集权文官制很适应社会格局简单的前现代社会,在社会更加多元复杂的现代社会,这套体制显得非常迟钝了。体现在,办不了小事,必须要等小事拖成大事才能办。在您看来,国家只要治理得好,不用在乎什么意识形态,政治体制。只要结果好,就说明符合中国的国情,就是好制度。我只能说,这是您美好的愿望,这又何尝不是一种天真呢?因为,一旦结果不好,我们对公权力也不可奈何,只能坐等下一任领导人好一点。
1. 就先说这么多吧,您如果还有兴趣,可以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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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感谢你还能听进去一些。关于你的这两点分歧,我来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当然中国的历史体系也有一个问题,如何保证领导者是贤能者和品德高尚者。在尧舜之后的封建体制下,这其实出现了很大的问题。封建体制是以血缘作为领导者合法地位的保证的,但是因为血缘而选出的领导者未必是合格的领导者。但是旧的观念,“领导者应该像大家长一样拥有良好品格,并且教化世人”,并没有任何改变。这两者之间就出现了扭曲。这种扭曲事实上引起了社会的矛盾和民众的不满,民众的不满逐年累计,最终导致一个王朝的垮台。然后再出现一个大家觉得还不错的人上来,周而复始。 大家长式政府成功的也有不少,比如新加坡。李光耀就是这种大家长式的人物(他确实对新加坡人进行了各种教化)。 如果你去看批评李光耀的人,基本也是站在西方的思维框架下,对他进行批判的。 如果我这样说的话,你能理解了嘛? 我的意思是,中国作为东方文明的代表之地,出现过很多思想大家(我们和韩国,日本这些二三流的国家不同,他们从来是思想体系的学习者和接收者)。 完全可以跳出既有的框架,跳出“公权力,个人权利”,“君君(君在这里指领导者)臣臣,父父子子”的框架,对人与人的关系,人与国家的关系做出新的框架和解释。这个框架如果不是全新的,亦可以是继承并且革新的,并且为全世界所普遍接受的。 这样才能叫做真的复兴... 关于你最后的一段。我希望你能先看完我上面说的这些,我再来和你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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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听到2025怕了"? 我没看错吧? |
FYI. The United States think tank 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 stated in 2018 that it is a "real existential threat to U.S. technological leadership".[22] The Li Keqiang Government maintains that the plan is in line with the country's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obligations.[23] On 15 June 2018, the Trump administration imposed higher tariffs on Chinese goods, escalating the trade tensions between China and the U.S. The tariff list mainly focuses on products included in the Made In China 2025 plan, including IT and robotics-related products.[24] /22. https://www.cfr.org/blog/why-does-everyone-hate-made-china-2025 |
在22的链接里,可以读下这段: However, China’s intention through Made in China 2025 is not so much to join the ranks of hi-tech economies like Germany, the United States, South Korea, and Japan, as much as replace them altogether. Made in China 2025 calls for achieving “self-sufficiency” through technology substitution while becoming a “manufacturing superpower” that dominates the global market in critical high-tech industries. That could be a problem for countries that rely on exporting high-tech products or the global supply chain for high-tech components. |
是的,在这里简直non-readable, 有没有其他讨论张教授文章的网站? |
a. 我仔细拜读了您有关大家长的论述,我不能同意。所谓公权力,即在公共领域处理公共事务的权力。按您说的,因为中国有“家国一体”的传统,所以不分公私,也就没有所谓公权力了? |
对于 1. 我觉得我们可以形成的共识是,在这方面是需要体制改革的。言论自由应该逐步放开,但是对于谣言,造谣者要严厉打击。但中国政府目前确实缺乏信心啊,因为没有很好的论述确实。因此无论是审查机制,派官员入大学,对言论自由的压制,都是不得已的举动。如果政局要稳定又自由,必须要有好的论述出来,否则很难做。张维为之类其实是想建立一套论述的,提出了比如“良治”之类的概念。但是坦率说,太单薄了,缺乏历史渊源和理念基础,难以形成思潮,只能说是一种为现存制度的辩护。必须有新的论述出来。 对于2. 你完全误解了我的意思。 我已经说了,我举了一个例子。可能我说越多你越糊涂。 那我就说简单点说吧。 |
我原来想过在aws上弄个小空间,放个BBS上去。只要不谩骂,理性讨论,各种想法都可以,但是没空搞。笑。 |
hate != afraid/fear. They just disgust you. |
哈哈,看来你还是有些独立思考能力的。关于你归纳的共识,我同意的是1和3。 回答你的第一个问题:“法到底是什么?” 回答你的第二个问题。前人的公意能否代表今人的公意? 你好像认为在中国实行宪政民主就是照搬照抄西方国家的制度,让你内心无法接受,希望中国能发展出一种新的特殊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这种想法就是“我大清自有国情在此”的现代版本。你念念不忘的中学思想政治课本应该教过你唯物辩证法吧。矛盾具有普遍性(共性)也就有特殊性(个性)。普世价值就是生产力发展到现阶段的全人类认可的价值观的共性。以“中国特色”去否定普世价值,就是以矛盾的特殊性去否定普遍性。打个比方,就像医生跟病人说你应该多吃水果,病人的家人给他带去苹果香蕉,但是这个病人却拒绝说医生让我吃的是水果,不是这些。宪政民主是现代政治制度的共性,但是每个国家的具体制度又必然是带有各自特色的。英国和日本都是君主立宪制,但他们的制度是完全一样的吗?美国和法国都是共和制,他们的制度也不一样啊。 你念念不忘的中学思想政治课本教过你唯物辩证法吧。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就是对立统一,事事有矛盾时时有矛盾,要一分为二地看待问题。你这种一刀切的思维方式就是唯物辩证法批判的对象嘛。 “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有人的地方就会有阶级。一个正常的社会结构是橄榄型的,中产阶级占人口的大多数,有钱人和穷人只是少数。如果把中产阶级和有钱人归为资产阶级的话,社会上根本就不存在多少无产阶级,而且这极少数的无产阶级也能够得到最基本的福利保障。现在的时代已经和马克思所处的时代不一样了,工人的权利得到法律的保障,工人可以组建工会,很多工人还拥有公司的股份,现在还有多少工人是无产阶级?按照马克思的这种资产阶级、无产阶级的二分法,已经不适合分析现代的社会阶级了,因为现代几乎人人都是资产阶级(你非要用阶级来看待问题的话,我觉得韦伯的阶级理论更适合),那资本主义制度有什么不好? 资产阶级制定的宪法,有利于全体公民,这句话一点毛病没有。宪法是没有阶级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公民都要履行义务,都享有权利。宪法规定了只保障资产达到多少的人的权利了吗?宪法并没有给人划分阶级,你非要用阶级的观点去理解宪法,让我非常难以理解。 关于马克思的理论,他的辩证唯物主义我觉得还是不错的,尤其是唯物史观对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论述,非常精辟。哲学上的东西不容易过时。 你是不是赵家人啊,总是极力维护现状。那我问你几个问题: |
这个思路比较可行,我之前也是这样想的。可是TG不会这么搞的,怕被清算。 |
很抱歉没能理解您原本的
很抱歉没能理解您本来的意思。我同意您说的,思考问题需要创新地探索不同的维度。 |
It's OK that I can change my expression. "美国感觉到2025对他们是一种威胁。"OK? 原文就是 threat. |
兄弟,我们能不能先把几个问题先讨论清楚了,我们再来讨论新的问题。 我刚刚讲完了一些。你下面又是一大堆。我们一个一个来好吧?兄弟我也要上班的,没办法每次一下回复到太多问题。 关于第2点: |
谢谢,我们进行了良好的交流,可以求同存异。最后我想说的是,这个“现代”是西方定义的。“现代经济学”就是“西方经济学”。不过没关系,我们可以定义“未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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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eyme 知乎上有个回答:“中国的少数民族里总是有一些人不高兴的,因为他们觉得被汉化了。然而我们作为主体民族——汉族却能清醒地意识到,这哪叫汉化,明明叫现代化。然而这问题到了中国外国的范畴,有些人的脑子就转不过来了。我们从未被西化,而是拥抱了现代文明。与其说现代文明是西方文明,不如说现代文明诞生在西方。如果你对西方文明史有哪怕最基础的一丁点常识性了解的话,你就会发现所谓的西方文明多少年前就被毁得一干二净了。西方文明那一套,西方人自己早就不信了。在现代文明面前,无论是西方文明,中华文明,还是什么爪哇文明,那是有代差的。记住,这不是西方东方文明这样的两个平等的概念,而是先进和落后的概念。 你如果想不通这一层道理,我们就没必要继续讨论下去了,白费时间精力。 |
我明天再来具体回复吧,不妨先来问你几个根源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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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样觉得先在基层进行民主直选是可以,现在其实也是直选,但是候选人其实没有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群众也不认识候选人,所以感觉这样不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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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这部所谓的“Constitution”,我发现你对国情一无所知。你所谓的民主,照搬了美国的程序民主,在这里宣扬西方的民主制度,收了不少美刀吧,不然被学校开除这么多年你还能在上海待下去,收入不菲啊?看了你wiki词条的照片,一眼就能看出你的奸佞本质,相由心生,这是你永远都无法掩盖的。 |
You still there?
You
You still the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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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没见过哪个国家政体改革是通过公开信实现的。如果你有理想,应该去竞选人大代表,走合法程序。如果你觉得你当不了人大代表或者你认为中国没有程序正义,那你写这公开信和讨逆檄文已无区别。 |
你的这种观点很有代表性。类似的还有,“如果你对政府不满意,那就去考公务员啊”等等。特此反驳一下,这就好比你家请了一个保姆,你觉得饭做得不好吃就抱怨了一下,结果那个保姆对你说如果你觉得饭不好吃那就自己去做啊。 |


尽早启动国民制宪程序,努力实现政治和平转型
——致即将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全体代表
尊敬的各位代表:
你们好,
我叫张雪忠,是一位居住在上海的普通中国公民。当你们于2020年5月22日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时,此次新冠疫情可能还不会结束,我希望你们能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祝愿你们平安健康,就像我祝福所有在疫情期间需要外出工作或学习的人一样。
虽然我不认识你们,但知道你们中的很多人,都在各自的工作中取得了杰出的成绩,所以我非常敬佩你们。不过,对你们个人业绩的敬佩,并不等于我承认你们作为中国人民之代表的正当性。基于以下两点主要的理由,我不认为你们是中国人民的正当代表,也不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一个正当的代议机构:
第一,你们并不是中国人民自由选举产生的代表(代议者)。现代政治代议制是以国民主权原则为基础的。虽然组成全国性代议机构的代表们在行使职权时,也就是在进行审议和决策时,应该具有一定的相对于选民的独立性,但他们的代议职权必须是源于国民的授予和委托,因此必须经由定期的、自由的和有竞争的选举而产生。但你们的代表身份,并不是经过公正的选举而获得的。实际上,我们的国家还不存在这样的选举。
另外,真正的代议机构在制定公共决策时,必须经过必要的辩论程序。这不但有助于明了相关立法和政策的利弊得失,从而提高公共决策的水准,而且还可保障国民对决策过程和内容的知情权。但这么多年来,人们从来没有看到你们就政策问题进行过辩论,你们在开会时的表现,更像是一台台只知道举手的机器,而不是严肃尽职的代议者。
第二,现行“宪法”是全国人大产生和行使职权的依据,但它本身却根本不是一部真正的宪法。现代宪法是落实国民主权的法律文件。一方面,国民主权意味着全体国民是一国之内最高政治权力的享有者,另一方面,数量众多且分散居住的国民,事实上又不可能亲自和直接进行国家治理,因而需要创设代议制政府和选任政府官员来进行日常的治理工作。正是这种主权与治权相分离的状态,使得宪法成为一种必要之物:全体国民制定一部成文的宪法,用来创设、限制、规范和约束政府机构及其权力,然后再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来选任、监督和控制政府官员。
宪法应是全体国民政治意志的产物,是国民政治意志的书面化和固定化。当作为主权者的全体国民无法直接在场时,它代替全体国民君临和梭巡于共同体的政治领域,以其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俯视、督导和警示着一切公共机构和公务人员,以促使后者须臾不可忘却自身的职责,不可滥用手中的权力。
既然宪法应该体现全体国民的政治意志,它的制定和修改就必须包含国民参与的环节,并且是决定性的和权威性的环节。这种参与可以是直接的,比如,以全民公投来决定一部宪法草案或一项宪法修正案能否生效;也可以是间接的,比如,由全体国民出于制定或修改宪法之目的,选出一个特别的制宪会议,并授权后者直接制定或修改宪法。这里的关键是,不能由宪法所创设的政府机构(包括立法机构),成为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权威机构。也就是说,制定宪法的权力(制宪权)和宪法创设的权力(宪定权)必须要有所区隔,否则,宪法就无法起到限制、规范和约束政府权力(宪定权)的作用。
但是,我国现行“宪法”的制定,并未包含国民参与的程序。最初制定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不是由全体国民自由选举产生的,因而并不是一个可以贯彻全体国民政治意志的正当的代表机构。而且,全国人大也不是一个特别的制宪机构,而是依照宪法规定产生和行使权力的宪定机构,由此便出现了一个荒诞的恶性循环:一方面,全国人大是一个日常的、普通的立法机构(政府分支机构之一),它的产生和运行必须受到宪法的规范;另一方面,它又是宪法的创制者,可以自行制定和修改宪法。这样一来,全国人大既是由宪法创造的,又是创造宪法的,就好比一个人同时是另一个人的父亲和儿子!况且,宪法本来是全体国民用来约束在一切政府机构(包括立法机构)的,但如果普通的立法机构可以自行制定和修改宪法,这样的约束作用就完全丧失了。
另外,现行“宪法”一方面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另一方面又规定了单个政党的永久领导地位,这也是自相矛盾的:如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就没有义务必须接受某个政党的领导;而如果人民必须接受某个政党的领导,就谈不上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一切权力之上的领导权,就像是一块比最大的石头还大的石头,简直是一种十足的荒谬。
如果不考虑英国克伦威尔统治时期的《政府协约》和美国各州宪法的话,美国联邦宪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现代成文宪法。随着这部宪法的成功实施,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宪法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作用,不少国家也开始效仿美国的做法,基于类似的政治原则制定本国的宪法,确立本国的宪政体制。
在这一过程中,“宪法”逐渐成为一个极富正面意味的用语,连那些完全不认同现代政治原则(这些政治原则与现代宪法概念是不可分离的)的政权,也开始炮制被称为“宪法”的文件。首先这样做的是一些专制君主国(比如十九世纪的普鲁士):君主以最高主权者的身份,将一部体现君主意志的“宪法”恩赐给国民。后来,一些由单个政党垄断全部政治权力的国家也这样做(比如以前的苏联和现在的朝鲜):执政党将一部体现本党意志的“宪法”强加于国民,并在“宪法”中规定自身的永久执政地位。这些东西在专业的宪法学上被称为“伪宪法”,因为它们只是将与现代宪法格格不入的专制政体,用“宪法”这一用语掩饰一下而已。
不幸的是,我们国家的现行“宪法”就是一部伪宪法。宪法应是不直接进行治理的全体国民政治意志的体现,而不是某个君主或某个政党意志的体现。宪法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保障国家政权的持续生产和更替,就是为日常的政治竞争和政策形成,提供明确而稳定的原则和制度框架,从而使得和平的国内政治竞争成为可能,并实现共同体政治生活的文明化。
宪法是对政治活动进行法律化的一种手段。它的作用不是消除政治活动,而是要规范政治活动,并使各种政治分歧和争议,可以在各方都认可的原则和框架下得到解决或处理,由此便可实行基于说理的治理(government by discussion)。在宪法框架下,人们不再将武力作为夺取政权的手段,失败的一方不但不会被消灭,而且还有在未来赢回来的机会。宪法为政治争端的解决所提供的原则和框架,使得各种信念和利益的追求者,都能从中体会到某种共同感和归属感,因此有助于维系政治共同体的统一性,并不断强化整个社会的团结与和谐。
要做到这一点,宪法对执政权力的约束,必须是周密而全面的(complete and comprehensive),也就是必须规范执政权产生、运行和更替的全过程。假如一位君主或一个政党,可以将一部“宪法”强加给一个国家,并利用“宪法”永久地垄断政治权力,那就意味着他们在宪法制定之前便已经掌握了政权,也必然掌握了一支有组织的武装力量。但这样一来,他们在“宪法”制定之后的统治,其实就不是基于“宪法”,而只是基于武力。这样的“宪法”根本不可能对权力进行周密而全面的约束,反而只会是掌权者利用、忽视、轻蔑和任意改动的对象。这样的“宪法”,当然只是一部虚假的宪法,或者说是一部伪宪法。
各位代表,正如你们不是人民的真正代表一样,现行“宪法”也不是一部真正的宪法。它不是中国人民用来创设和规范政府权力的根本法,而只是执政党用来组建和运行自身政权的操作手册。我们不妨来做一个思想实验。假如美国的共和党与军队合作,废除联邦宪法和民主体制,建立由军队和警察支持的、不允许任何政治竞争的一党政权:(1)这个政权完全可以通过不断颁布特别政令施行统治;(2)但出于效率和便利考虑,它也可以制定一份《共和党永久政权组建和运行规程》;(3)为了让政权显得像个现代政权,它也可以给这份规程取名《美利坚人民共和国宪法》。但有谁能够否认,这部所谓的“宪法”和被废除的美国联邦宪法,是根本不同的两种东西呢?
一个国家不可能通过一部伪宪法,来实现政治体制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一个政治现代化的国家,是公民权利得到可靠保障的国家。但在我们的国家,人们不但被剥夺了政治参与权利,不能自由选举各级政府官员,而且连财产权和人身权也缺乏有效的保障。比如,原本完全合法的私人住宅小区,仅仅因为政府出台了新的规划方案,一夜之间就变成了必须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公权机关可以用扫黑除恶的名义,随意侵吞企业的合法财产;有些地方,政府甚至还强行而野蛮地铲除人们祖先的坟墓,或是拆除合法建造的教堂上的十字架……再比如,既然法律规定的上访制度,那么上访就应该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但实际情况是,各地政府经常会委派截访者去限制访民的人身自由;这些年来,因为在网上发表言论而被传唤、被拘留和被判刑的人,也是越来越多;在不少所谓“敏感”案件中,当事人不但被因言加罪,而且连正常委托律师辩护和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都不能保障……
当公民权利不能通过一部真宪法得到落实,政府权力不能通过一部真宪法得到约束时,民生也不可能得到政府的重视。虽然政府已给国民施加超高的税费负担,但由此带来的财政收入,却要优先满足各级官员的需要,并被他们以各种明目、途径和手段归入私囊。在正常国家,政府预算中的社会福利开支,都是优先用在有经济困难的民众身上,而在我们国家,却是优先用在有权有势的人身上。在很多地方,公务人员的工资,本来就是企业职工的好几倍,平时还要享受比后者更优厚的福利,退休后领取的退休金也是后者的好几倍。各级政府令人触目惊心的腐败和浪费,就更不用说了。整个官僚系统和公务员队伍,已不像是服务于国民的公仆,更像是无底线地吞噬社会财富的怪兽。
这次新冠疫情的爆发,给各国民众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冲击,也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人们大都没有事先做好心理和财务上的准备。在这种情况下,从各级财政中匀出一些钱发给民众,帮助大家度过难关,是很多国家民选政府的普遍做法。但在我们国家,整天高喊“执政为民”的政府,却恰恰不愿这样做。为什么会这样?因为让各级政府、各种衙门将到手的肥肉拿出来,实在是太难了。相对而言,忽视民众的需要和诉求更为容易,因为各级政府官员都不是民众选举出来的,都不需要谋求民众的授权。民权没有落实,民生却可以得到政府的重视,这样的情况古今中外都是从未见过的。
由于尚未通过一部真正的宪法建立现代政治体制,中国的社会治理仍处于极为落后的状态。政府官员的普遍贪腐、司法公正的普遍缺失、自然环境的普遍恶化、食品、药品及疫苗安全事故的反复出现、物价相对于居民收入的过快上涨,社会保障领域的亏空与失信、企业经营日趋艰难,以及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城乡居民就业日益困难等诸多问题,无一不在严重削弱国民的幸福感与安全感,并使大家对未来普遍感到迷茫与焦虑。在我看来,造成这些危机的根本原因,就是权力被少数人垄断的政治体制。在这种前现代的体制下,公务人员的权力缺乏最起码的限制与约束,这就使得他们一方面为了自身私利而大肆滥用权力,一方面又疏于履行事关公众切身利益乃至生命安全的职责,官员的普遍贪腐和社会治理的溃败,因此也就成为不可避免的结果。
此次疫情的爆发与蔓延,就很能说明问题。在应对公共健康危机时,充分而及时的信息公开,可以帮助公众作出安全、合理的行为选择和生活安排,因而对防止危机的升级是极其关键的。但是,合理应对危机的信息公开逻辑,和前现代政体的社会管控逻辑,又是截然对立和互不相容的。从已有的公开报道来看,武汉地方政府不但在很长时间里对公众隐瞒疫情,而且还严厉压制披露疫情信息的公民。外事机构自2020年1月3日起便开始向美国政府频繁通报疫情,但疾控部门却没有同时向本国民众进行通报:对本国民众生命安全如此不负责任的态度,可谓是举世罕见!
另一方面,在已知的最早病例出现后的很长时间里,几乎没有独立的专业媒体对疫情进行调查和报道,也没有医学专业人员向公众提供独立的专业意见,更看不到社会公益组织在其中发挥作用。这绝不是说,中国没有好的记者、好的医生或热爱公益的公民;而只能说明,政府对社会与民众长期的严密管控,几乎已完全摧毁了中国社会的组织和自救能力。武汉方面在封城前22天,还在查处公开疫情的市民(其中就包括已不幸离世的李文亮医生),可见政府对社会的压制是何等的严密与专横。
疫情在武汉爆发后,当地政府在应对疫情方面的低效、无能和颟顸也是举世瞩目。在武汉“封城”后,大量的疑似患者不能得到及时的检测和有效隔离,大量的实际感染者不能得到及时的治疗。当一线医务人员冒着巨大的风险与疫病斗争时,平时卖力吹嘘自身政绩的各级政府,竟不能给他们提供最起码的后勤保障。疫情持续期间,各地政府以邻为壑的割据式“自保”动作和相互截取对方物资的行径;各地大量发生的侵犯人权事件;以及遍布疫区的无数人道主义灾难,则充分表明:过去七十年,无论是在国家构建方面,还是在社会治理方面,都是一场彻头彻尾的失败。
当前的中国,亟需以包含国民主权、社会自治、政党竞争、分权制衡、司法独立、新闻自由等政治原则的现代政体,取代当前极其落后和不公正的前现代政体,以落实民权,保障民生,并实现国家政治的和平转型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这就意味着,必须要以一部体现全体国民政治意志的真宪法,来取代现行的伪宪法。
各位代表,虽然我基于自身的政治信念,无法认同你们身为人民代表的正当性,但我亦认为,你们已经组成了一个事实上的国家权力机构,因而完全可以启动国民制宪程序,为中国的政治转型及现代化作出重大的、历史性的贡献。在此,我谨以中国公民之一员的身份,向你们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虽然全国人大作为一个常规的、普通的立法机构是不正当的,但它可以将自身转化为一个启动国家政治转型的特别机构,且该特别机构的主要工作,是制定选举规则和任命中立、公正的选举委员会,并委任该委员会组织自由、普遍和直接的选举,以产生新的全国性的代议机构。该代议机构为过渡时期的最高权力机构(以下称“最高过渡权力机构”)。
(二)最高过渡权力机构有权组建过渡时期的最高行政机构,并任命该机构的官员,同时有权对各级司法机构进行必要的改革。
(三)最高过渡权力机构有权颁布必要的法令,完成各级地方代议机构的选举,并产生各级地方行政机构。
(四)最高过渡权力机构一经产生,即应尽快创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并委任该委员会起草一部合乎现代政治原则的宪法草案。宪法草案起草完毕后,应交由最高过渡机构进行表决,若表决未通过,则应发回宪法起草委员会进行修改;若表决通过,则应付诸国民投票,并于投票通过后予以实施。
(五)为给最高过渡权力机构的选举创造条件,作为特别机构的全国人大应作出决议,立即释放全部政治犯和良心犯。
(六)为给最高过渡权力机构的选举创造条件,作为特别机构的全国人大应作出决议,立即开放党禁、报禁,容许人民自由结社和自由创办、经营新闻媒体。
(七)为给最高过渡权力机构的选举创造条件,作为特别机构的全国人大应作出决议,规定任何政党均不得再享有国家公务机构的地位,任何政党成员均不得再享有国家公务人员的待遇。
(八)最高过渡权力机构首次集会时,作为特别机构的全国人大即告解散。依新宪法产生的全国代议机构首次集会时,最高过渡权力机构即告解散。
各位代表,当你们于本月22日开始开会时,你们可以像以往一样走走过场,像以往一样成为只知道举手的道具。但你们也可以选择正视我们国家的种种积弊和危机,肩负起一项重大的历史责任,为自己的国家开创一个新的政治局面,让自己的国家有一个更美好的未来。如果你们选择这样做,你们就不会像以前各届不负责任的人大代表一样,迟早将全然湮没于历史的长河之中,而是将作为中国宪政体制的伟大开创者而永载史册:你们的名字将被后人永久铭记,你们的功绩将被后人永久感戴。
全体国民,而不是某一个人或某一部分人,才是制宪权的享有者,这一道理是世所公认的。但任何一个人或一部分人,若是对本国的宪制安排有着自己的思考与构想,都可以通过自认为适当的方式,提交给全体国民加以考虑和参照。个体公民在制宪事务上的建议权,不但不会侵害全体国民的制宪权,反而更有利于制宪权的行使与实现。基于这一考虑,我将自己编撰的《中华统一共和国宪法草案》(学者建议稿),作为这封信的附件一并提交,以供可能的参考之用,同时对草案的内容略作如下说明(如有需要,我还可提供更为详细的条文释义):
(1)《中华统一共和国宪法草案》简称“一八宪草”,除序言外,分为“基本权利”、“国会”、“总统”、“法院”、“宪法审判委员会”、“选举管理”、“地方自治”、“宪法的施行与修改”、“其他规定”和“过渡条款”等10章,共计133条。草案在充分考虑本国各方面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博采各国、各地区宪法理论与实践之长,以期既尽量尊重和适应本国的现实,又努力确保草案本身的合理与完善。
(2)草案在贯彻民主、法治、分权等各项现代政治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尊重和迁就既有的规则、惯例和行政区划,以避免人们必须同时接受和适应太多陌生的东西。如果既有的一些技术性安排尚不够妥善和合理,可以等到新宪法的运作趋于稳定后,再在一个相对成熟的宪政框架下从容地加以改进。
(3)草案采用“中华统一共和国”之国号(可英译为United Republic of China),是因为“统一”一词,既能顾及国家主体部分一直实行单一制的事实,又能容纳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形,特别是它们与中央政府之间在关系及权限上的差别。在由多个原本独立的政治实体组成一个新国家的情况下,采用联邦制是较为恰当的选择;而在一个原本实行单一制的国家,贸然采用联邦制,则很可能导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失调,甚至有可能引发难以预料的政治动荡。在后一种情况下,更稳妥的选择是在延续单一制的同时,着力强化和扩展地方自治。
从各国宪法实践来看,联邦制和单一制之间的区别已有相对化之趋势:在联邦制国家出现了中央权威加强的态势,在单一制国家则出现了地方自治扩展的态势,两者之间的差别已越来越小。这一趋势的内在动力和政治原理是:在一个民主与法治的宪政框架下,各种政府权限的分配会通过不断的调整而渐趋合理,因而使得不同的权限逐渐分属于最适合行使它们的层级和机构。法国宪法第72条第2款的表述,很好地体现了这一原理:“对那些在其层次能以最佳方式行使权力的所有事项,地方组织得自行作出决策。”
(4)关于总统制和议会内阁制孰优孰劣的问题,目前尚无能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研究结论。从各国的政治实践来看,不同的国家大都是根据自身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情况,在两者之间进行取舍。草案采用了总统制,既有对传统习惯和国民心理的尊重,也期望政府的行政分支在未来能保持必要的稳定和效率。在我国台湾地区实行的“总统制”,以及香港、澳门地区实行的行政长官制,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总统制提供了相对亲切和稔熟的参照资源。相比之下,我们中国人对议会内阁制的实践则更为陌生与不适应。不过,在采用总统制的同时,草案中规定的一系列制度设置,亦可构成对总统权力的有效约束,以避免出现个人独裁的局面。
(5)一部好的宪法,当然应该合乎民主、法治、分权等现代政治原则,但又不能仅是对这些原则的一般宣示,而是应该将这些原则贯彻和内化到具体的制度设计和机构设置中去。草案特别注重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可操作性及规范作用,以保障人们在宪法一经施行后,便可遵循相关条款顺利组建必要的国家机关,并可较为明确地界定它们各自的权限。
(6)在前现代体制向现代体制转型的过程中,会有很多历史遗留问题需要解决。对这些问题进行公正而合理的处理,可以争取尽可能多的人对体制转型的认同与支持。因此,草案专设“过渡条款”一章,以保障转型过程的平稳和顺畅。
(7)最重要的一点是,草案特别强调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与保障。在今天的中国,政府机构的普遍腐败和社会治理的全面溃败,从一个角度来看,是因为对公共权力缺乏限制与约束,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则是因为对个人权利缺乏尊重和保障。为了改变不尊重个人权利的政治传统,草案先是在序言中将“保障个人自由”列为新体制和新政府存在的首要价值,继而在第一章详尽地规定了国民的各项基本权利。草案第一条还借鉴德国基本法第一条的内容,将“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规定为一切国家权力的义务,并将基本权利视为有效约束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法则。德国基本法特别强调人的尊严与基本权利之重要,这既是对纳粹政权大规模侵犯和践踏人权的反思,也是对未来发生类似情形的警惕与防范。就国家权力对人权的侵犯和践踏而言,我们中国人已有太多惨痛的教训,因而亦有必要对此加以特别的防范。
(8)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任何想在这部草案中寻找特别新颖的内容的人,都一定会感到失望。因为,在编撰这部草案的过程中,创新从来都不是编撰者追求的目标。为了编撰这部宪法草案,编撰者既考察了自清末以降的本国制宪实践,也研习了近三十个国家的宪法文本、理论与实践,但这样做完全不是为了发明新颖的东西,而是为了吸取前人及他国的经验教训。无论是整部草案的总体架构,还是每一条文的具体规定,都只是尽力追求内容本身的合理、恰当及稳妥。若是别国宪法中有规定得特别好的条文,且又恰好契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编撰者甚至情愿原封不动地照搬过来。就这部草案的编撰而言,编撰者的主要目标,甚至可以说唯一的目标,是让它尽量合乎中国确立现代政体的现实需要。
各位代表,以上是我对现行“宪法”、现行政体、社会现状及中国政治现代化最优途径的真实想法。虽然我是以最坦率的方式表达自己的个人看法,但我无意冒犯任何人,更不想将自己的看法强加于任何人。我的看法不可能全是对的,有可能全是错的,更可能有些是错的,有些是对的;但无论是对是错,我作为中国公民之一员,将自己对公共事务的思考结果,提交给一群被称为“人民代表”的人来审视和参考,应该不算是特别不恰当的做法。
衷心祝愿各位代表身体健康,生活美满。
附:《中华统一共和国宪法草案(学者建议稿)》
中华统一共和国宪法草案(学者建议稿)
基于一切国家权力均应出自国民的庄严委托,并由国民正式选举的代表行使,其利益亦应由国民共同享有的普遍原则,我们全体国民,为实行民主政治,建立法治国家,防止专制与独裁,组建稳定而高效的政府,以保障个人自由,增进社会福祉,维护国内安宁,促进国际和平,特制定中华统一共和国宪法。
第一章 基本权利
第一条 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一切国家权力的义务。
基本权利是有效约束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准则。
第二条 生命、身体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不受侵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对此类权利的干预须依法律进行。
第三条 国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中,不得因性别、种族、信仰、政治见解、籍贯、出身或财产状况的不同而差别对待。
任何人不得因残疾而受到歧视。
保障和促进男女平等。
国民有确定和表明民族身份的权利。任何人不得被强迫选择和表明自己的民族身份。尊重和保障少数族群的平等地位与权利。尊重、保障和促进语言和文化生活的多样性。
第四条 思想及良心自由不受侵犯。
宗教信仰自由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护宗教活动,但不得赋予任何宗教团体以任何特权。国家不得从事宗教教育及其他任何宗教活动。
第五条 国民享有言论自由和以通常途径获取信息的自由。保障新闻出版自由和广播、电视、电影、网站等媒体的报道自由。禁止事先进行内容审查。
出于保护青少年和个人名誉、隐私等正当目的,得以一般法律对前款规定之权利予以限制
保障艺术、研究和教学自由。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国民享有不携带武器进行和平集会的权利。集会无需事先申请或批准。
得制定法律或依照法律对露天集会予以规范和限制。
第七条 国民享有结社的权利。
政党内部秩序须符合民主原则。政党须公布其财产状况及经费来源与使用情况。得以法律对法官、现役军人、警官和警察、驻国外的外交使节和领事人员参与政党的权利予以限制。
保障国民为维护和改善劳动、经济条件而结社的权利。限制或妨碍此项权利的协议均属无效,为此采取的措施均属违法。
对具有专业性或公共性的职业团体,得以法律规定强制设立和强制加入制度。
得制定法律或依照法律限制和规范罢工权的行使。
第八条 名誉和隐私受法律保护。
通讯秘密不受侵犯。此项权利只能依法律予以限制。
住宅不受侵犯。非经法律授权,并持依法定程序和正当理由签发的命令,不得进入和搜查住宅,亦不得搜查、扣留任何人的文件或物品,但屋主、文件或物品持有人同意及搜捕现行犯时除外。得以法律规定其它必要的例外情形。
第九条 国民享有迁徙自由。为了公共安全及福利,或出于保护未成年人之目的,得制定法律或依照法律对此项权利予以限制。
国民享有出境旅行、移居国外和脱离国籍的自由。国籍的取得与丧失由法律规定。为保障法律义务之履行而限制出境的事由及程序,由法律规定。
国家依法保护居住于国外的侨民。
第十条 国民享有自由选择职业和工作岗位的权利。得制定法律或依照法律对职业行为予以规范。
第十一条 财产权不受侵犯。保障财产继承权。财产权的内容和限制由法律规定。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可由私人所有。使用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的条件、方式、范围及限制由法律规定。
财产权之行使,不应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只有为了公共利益且予以正当补偿时,方可征收财产。对财产的征收,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国民享有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之最低限度的健康与文化生活权利。
保障与促进社会福利和公共卫生。自然环境应受保护。
风景名胜、历史遗产和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及方式,由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 保障国民的受教育权。义务教育为免费教育。
保障开设私立学校的权利。开设私立学校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得到国家许可。私立学校的教学目的、教学设施和师资水平不低于公立学校。
第十四条 国民享有劳动的权利。
有关工资、劳动时间、休假及其他劳动条件的基本标准,由法律规定。
禁止一切有害儿童身体健康和人格发展、完善的役使童工行为。
第十五条 婚姻和家庭受国家保护。
关于婚姻和家庭的法律,必须在尊重个人尊严与配偶平等的基础上制定。
抚养和教育子女是父母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地位和权利。
第十六条 选任和罢免公务员是国民的固有权利。一切公务员都是为全体国民服务,而不是为一部分国民服务。
年满十八岁的公民,其选举权不得因年龄而被剥夺或限制。对于选举人的投票选择,不得以任何方式追究责任。
如有必要,得以法律限制公务人员、公共服务职员、在役军人和法官的被选举权。
第十七条 因公务员的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可依照法律的规定,向国家或公共机构请求赔偿。
第十八条 国民享有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进行和平请愿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因进行此种请愿而受到差别对待。
第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被剥夺在法院接受审判的权利。
只有依照法律才能设立审理专门案件的法院。不得设立特别法院或特别法庭。行政机关不得实行作为终审的审判。
陪审制度由法律规定。
第二十条 非经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也不得处以其他刑罚。
任何人非经生效法院判决认定有罪,均为无罪。
在废除死刑前,应以法律规定,死刑作为极端惩罚措施仅适用于谋害他人生命的严重暴力犯罪。
第二十一条 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享有自行辩护和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充分质询证人的权利、使用公费和借助法定强制手段为自己寻求证人的权利,以及由法院迅速而公正审判的权利。
除作为现行犯被拘捕外,如无主管司法机关签发且明示犯罪事由的拘捕令,任何人不得被拘捕。得以法律规定其他必要的紧急拘捕之情形。 任何情形下,取得拘捕令之前的临时羁押不得超过48小时。不得在身体上或精神上虐待被羁押的人。
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做不利于自己的供述。强迫、拷问或威胁所得的口供,或在非法拘禁状态下所作的口供,不得作为证据。绝对禁止刑讯逼供。
对在实行时合法的行为,不得追究刑事责任。对同一行为,不得重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国会
第二十二条 国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组成,行使国家立法权。
两院议员由普遍、直接、自由、平等和无记名的选举产生,是全体国民的代表,不受任何委托和指令的约束,只凭自身的良心和判断行使代议职责。
第二十三条 众议员人数不得超过500人。
众议员名额依人口数之比例分配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但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特别行政区至少应有一个名额。根据人口统计所得数据重新分配议员名额的时限和方法,由法律规定。
依本宪法进行之第一次众议员选举名额分配如下:安徽省20名;福建省12名;广东省35名;甘肃省9名;贵州省12名;河北省24名;湖北省19名;黑龙江省13名;海南省3名;河南省32名;湖南省22名;吉林省9名;江苏省26名;江西省15名;辽宁省15名;青海省2名;四川省27名;山东省32名;山西省12名;陕西省13名;云南省15名;浙江省18名;广西壮族自治区16名;内蒙古自治区8名;宁夏回族自治区3名;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7名;西藏自治区1名;北京市7名;重庆市10名;上海市8名;天津市5名;澳门特别行政区1名;香港特别行政区3名。
第二十四条 为众议员选举之目的,以不与法律及国会通过的决议相抵触为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可在各自辖区内进行选区划分和名额分配。国会得随时以法律或决议确定和改变此类划分与分配。
第二十五条 众议院选举与总统选举应于同一年进行,并应于新当选总统预定就职日期前完成。
得以法律规定新选出国会首次集会和新当选总统就职的具体日期。
第二十六条 众议员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年龄未满25岁,为本国公民未满七年或当选时非其选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特别行政区居民者,不得为众议员。
第二十八条 众议院得选任和罢免本院议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并得于议长缺席会议时选举临时议长。
议长或临时议长无表决权,但某项议案之通过仅差一赞成票时除外。
第二十九条 参议院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分别选出的两名参议员组成,每位参议员各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条 参议员任期为六年,可连选连任。依本宪法选出的第一届参议院议员一经集会,即应尽量分为人数相近的两组,第一组三年后任期结束,第二组六年后任期结束,以使每三年改选议员之半数。
第三十一条 年龄未满30岁,为本国公民未满9年或当选时非其选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特别行政区居民者,不得为参议员。
第三十二条 副总统任参议院主席,除与会参议员所投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外,无表决权。
参议院得选任和罢免本院其他工作人员,并得于副总统缺席或行使总统职务时选举临时主席。
第三十三条 两院议员若出现缺额,应由相关选区于缺额出现后45天内补选。得以法律规定补选程序及相关事宜。
第三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同时担任两院议员。两院议员不得兼任行政官员、法官或其他公共职位。有关两院议员参选和任职时的职位及利益冲突事宜,由法律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两院议员依法律规定自国库领受适当数额的报酬。在新一届众议院选出之前,任何改变两院议员任职报酬的法律,均不得生效。
第三十六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作为现行犯外,在国会开会期间,两院议员非经其所在议院批准不受拘捕。会期前被拘捕的议员,经其所在议院要求,应于开会期间予以释放。
第三十七条 对两院议员在议院内的发言和表决,不得在院外以任何方式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两院各自裁决关于其议员资格的争议,但取消议员资格,须有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赞成的决议。
两院各自制订其内部规章和议事规则,并可惩戒议员,但开除议员,须有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赞成的决议。
第三十九条 两院得各自监督政府工作及调查政府工作中的特定事务,并可要求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证言或供述,也可要求证人出席作证。
监督和调查政府工作的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由法律规定。
第四十条 两院各自议员出席过半数即构成进行工作之法定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得延期开会,并得依各院规定办法与罚则强迫缺席议员出席。
两院议事时,除本宪法另有规定外,以出席议员半数以上的表决议决之。
在国会开会期间,一院未经另一院同意不得休会三日以上,亦不得将开会地点移往他处。
两院联席会议的召开程序、议事范围和决议效力等事项,由法律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两院的会议为公开会议,但经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赞成,得举行秘密会议。
两院各自保存其会议记录,除秘密会议记录中特别载明需保密者外,均应公开发表,并须公之于众。
经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会议之议员要求,各议员的表决须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二条 国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定期会议。临时会议应总统或任一议院四分之一以上议员之要求而召开。总统要求召开临时会议,应说明开会理由和会期。
定期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20天,临时会议会期不得超过30天。
得以法律规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相关事宜。
第四十三条 法律草案得由国会议员、总统和总统下属行政部门主管官员提出。最高法院、宪法审判委员会和中央选举委员会得就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务提出法律草案。
包括国家预算提案在内的一切财税法案,须先在众议院提出及审议。
与地方自治有关的法案须先在参议院提出及审议。
总统及总统下属行政部门主管官员为就议案发言,得随时出席两院会议。行政部门主管官员在被各议院要求出席作说明时,必须出席。
第四十四条 众议院和参议院均可设立若干由本院议员组成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能范围、运作程序、决议效力、数量限制及其他必要事项,由法律规定。
第四十五条 国会通过的法案移送给总统,由后者于15日内签署成为法律。
总统对法案有异议时,可于前款规定的期限内,附上异议书退回最初审议该项法案的议院,要求重新审议。国会闭会期间亦照此办理。总统不得要求只重新审议部分法案,或修改法案要求审议。
总统未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签署或要求重新审议的,国会通过的法案即成为法律。
总统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要求重新审议的,最初审议该法案的议院应重新审议,经该院半数以上议员出席,并经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赞成,即应将该法案连同总统的异议书送交另一院,另一院亦应重新审议,经该院半数以上议员出席,并经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赞成,相关法案即成为法律。
本条关于法案生效之规定,亦适用于国会通过的决议和命令,但不适用于国会通过的无约束力之声明。
第四十六条 国会审议和批准国家预算。
总统或其下属行政部门编制各年度财政预算提案,并在财政年度开始的90天前呈交国会。国会应在财政年度开始的30天前予以决定。
如果预算提案在新的财政年度开始后仍未通过,政府可依照上一财政年度的预算标准,为下列项目所需经费支出资金,直到预算提案被国会通过为止:(1)依宪法和法律设置之机构和设施的维持及经营;(2)履行法律上的支出义务;(3)继续进行预算已批准的项目。
第四十七条 当需要支出的资金超出一个财政年度时,总统或其下属行政部门应规定年限,以继续费的名目提交国会议决。
预备费用总额应由国会通过,其支出应获当届国会批准。
第四十八条 总统或其下属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追加、变更预算时,应编制追加、更正预算案并提交国会。
第四十九条 未经总统或其下属行政部门同意,国会不得另设国家预算支出项目或增加国家预算支出项目的金额。
第五十条 政府发行公债或缔结预算外增加国家金融风险的契约时,应事先获得国会的批准。
第五十一条 税收的种类和税率由法律规定。
第五十二条 国会可通过法律,设立独立和专业的国家审计机构,负责审查账簿和审查有关预算执行及国有财产经营管理是否符合法律和经济节省原则。该审计机构除向总统报告工作外,还直接向参议院和众议院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法律可规定该审计机构的组成、运作及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 总统、副总统、总统下属行政部门主管官员、最高法院大法官、宪法委员会委员、中央选举委员会委员及其他法律所定之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中违反宪法或法律,或有严重不端行为者,由参议院进行弹劾。
前款规定的弹劾,须由三分之一以上本届参议员提议,经五分之三以上本届参议员赞成通过,但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须由二分之一以上本届参议员提议,经四分之三以上本届参议员赞成通过。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任主席。
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公职人员,得以法律规定不同的弹劾机构与程序。
弹劾通过之效力仅限于免除公职,但并不影响当事人依照法律所应承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三章 总统
第五十四条 总统是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
国家行政权力属于以总统为首的国家行政机构。
总统、副总统及总统下属行政部门官员必须是文职人员。
第五十五条 总统、副总统由全体国民通过普遍、直接、平等、自由和无记名的选举产生。
一名总统候选人必须与一名副总统候选人共同参选,且两人的姓名必须出现在同一名单上,该名单不得出现任何其他人的姓名。
在40%以上选民参与投票的选举中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如得票数达到总投票数的50%,或在50%以上选民参与投票的选举中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如得票数达到总投票数的40%,即当选为总统、副总统。
如在选举中未有候选人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当选条件,众议院应尽快召开由三分之二以上新近当选之议员参加的集会,并在14天内以半数以上与会议员的赞成票,在得票最多的两组候选人中选定总统、副总统。
所有与总统、副总统选举有关的事项均由法律规定。
第五十六条 总统任期为四年,副总统任期与总统任期相同。
无论何人,当选担任总统职务不得超过两次。无论何人,于他人当选总统任期内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职务两年以上者,不得当选担任总统超过一次。
总统不得兼任其他任何职务。
第五十七条 应于在任总统、副总统任期届满前第60日至第30日之间,选出总统、副总统继任者。
第五十八条 年龄未满35岁,为本国公民未满14年或参选时非为中华统一共和国境内居民者,不得当选为总统、副总统。
第五十九条 如当选总统在规定就职日期前亡故,由当选副总统就任总统一职。如当选总统不合资格,则由当选副总统代行总统职权,直至以本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选举程序补选出一位合资格的总统。
如当选总统和当选副总统均不合资格,国会得以法律宣布代理总统之人选或规定遴选代理总统之方式,该被宣布或遴选之人即可代行总统职权,直至以本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选举程序补选出一位合资格的总统。
第六十条 总统在就职前应宣读以下誓言:“我向国民庄严宣誓,我将忠诚履行总统职责,竭尽所能遵守、维护和捍卫中华统一共和国宪法,并努力促进国民的自由、权利和福利。”
第六十一条 当总统死亡、辞职或被免职时,副总统成为总统。
当副总统职位出缺时,总统应提名一名副总统,经国会两院均以本届议员半数以上多数票通过后就职。
当总统、副总统职位同时出缺时,适用本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第六十二条 当总统向参议院临时主席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声称其不能履行职务时,在其再向参议院临时主席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一份内容相反之书面声明前,总统的权力和职责应由副总统以代总统身份行使。
当副总统和行政各部多数主管官员,或副总统和宪法委员会多数成员,依法律规定向参议院临时主席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声称总统不能履行职务时,总统的权力和职责应立即由副总统以代总统身份行使。此后,当总统向参议院临时主席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声称其不能履行职务的情况并不存在,其总统职务应予恢复,除非副总统和行政各部多数主管官员,或副总统和宪法委员会多数成员,于此后三日内向参议院临时主席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声称总统不能履行职务。在此种情形下,国会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召集会议,如于召集会议后二十一天内,两院均以本届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决定总统不能履行职务,副总统应继续以代总统身份行使总统的权力和职责,否则总统应恢复其职务。
第六十三条 总统于任期内应得之薪酬由法律规定,该项薪酬于任期内不得增减。
第六十四条 总统为海陆空三军总司令,依宪法和法律规定统帅中华统一共和国全部军队。
第六十五条 总统根据国会的决议宣布战争状态,并根据国会的决议宣布结束战争状态。总统提请国会作出宣战决议的,该决议须经国会两院各自以本届议员之半数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总统对外媾和须事先获得国会的批准。
第六十六条 总统代表国家对外缔结之条约及协定,须获得参议院的批准,此项批准须经出席会议之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通过。
第六十七条 总统有权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
大使、领事等驻国外和驻国际组织的外事代表,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任命。
第六十八条 行政各部主管官员及一切国家行政官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任命。如国会认为适当,得以法律将下级官员之任命权授予总统单独行使,或授予各部主管官员行使。
政府各部的设置、组织和职务范围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九条 总统有权任命人员以补参议院休会期间所发生之政府人员缺额,此项任命应于参议院下次会议结束时满期。
第七十条 总统得要求行政各部主管官员就其职务有关事项提交书面意见。
第七十一条 国会得制定法律,设置若干为总统决策提供咨询的专业机构,并规定此等专业机构的组织、地位及职能范围。
法律可规定总统作出某项决策,必须事先征询特定专业机构的意见。
第七十二条 总统可对有关法律规定的具体范围、委任事项和执行法律的必要事项发布总统令。
行政各部主管官员可依法律授权、总统委托或依职权就其管辖事务颁布规章。
第七十三条 在发生国内冲突、外部威胁、自然灾害或重大经济危机时,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维持公共秩序而必须采取紧急措施且无暇召开国会时,总统可采取必要的财政和金融措施,或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在危及国家安全的重大交战状态时,为保证国家完整认为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且无法召开国会时,总统可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在发布或采取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命令或措施时,总统应不延迟地通知国会,并获得国会的批准。
未能获得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批准时,总统的处分或命令立即失效。出现此类情况时,被该命令废止或修改的法律同时恢复法律效力。
总统应不延迟地公布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中的事态。
第七十四条 因战争、武装冲突及类似的国内紧急状况,有必要动用兵力以应付一定军事需要或维持公共秩序时,总统可依法宣布戒严。
在宣布戒严后,可依法对有关法令制度、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政府或法院权限方面,采取特别措施。
国会两院任一议院半数以上本届议员要求解除戒严时,总统必须予以解除。
宣布戒严后,总统应毫不迟延地通知国会。如逢国会休会,此项通知视同总统要求国会召开临时会议,国会必须于48小时内集会。在此种情况下,总统应尽力促成和协助国会开会。
总统任何以强力阻扰国会开会的行为,均应视为叛国行为。
第七十五条 总统每年向国会提交关于国内状况和对内对外政策主要方针的国情咨文。
在必要时,总统可出席国会发言,或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第七十六条 总统有权对他人予以特赦、减刑、免除刑罚执行和恢复权利,但弹劾案不在此列。
总统作出普遍的赦免决定,应征得国会同意。
与此有关的事项由法律规定。
第七十七条 总统依法律颁发勋章或授予其他荣誉。勋章和其他荣誉的授予不附带任何特权,且效力不及于受领者以外的个人或机构。
第七十八条 总统除犯有内乱或叛国罪外,在任期间不受刑事追诉。
第七十九条 有关前任总统、副总统地位及礼遇之事宜,由法律规定。
第四章 法院
第八十条 除本宪法另有规定外,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依法律规定设置的下级法院。最高法院及其他各级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一条 法官享有独立地位,依自身良知行使职权,只受宪法和法律约束。
第八十二条 最高法院设九名大法官,组成大法官会议,其中兼任院长者为首席大法官,主持大法官会议。大法官会议得就法律的适用作出解释。
最高法院大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任命。最高法院院长由总统从大法官中提名,经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任命。
最高法院大法官不得加入任何政党或参与任何政治活动。
如无相反之法律规定,最高法院可设大法官之外的法官。
第八十三条 最高法院以不与法律规定相抵触为限,有权就关于诉讼手续、律师出庭、法院内部纪律及司法事务处理的事项制定规则。
检察官必须遵守最高法院制定的规则。
最高法院得将制定与下级法院有关之规则的权限,委托给下级法院行使。
第八十四条 法官的任职条件由法律规定。
最高法院大法官之外的法官,其选任方式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五条 法官除因身心障碍经上一级法院决定不适于执行职务者外,非因弹劾或受徒刑以上刑罚不得罢免。法官的惩戒处分不得由行政机关执行。
第八十六条 法官定期接受法律规定之适当数额的报酬,此项报酬在任期内不得减少。
第八十七条 法官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时退休。
第八十八条 最高法院为裁定某项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条例、命令及处分是否违反宪法或法律的终审法院。
第八十九条 法院的审理和判决在公开法庭进行。如全体法官一致认定有妨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虞时,审理可不公开进行。
第五章 宪法审判委员会
第九十条 宪法审判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1)对中央机关之间、中央机关和地方自治团体之间,以及地方自治团体之间的权限争议进行裁决。
(2)对法院提交的关于某项法律是否违反宪法的问题进行裁决。
(3)在必要时,提审与本宪法第一章规定的基本权利有关的案件。
(4)对国际条约是否与本宪法相抵触的问题进行裁决。
(5)审理本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争议。
国会得于必要时制定法律,将部分宪法审查事务授予宪法审判委员会以外的审判机构,但不得损及宪法审判委员会在此等宪法审查事务上的终审地位。
宪法审判委员会的裁判以多数委员的意见为准。宪法审判委员会的裁判不得上诉,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九十一条 宪法审判委员会由九名具有法官任职资格的委员组成,其中三名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任命,三名由众议院议长提名经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任命,三名由最高法院院长提名经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任命。
宪法审判委员会主席由总统从九名委员中提名,经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任命。
第九十二条 宪法审判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九年,得依宪法规定的方式连任。
宪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每三年改任三分之一。宪法审判委员会委员出缺时,新委员的选任方式同于出缺者。
第一届宪法审判委员会有三名委员任期三年,三名委员任期六年,三名委员任期九年。总统、众议院议长和最高法院院长各提名三类委员中的一名。
第九十三条 宪法审判委员会委员不得加入任何政党或参与任何政治活动。
第九十四条 宪法审判委员会委员非因弹劾或受徒刑以上刑罚,不得罢免。
第九十五条 以不与法律相抵触为限,宪法审判委员会可制定与审查程序、内部纪律及事务处理有关的规则。
第九十六条 宪法审判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宪法地位与职权,在任何事态下均不受侵犯。
第九十七条 宪法审判委员会的组织、活动及其他必要事项,由法律规定。
第六章 选举管理
第九十八条 为保证选举和国民投票的公正进行以及处理政党事务,设立中央选举委员会和法律规定的下级选举委员会。
第九十九条 中央选举委员会由九名委员组成,其中三名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任命,三名由众议院议长提名经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任命,三名由最高法院院长提名经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任命。
中央选举委员会委员出缺时,新委员的选任方式同于出缺者。
中央选举委员会主席由九名委员以互选方式提名,由总统任命。
第一百条 中央选举委员会委员任期为6年,得依宪法规定的方式连任。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的选任方式和任期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委员不得加入任何政党或参与任何政治活动。
第一百零二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委员非因弹劾或受徒刑以上刑罚,不得罢免。
第一百零三条 中央选举委员会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选举管理及政党事务制定规则,并以不与法律相抵触为限制定关于内部纪律的规则。
第一百零四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可就选举人名册的制作等选举事务和国民投票事务,向相关的行政机关作出必要的指令,相关行政机关应予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 选举活动在各级选举委员会的管理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以保障选举的公正。
第一百零六条 各级选举委员会的组织、职责范围和其他必要事项,由法律规定。
第七章 地方自治
第一百零七条 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县级市、乡镇、村及其他地方公共团体的组织及运营事项,根据地方自治的宗旨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地方公共团体依照法律规定设置议会为其议事机构。在乡镇、村可由乡镇大会或村民大会取代议会。
第一百零九条 地方公共团体的长官、议会议员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务人员,由当地居民依法律规定直接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公共团体有管理财产、处理事务及行政管理的职权,并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或条例。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地方公共团体可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一部分国家管理职能,并可获得为行使此种职能所需的物资和资金。此种职能的行使受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保障宪法和法律在地方公共团体辖区内的实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立法事务超出地方公共团体的职能范围,或上级立法机构另有不同立法时,该地方公共团体可提请上级立法机构进行审议和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仅适用于某一地方公共团体的特别法,非经当地居民依照法律规定投票且半数以上同意,上级立法机构不得制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地方自治团体区域边界的改变,须依法律规定得到相关区域内居民的同意。
第八章 宪法的施行与修改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宪法经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制宪委员会起草,由过渡性最高国家权力机构交付国民投票,在过半数选民参与的投票中,经过半数投票赞成后通过,由过渡性最高权力机构公布后施行。
本宪法为国家最高法规,任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条例、命令及处分均不得与之相抵触。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宪法的修改,须经国会两院各由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由国会创议,向国民提出,并在得到国民批准后生效。此种批准须于特别国民公投或国会规定的选举时,得到全体选民的半数以上投票赞成。
国民投票前须将宪法修正案公布60日以上。
由总统提出的修宪议案, 国会应予讨论和议决。同一内容之修宪议案,总统不得于两年内再次提出。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宪法中的民主、法治及共和原则,不得作为修宪之对象。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统一共和国首都由法律规定,此项法律一经制定,其修改须遵循本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修宪程序。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统一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就重大国家事务举行全民公决的事项、方式和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宪法的生效,不影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在立法、行政、司法等内部事务上的既有自治权限。
第一百二十二条 台湾、澎湖、金门及马祖地区居民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方式,在两岸进行政治谈判后,通过适当的立法程序予以确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统一共和国一切立法机构成员及一切行政、司法官员,均应宣誓遵守和效忠本宪法,但不得要求以宗教誓言作为担任任何公职的必要条件。
第一百二十四条 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准则和中华统一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条约是中华统一共和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并在效力上优先于国内法律。
国际条约若含有与本宪法相抵触的条款,则须在宪法修改后方可施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 军队和军人负有保卫国土安全与完整的神圣使命,并必须在国内政治上保持中立。
第一百二十六条 外国人的地位和权利,依国际法及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章 过渡条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自中华统一共和国国会第一次召集会议时起,法律只能由本宪法规定的立法机关制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统一共和国国会第一次召集会议前颁布的法律,如不与本宪法相抵触,则继续有效。
就法律是否继续有效产生争议时,由宪法审判委员会予以裁决。
第一百二十九条 继续有效的法律规定中包含有颁布行政法规、一般行政管理或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授权时,此等授权转移给今后主管该类事项的机关。有疑问时,由总统与国会协商解决。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如根据一般法律原则应有效的或应继续有效的,则在本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缔结新条约或者该条约依有关条款规定终止前继续有效,但应保留各有关方的一切权利和异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产原则上成为中华统一共和国的财产。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产依其原来目的主要用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之任务,而依本宪法此项任务不属中央政府之任务时,则财产应无偿移转给今后承担此类任务的主管机关。如有关任务今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特别行政区负责执行的,此项财产的使用有助于此项任务且不只是临时性的,则应将此项财产无偿移转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特别行政区。
国家得基于属地原则、公平原则及地区均衡原则,将财产移转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
得以法律就此进行具体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宪法施行时在职之公务员、公共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和公营企业管理人员,本宪法未以明示或默示方式否认其相应地位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地位不因本宪法之施行而自然丧失。
前款规定之人员,在依本宪法选出或任命其后任时,其地位自然丧失。此时,前任者的任期至继任者就任前一日止。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本宪法施行后,中华统一共和国第一届国会和第一任总统、副总统的选举,可适用由制宪委员会起草并由过渡性最高国家权力机构颁布的选举法令。
制宪委员会于本宪法公布时解散。过渡性最高国家权力机构于中华统一共和国第一届国会首次集会时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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