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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歷算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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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PERTY: ID KR3f0026
#+PROPERTY: BASEEDITION WYG
#+PROPERTY: JUAN 卷四十五
<pb:KR3f0026_WYG_058-1a>¶
欽定四庫全書¶
厯算全書卷四十五¶
宣城梅文鼎撰¶
方程論卷六¶
方程御襍法¶
算術之有方程猶量法之有句股必深知諸算術而後¶
能言方程猶之必深知諸量法而後能治句股故以¶
是終¶
<pb:KR3f0026_WYG_058-1b>¶
諸方田少廣凡屬量法者往往有可以句股立算而諸¶
法不能治句股方程之於粟布差分也亦然故襍法¶
不能御方程而方程能御襍法¶
例如後¶
假如有糧一萬九千石𣲖與甲乙丙三縣各以其人戸¶
多少米價貴賤僦值逺近舟車險易而均輸之 甲¶
縣戸三萬米價毎石一兩四錢逺輸二百里用車載¶
二十石行一里僦值一錢三分 乙縣戸二萬米價¶
<pb:KR3f0026_WYG_058-2a>¶
一兩二錢逺輸五百里用舟載二十五石行一里僦¶
值三分 丙縣戸一萬米價一兩二錢逺輸二百里¶
道險可用負擔每負六斗行五十里顧值一錢八分¶
法曰各以其縣米價併僦值之數命其户以方程較數¶
列之 以甲縣車載二十石除其僦值一錢三分得¶
六釐五毫(每載一石行/一里數也)以乗二百里得一兩三錢併¶
米價一兩四錢共二兩七錢 以乙縣舟運二十五¶
石除其僦值三分得一釐二毫以乗五百里得六錢¶
<pb:KR3f0026_WYG_058-2b>¶
倂米價一兩二錢共一兩八錢¶
以丙縣負擔六斗除其顧值一錢八分以乗一石得¶
三錢又以五十里除之二百里乗之得一兩二錢併¶
米價共二兩四錢¶
原法以各縣米價并僦值之數以除其戸為衰列而¶
併之併衰為法各衰乗總米為實法除實得各縣米¶
今用方程則不湏爾竟以二兩七錢命甲縣之衰為¶
二十七戸以一兩八錢命乙縣之衰為一十八户以¶
<pb:KR3f0026_WYG_058-3a>¶
二兩四錢命丙縣之衰為二十四户以三縣衰命為¶
適足而列之¶
¶
¶
¶
¶
如三色有空法乗 餘丙縣異倂一百一十四戸為¶
法 正三十四石二斗為實 法除實得丙縣每戸¶
<pb:KR3f0026_WYG_058-3b>¶
糧三斗 以丙一戸三斗減共一石九斗餘一石六¶
斗乙縣四戸除之得每戸糧四斗¶
以乙二戸八斗甲縣三戸除之得每戸二斗又三¶
分斗之二各以每户率乗其縣之戸總得各縣轉¶
計開¶
甲縣三萬户 共糧八千石 共僦車值一萬○四百兩¶
毎户糧二斗六升六合又三之二 每三户糧八斗¶
每戸僦值三錢四分又三之二 每三户僦值一兩○四分¶
<pb:KR3f0026_WYG_058-4a>¶
總計米價與其僦值每戸共銀七錢二分¶
乙縣二萬户 共糧八十石 其僦船值四千八百兩¶
每户糧四斗 僦值二錢四分¶
總計米價僦值每户亦七錢二分¶
丙縣一萬户 共糧三千石 共顧擔夫銀三千六百兩¶
毎户糧三斗 僦值三錢六分¶
總計米價僦值每户亦七錢二分¶
以米言之¶
<pb:KR3f0026_WYG_058-4b>¶
¶
¶
¶
論曰此因米價不等加以僦值不同故以法均之糧雖¶
不均而每户所出之銀數則均若但均其米乃不均¶
矣是故均之以不均斯謂能均¶
問官米二百六十五石令三等人户出之甲上等二十¶
户每户多中等七斗乙中等五十戸每戸多下等五¶
<pb:KR3f0026_WYG_058-5a>¶
斗丙下等一百一十戸其則例各若干¶
法以和較列位(依省算以和數/十之一列之)¶
¶
¶
¶
¶
如法乗減 得丙戸十八為法 二十一石六斗為¶
實 法除實得一石二斗為下等每戸則例 加正五¶
<pb:KR3f0026_WYG_058-5b>¶
斗為中等則 又加七斗為上等則¶
計開¶
甲上等毎戸二石四斗 二十戸共四十八石¶
乙中等毎戸一石七斗 五十戸共八十五石¶
丙下等每戸一石二斗 一百一十戸共一百三十二石¶
合計之共二百六十五石¶
問有米六百七十四石以四等里甲輸納乙為甲十之¶
八丙為乙十之七丁為丙十之六其甲乙各八十戸¶
<pb:KR3f0026_WYG_058-6a>¶
丙丁各七十户問各若干¶
解曰十之八卽非二八差分十之七十之六卽非三¶
七四六差分故與帶分條所設不同合而觀之可也¶
法以和較列位¶
¶
¶
¶
¶
<pb:KR3f0026_WYG_058-6b>¶
如法乗減而重列其餘與三行對¶
¶
¶
又以餘數與四行平列¶
數益多用省算法四除減餘然後列之¶
¶
¶
如法乗減餘丁六百七十四爲法 五萬六千六百¶
<pb:KR3f0026_WYG_058-7a>¶
一十六石無減爲實 法除實得八十四石爲丁共¶
數 十因丁數六除之爲丙共數 十因丙數七除¶
之爲乙共數 十因乙數八除之爲甲共數¶
計開¶
甲共數二百五十石以八十户除之得毎户三石一斗¶
二升五合 乙共數二百石爲甲十之八以八十户¶
除之得毎户二石五斗 丙共數一百四十石爲乙¶
十之七以七十戸除之得每户二石 丁共數八十¶
<pb:KR3f0026_WYG_058-7b>¶
四石爲丙十之六以七十户除之得每户一石二斗¶
總計之共六百七十四石¶
論曰此所問是總數相差非毎户相差也故原列者總¶
户而得亦總户之米若云問毎户之差則當以毎户¶
列之而所得者亦毎户米也如後例¶
假如共米六百七十四石以四色人户出之甲八十户¶
乙亦八十户乙毎户如甲十之八丙丁各七十户丙¶
毎户如乙十之七丁毎户如丙十之六¶
<pb:KR3f0026_WYG_058-8a>¶
問各户則例¶
法以戸細數列位¶
¶
¶
¶
¶
依省算以首行退位十而一與次行對減而重列之¶
又半其減餘然後列之與三行對¶
<pb:KR3f0026_WYG_058-8b>¶
¶
¶
又列減餘以對末行¶
¶
¶
如法乗減異併一千二百九十二為法 一千四百¶
一十五石四斗無減為實 法除實得一石○九升¶
又三百二十三之一百七十八為丁毎戸則例(法實/皆四)¶
<pb:KR3f0026_WYG_058-9a>¶
(約/之)¶
十因丁則六除之得一石八斗二升又三百二十三¶
之一百八十九為丙每户則例¶
十因丙則七除之得二石六斗○又三百二十三之¶
二百七十為乙每户則例¶
十因乙則八除之得三石二斗六升又三百二十三¶
之十四半為甲每戸則例¶
計開¶
<pb:KR3f0026_WYG_058-9b>¶
甲每户三石二斗六升又三百二十三之十四半¶
八十户共二百六十石○八斗三升又三百二十三¶
之一百九十一¶
乙每户二石六斗○又三百二十三之二百七十 為¶
甲每户十之八¶
八十户共二百○八石六斗六升又三百二十三之¶
二百八十二¶
丙每户一石八斗二升又三百二十三之一百八十九¶
<pb:KR3f0026_WYG_058-10a>¶
為乙每户十之七¶
七十戸共一百二十七石八斗 ○ 又三百二十三¶
之三百一十¶
丁每户一石○九升又三百二十三之一百七十八¶
為丙每户十之六¶
七十户共七十六石六斗八升又三百二十三之一¶
百八十六¶
合計共六百七十四石(凡六百七十三石九斗七升又/九百六十九分以三百二十三)¶
<pb:KR3f0026_WYG_058-10b>¶
(収之為升/得此數)¶
問有均分兩銀庚以其五之二與甲則甲之數多於庚¶
一百六十八兩若以甲二十一之九與庚則庚之數¶
多於甲一百八十兩原數幾何¶
法以所用益彼之分與此所存之餘分相減而列之¶
(庚與甲五之二/庚自存五之三)相減餘五之一(是為以庚五之一較/甲全分而甲多一百)¶
(六十八/兩也)¶
(甲與庚廿一之九二/甲自存廿一之十)相減餘二十一之三(是為以甲二十一之/三較庚全分而庚多)¶
<pb:KR3f0026_WYG_058-11a>¶
(一百八/十兩也)¶
庚雖自存五之三而甲股内有庚所與之二故以相¶
減而餘之一分與甲相較¶
甲雖自存二十一之一十二而庚股内有甲所與之¶
九故以相減而餘之三分與庚相較¶
¶
¶
甲一百○二分為法除實一千○二十兩得十兩為¶
<pb:KR3f0026_WYG_058-11b>¶
甲之一分 二十一分共二百一十兩 減負一百¶
六十八兩餘四十二兩爲庚之一分 五分亦共二百¶
一十兩¶
計開¶
(庚/甲)各原銀二百一十兩(庚五之二計八十四兩其五之/三仍一百二十六兩 甲二十)¶
(一之九計九十兩其二十/一之十二仍一百二十兩)¶
庚以八十四與甲(甲共有二百九十四/庚仍餘一百二十六)相較甲多一百¶
六十八¶
<pb:KR3f0026_WYG_058-12a>¶
甲以九十與庚(庚共有三百二十/甲仍餘一百)相較庚多一百八十¶
此設問之意也¶
以(庚之一分四十二/甲全分二百一十)相較甲亦多一百六十八¶
以(甲之三分計三十/庚全分二百一十)相較庚亦多一百八十¶
此列位之理也¶
論曰右例以此之分益彼而轉與此之餘分相較與帯¶
分條所設不同 帶分條此之分較彼全分其全分¶
即是原數 今則一損一增以相較非原數也故曰¶
<pb:KR3f0026_WYG_058-12b>¶
不同¶
及其相減而列為較數也則亦是此之分較彼原數¶
矣是之謂尾同而首異¶
相減列位亦有變為和數者如後所設¶
問有兩銀庚以其五之三與甲則甲之數多於庚二百¶
五十二兩若以甲廿一之十三與庚則庚之數多於¶
甲二百六十兩¶
法亦以所與彼之分與其餘分相減列之¶
<pb:KR3f0026_WYG_058-13a>¶
庚(與甲五之三/自存五之二)相減餘五之一(此為所用之分多於/存分是變和數也)¶
(庚五之一偕甲全分/共二百五十二兩也)¶
甲(與庚二十一之十三/自存二十一之八)相減餘二十一之五(此亦用/分多存)¶
(分少是變和數也百甲二十一之/五偕庚全分共二 六十兩也)¶
甲所以多如許者不惟其全數之故其所得於庚之¶
分又多於庚之餘分者一也故甲所多之數乃是¶
甲全數偕庚之一分所共也¶
庚所以多如許者亦不惟其全數之故其所得甲之¶
<pb:KR3f0026_WYG_058-13b>¶
分又多於甲之存分者五也故庚所多數亦是庚¶
全數偕甲之五分所共也¶
¶
¶
甲一百分為法除實一千而得十兩為一分 以甲¶
五分計五十兩減共二百六十兩餘二百一十兩為¶
庚原銀 五除之得四十二兩為一分 以減共二¶
百五十二兩亦得二百一十兩為甲原銀¶
<pb:KR3f0026_WYG_058-14a>¶
庚五之三計一百二十六兩以加甲銀共三百三十六¶
兩 内減去庚自存五之二計八十四兩 仍多二¶
百五十二兩 即是甲全數偕庚一分之數也¶
甲二十一之十三計一百三十兩以加庚銀共三百四¶
十兩 内減去甲自存二十一之八計八十兩 仍¶
多二百六十兩即是庚全數偕甲五分之數也¶
論曰右例以此之分偕彼全分而為和數亦與帶分和¶
數同然以相減而得之亦是尾同首異 帶分條和¶
<pb:KR3f0026_WYG_058-14b>¶
數較數據問而分 今則設問只是較數相減列¶
位乃有和較之分¶
依例推之亦有變為一和一較者皆以所用之分與¶
所存分相減而得之 列位時巳變不待其重列減¶
餘也故又與尋常較變和者異¶
總論曰此二條者皆一損一益例也¶
問金九錠銀十一錠其重適等若交易其一則銀多十¶
三兩其原重若干¶
<pb:KR3f0026_WYG_058-15a>¶
法以相差十三兩半之得六兩五錢為一錠之較¶
解曰交易一錠而差是一多一少故半之為一錠之¶
較 銀得較而增重故與金同名¶
¶
¶
銀二錠除實得銀每錠重二十九兩二錢半 加正¶
六兩五錢得金每錠三十五兩七錢半¶
計開¶
<pb:KR3f0026_WYG_058-15b>¶
金每錠三十五兩七錢五分 金九錠(得三百二十一/兩七錢五分)¶
銀每錠二十九兩二錢五分 銀十一錠(亦得三百二十/一兩七錢五分)¶
金八錠二百八十六兩加銀一錠共三百一十五兩二¶
錢半¶
銀十錠二百九十二兩半加金一錠共三百二十八兩¶
二錢半¶
共多一十三兩 若交易二錠而差二十六兩則以¶
二錠倍作四錠除之亦得六兩五錢為一錠之較¶
<pb:KR3f0026_WYG_058-16a>¶
餘可類推(或半相差二十六兩為一十三兩命/為金二錠銀二錠之較尤為平穏)¶
論曰此條舊列差分同文算指改立借衰互徴之法皆¶
不知宜入方程也¶
凡以兩家之數相交易而差若干皆半其所差而列¶
之為所交易之較何也一增一減而差若干則原所¶
差者其半也¶
問甲有硃砂銀七錠壬有鑛銀九錠相較甲原多十五¶
兩今以甲二錠易壬三錠則甲多二十七兩¶
<pb:KR3f0026_WYG_058-16b>¶
法以原多十五兩今多二十七兩相減餘十二兩半之¶
得六兩為甲二錠壬三錠之較(甲得較而增重/故與壬同名)¶
¶
¶
壬三錠除七十二兩得壬每錠二十四兩 以九錠¶
乗得二百一十六兩加正一十五兩共二百三十一¶
兩甲七錠除之得每錠三十三兩¶
計開¶
<pb:KR3f0026_WYG_058-17a>¶
¶
¶
甲以二錠與壬餘五錠一百六十五兩加易得壬三錠¶
七十二兩共二百三十七兩¶
壬以三錠與甲餘六錠一百四十四兩加易得甲二錠¶
六十六兩共二百一十兩¶
相較甲多二十七兩¶
此問意也¶
<pb:KR3f0026_WYG_058-17b>¶
¶
¶
問甲銀七錠壬九錠相較壬原少十五兩今以一錠相¶
交易壬多三兩¶
法以原少十五兩今多三兩併得十八兩而半之得九¶
兩為一錠之較(壬得之而變輕為/重故與甲同名)¶
<pb:KR3f0026_WYG_058-18a>¶
壬二錠除四十八兩得每錠二十四兩 加九兩得¶
甲每錠三十三兩¶
計開¶
甲六錠一百九十八兩加壬一錠二十四兩共二百二十二兩¶
壬八錠一百九十二兩加甲一錠三十三兩共二百二十五兩¶
相較壬多三兩 此交易一定之數 餘同前問¶
論曰此三問皆同法第一問盈偕適足故即用原數第¶
二問兩盈故相減第三問盈偕不足故相併然皆半¶
<pb:KR3f0026_WYG_058-18b>¶
之為較故三法一法也¶
又按於七錠中取一即七之一同帶分之理故又作¶
問明之¶
問有金不知總任意分為二而較之則庚多八兩湏令¶
辛以金還庚如庚存數三之二庚亦以金還辛如辛¶
存數四之三則其數適均¶
法以庚自存三分今添二分共五 以辛自存四分今¶
添三分共七通為兩家適足數之分¶
<pb:KR3f0026_WYG_058-19a>¶
又以多八兩半之四兩命為庚所添二分辛所添三¶
分之較(辛失之而減重/故與辛同名)¶
解曰合而觀之庚以五之二辛以七之三相交易則¶
庚多八兩若還其原數庚仍為五分辛仍為七分¶
則適足也¶
¶
¶
辛一分得二十兩 七分共一百四十兩 五除之¶
<pb:KR3f0026_WYG_058-19b>¶
得庚之一分二十八兩¶
計開¶
¶
¶
¶
¶
其相易(庚二分五十六兩/辛三分六十兩)較之辛多四兩即相易幾¶
錠之理¶
<pb:KR3f0026_WYG_058-20a>¶
總論曰此皆兩相交易也又與庚甲損一益一者不同¶
凡損一益一者損庚之幾分與甲則甲有增數而轉¶
以甲之既增者與庚之餘數相較也 損庚益甲以¶
相較是明有增損¶
今兩相交易則損庚之分與辛亦損辛之分與庚然¶
後以既損且增之庚與亦增之辛相較也¶
兩相交易則末嘗明有增損但以相易之數不同而¶
增損隠寓於其中 以上四條皆同此論¶
<pb:KR3f0026_WYG_058-20b>¶
問兩數不知總但云取甲之九加乙則乙與甲等若取¶
乙之九加甲則甲倍於乙其原數各若干¶
畣曰甲六十三 乙四十五¶
解曰云取甲之九加乙是損甲之九而益乙以九¶
也取乙之九加甲是損乙之九而益甲以九也與¶
刋誤條所舉甲乙二倉法不同彼是取甲倉幾何¶
以益乙而共得幾何不言與甲倉較取乙倉幾何以益甲¶
而共得幾何亦不言與乙倉較是所益者有増數而所取者¶
<pb:KR3f0026_WYG_058-21a>¶
無損數如云以此之全數偕彼之幾分而共得幾何乃和數也¶
今所列者乃較數也益此損彼則相較幾何故不同也¶
然又與帶分條較數不同彼是取彼幾分與此全數¶
較今所列者是取彼幾數加此而轉與彼之餘數較¶
當細辨之¶
又此是以數相增損而得其相較之分¶
前數條則是以分相損增而得其相較之數¶
二者大異不但與带分條别也¶
<pb:KR3f0026_WYG_058-21b>¶
法以所加之九數命甲乙所相當之數乗之為較數列¶
位¶
甲倍乙是甲二乙一合之則三以乗九得二十七為¶
較甲得此而當倍乙故與乙同名¶
甲乙等是各一也合之則二以乗九得十八為較乙¶
得此而與甲等故與甲同名¶
<pb:KR3f0026_WYG_058-22a>¶
餘乙一為法¶
併四十五為實¶
法一即以四十五命為乙數¶
異加十八得六十三為甲數¶
試更列之¶
¶
¶
同減餘甲一為法 異併六十三為實 法一即以¶
<pb:KR3f0026_WYG_058-22b>¶
六十三為甲原數 異加正二十七共九十乙二除¶
之得四十五為乙原數¶
論曰此難題設問也算法統宗收入均輸另有求法算¶
海説詳推論借銀相當加半倍者不可通用因别立¶
術然復未確不如用方程之為無弊¶
又論曰甲與乙九而相等是甲多於乙者二九也 乙¶
與甲九而甲倍於乙是倍乙多於甲者三九也何也¶
甲得乙九數而後當倍乙則倍乙中各除九數共二¶
<pb:KR3f0026_WYG_058-23a>¶
九而甲又添九數豈非三九乎¶
問甲乙銀不知數但云甲借乙六錢五分則比乙一有¶
半乙借甲六錢五分則乙與甲等各原銀若干¶
法以甲一乙一有半併之共二半以乗六錢五分得一¶
兩六錢二分半為乙一有半多於甲之較¶
以甲乙相等各一併之共二以乗六錢五分得一兩¶
三錢為甲多於乙之較¶
乃列之¶
<pb:KR3f0026_WYG_058-23b>¶
¶
¶
同減餘半乙為法異併二兩九錢二分半為實 法¶
除實得五兩八錢五分為乙銀 異加正一兩三錢¶
共七兩一錢五分為甲銀¶
計開¶
甲原銀七兩一錢五分¶
乙原銀五兩八錢五分¶
<pb:KR3f0026_WYG_058-24a>¶
相差一兩三錢 若損甲之六錢五分以加乙則各¶
得六兩五錢是相等也¶
若損乙六錢五分餘五兩二錢 益甲六錢五分得¶
七兩八錢是甲之數如乙一有半也¶
若以乙原銀加半得八兩七錢七分半以與甲原甲原銀¶
相較則多一兩六錢二分半¶
論曰甲以六錢五分借與乙而相等是甲原多乙兩个¶
六錢五分也乙以六錢五分借與甲而甲如乙一有¶
<pb:KR3f0026_WYG_058-24b>¶
半是一个半乙原多於甲兩个半六錢五分也何也¶
甲取乙六錢五分而後能當乙有半則此一个半乙¶
共減去一个半六錢五分甲又加一个六錢五分豈¶
非共差兩个半六錢五分乎¶
又論曰此即算海説詳所設之問以駁統宗者彼自立¶
術以為當矣不知其宜用方程也¶
試更設問以明之¶
今有二數不知總但云丙與丁二數則相等若丁與丙¶
<pb:KR3f0026_WYG_058-25a>¶
二數則丙如三丁問原數各若于¶
依前術列位(合丙丁各一共二以乗二得四為丙多/於丁之較 合丙一丁三共四以乗二)¶
(得八為三丁多/於一丙之較)¶
¶
¶
同減餘丙二為法 異併二十為實 法除實得一¶
十為丙數 同減負四餘六為丁數¶
計開¶
<pb:KR3f0026_WYG_058-25b>¶
丙原數十 原多於丁者四¶
丁原數六 三之則十八多於丙者八¶
若損丙之二以益丁則各得八故相等¶
若損丁之二以益丙則丙得十二丁得四故丙如三丁¶
論曰丙以二與丁而等是丙多於丁者兩个二也 丁¶
以二與丙而丙如三丁是三丁之數共多於丙者四¶
个二也何也丙増一个二其三个丁各少一个二共¶
四个二也¶
<pb:KR3f0026_WYG_058-26a>¶
又論曰因算海説詳立術未確故復設此以相攷用方¶
程能合彼問而彼所立術殊不能通之此問¶
問戊己銀不知數但戊以五十兩與己則己如戊之倍¶
己以五十兩與戊如三己¶
依前術列位(併戊二己一共三以乗五十得一百五/十為二戊多於一己之較 併戊一己)¶
(三共四以乗五十得二百/為三己多於一戊之較)¶
¶
¶
<pb:KR3f0026_WYG_058-26b>¶
同減餘己五為法 異併五百五十兩為實 法除¶
實得一百一十兩為己銀 異加正一百五十兩共¶
二百六十兩戊二除之得一百三十兩為戊銀¶
計開¶
戊原銀一百三十兩 倍之二百六十兩多於己一百¶
五十兩¶
己原銀一百一十兩 三之得三百三十兩多於戊二¶
百兩¶
<pb:KR3f0026_WYG_058-27a>¶
此列位之理¶
戊加五十兩得一百八十兩己損五十兩得六十兩則¶
戊如三己 己加五十兩得一百六十兩戊損五十兩¶
得八十兩則己如戊之倍¶
此則問意¶
問香爐二座不知重有一葢重百兩以加甲爐則甲多¶
於乙兩倍以加乙爐則乙多於甲一倍其爐各重若¶
干¶
<pb:KR3f0026_WYG_058-27b>¶
解曰多乙兩倍是三倍也甲得葢如三乙也 多甲¶
一倍是兩倍也乙得葢如兩甲也¶
法以葢重為較而列之 甲得葢如三乙是三乙之重¶
於甲者如葢也故與乙同名 乙得葢如倍甲是兩¶
甲之重於乙者如葢也故與甲同名¶
¶
¶
爐同減餘乙爐五為法 較異併三百兩為實¶
<pb:KR3f0026_WYG_058-28a>¶
法除實得六十兩為乙爐重¶
異加一百兩共一百六十兩甲二除之得八十兩為¶
甲爐重¶
計開¶
甲爐八十兩 加葢共一百八十兩則如乙爐重者三¶
乙爐六十兩 加葢共一百六十兩則如甲爐重者倍¶
論曰此與前所設戊己銀數以五十兩損戊益己而己¶
倍於戊以五十兩損己益戊而戊如二己異何也以¶
<pb:KR3f0026_WYG_058-28b>¶
五十兩損彼益此雖亦相差一百兩然非真有一百¶
兩之益乃因彼之所損而合成其數耳此之加葢則¶
實增一百兩矣而於彼又無所損因爐葢乃兩家公¶
物非若戊己之銀必取諸彼以與此也故其法不同¶
若改問各鑄爐而均鑄葢則必於鑪重各加半葢乃¶
合原金得數與戊己銀同矣¶
問調兵征倭内有南北西三處兵馬南兵已知四萬其¶
北兵為南兵與西兵二之一西兵為南兵與北兵三¶
<pb:KR3f0026_WYG_058-29a>¶
之一各若干¶
法以南兵為西北之較而列之¶
西兵得南兵而數倍於北是倍北數而多於西兵者¶
數如南兵也¶
北兵得南兵而數如三西兵是三其西兵而多於北¶
者亦如南兵也¶
¶
¶
<pb:KR3f0026_WYG_058-29b>¶
餘北兵五為法 倂十六萬為實 法除實得三萬¶
二千為北兵數異加正四萬共七萬二千西兵三除¶
之得二萬四千為西兵數¶
計開¶
南兵四萬¶
西兵二萬四千 偕南兵則六萬四千其二之一則如北兵也¶
北兵三萬二千 偕南兵則七萬二千其二之一則如西兵也¶
論曰此與香爐借葢為較同 其所用較乃是南兵而¶
<pb:KR3f0026_WYG_058-30a>¶
非取於西北兵故得之有增而不得無損與借物於¶
彼而轉與其所借之餘物相較者不同¶
問二人擕銀不知數但減乙六兩與甲則甲倍於乙減¶
甲三兩與乙則相等其原數若干¶
解曰此所損益又是不同之數然其理則一故亦依前¶
術乗其較數而列之(合甲一乙二共三以乗六兩得十/八兩為倍乙多於一甲之較合甲)¶
(乙各一共二以乗三兩得/六兩為甲多於乙之較)¶
列位¶
<pb:KR3f0026_WYG_058-30b>¶
¶
¶
同減餘乙一為法 異併二十四兩為實 法一即¶
以實為乙數 異加六兩為甲數¶
計開¶
乙二十四兩 倍之得四十八兩多於甲一十八兩¶
甲三十兩 原多於乙六兩¶
若損乙六兩得十八兩加甲六兩得三十六兩是甲如¶
<pb:KR3f0026_WYG_058-31a>¶
乙之倍¶
若損甲三兩加乙三兩各得二十七兩則相等¶
問二商各攜母銀但云取乙十二兩與甲則乙有甲六¶
之一取甲十五兩與乙則甲有乙十之一¶
依前術列位(併六與一共七以乗十二兩得八十四/兩為六乙多於一甲之較 併十與一)¶
(共十一以乗十五兩得一百六/十五兩為十甲多于一乙之較)¶
¶
¶
<pb:KR3f0026_WYG_058-31b>¶
同減餘甲五十九為法 異併一千○七十四兩為¶
實 法除實得一十八兩又五十九之一十二為甲¶
數 異加正八十四兩共一百○二兩(又五十九/之一十二)乙¶
六除之得一十七兩(又五十/九之二)為乙數¶
計開¶
甲銀一十八兩(又五十九/之一十二)十之則一百八十二兩(又五/十九)¶
(之/二)多於乙者一百六十五兩¶
乙銀一十七兩(又五十/九之二)六之則一百○二兩(又五十九/之一十二)¶
<pb:KR3f0026_WYG_058-32a>¶
多於甲者八十四兩¶
若損乙一十二兩與甲則甲有三十兩(又五十九/之一十二)乙僅¶
有五兩(又五十/九之二)而乙於甲為六之一¶
若損甲一十五兩與乙則乙有三十二兩(又五十/九之二)甲僅¶
三兩(又五十九/之一十二)而甲於乙為十之一(以五十九通二/兩得一百一十)¶
(八加子二從之共一百二十是三十兩又/五十九之一百二十豈非十倍於甲乎)¶
論曰乙得甲六之一是六乙當一甲也然必損乙之十¶
二兩與甲而後成此數是於一甲中添十二兩而於¶
<pb:KR3f0026_WYG_058-32b>¶
六乙中各減十二兩也一添一減共七个十二兩是¶
為八十四兩也¶
甲得乙十之一是十甲當一乙也然必損甲之十五兩¶
與乙而後成此數是於一乙中添十五兩而其十甲¶
中皆各減十五兩也一添一減共十一个十五兩是¶
為一百六十五兩也¶
損乙之十二兩與甲而乙為甲六之一若其原數則以¶
六乙當一甲而乙多八十四兩矣¶
<pb:KR3f0026_WYG_058-33a>¶
損甲之十五兩與乙而甲為乙十之一若其原數則以¶
十甲當一乙而甲多一百六十五兩矣¶
問有兩數不知總但損甲六數與己則甲如己四之三¶
而多二數若以己之二十損與甲則己如甲四之三¶
而少五數其原數各幾何¶
法以四甲三己共七乗六得四十二又以四甲乗多二¶
數得八而益之共五十為四甲多於三己之數(損甲/六益)¶
(己故較與甲同名其二數/甲所多也故以之益數)¶
<pb:KR3f0026_WYG_058-33b>¶
以四己三甲共七乗二十得一百四十又以四己乗¶
少五數得二十以相減餘一百二十為四己多於三¶
甲之較(損己二十益甲故較與己同名/其五數巳所少也故以之減較)¶
¶
¶
己同減餘七為法 異併六百三十為實 法除實¶
得九十為己原數四因己數同減一百二十餘二百¶
四十甲三除之得八十為甲原數¶
<pb:KR3f0026_WYG_058-34a>¶
計開¶
甲八十¶
己九十¶
以列位之理言之¶
甲四共三百二十 己三共二百七十 是甲多五十¶
甲三共二百四十 己四共三百六十 是己多一百¶
二十¶
以問之意言之¶
<pb:KR3f0026_WYG_058-34b>¶
甲損六數餘七十四 己加六數共九十六 以九十¶
六四分之而取其三得七十二 是為甲如己四之¶
三而多二數¶
己損二十餘七十 甲加二十共一百 以一百四分¶
之而取其三得七十五 是為己如甲四之三而少¶
五數¶
論曰以甲當己四之三是四甲當三己也然必以六數¶
減甲增己而成則是四甲中各減六而三己中各增¶
<pb:KR3f0026_WYG_058-35a>¶
六共四十二也以甲當己四之三而多二數則以四¶
甲當三己而共多八數也 合而觀之此四十二者¶
四甲多於三己之數也此八數者亦四甲多於三己¶
之數也故皆與甲同名而列其較為五十也¶
以己當甲四之三是四己可當三甲也然必以二十減¶
己增甲而成則是四己中各減二十而三甲中各增¶
二十共一百四十也 以己當甲四之三而少五數¶
則以四己當三甲而共少二十也 合而觀之此一¶
<pb:KR3f0026_WYG_058-35b>¶
百四十者四己多於三甲之數也與己同名也而其¶
二十者則四己少於三甲之數也與己異名也故以¶
相減而餘者列為己同名之較也¶
損甲六數與己而甲如己四之三仍多二數若其原數¶
則以四甲當三己而共多五十矣¶
損己二十與甲而己如甲四之三却少五數若其原數¶
則以四己當三甲而共多一百二十矣¶
問有三數損甲一百益乙則甲如乙六之二若損乙五¶
<pb:KR3f0026_WYG_058-36a>¶
十益丙則乙如丙十五之九若損丙三十益甲則甲¶
如丙二之一而少五數各若干¶
法以甲六乙二共八以乗一百共八百為六甲當二乙¶
之較(損甲益乙故/與甲同名)¶
以乙十五丙九共二十四乗五十得一千二百為十¶
五乙當九丙之較(損乙益丙故/與乙同名)¶
以丙一甲二共三乗三十得九十又以甲二乗少五¶
數共十而加之共一百為一丙當二甲之較(損丙益/甲故與)¶
<pb:KR3f0026_WYG_058-36b>¶
(丙同名其甲所少五數即/丙所多也故亦與丙同名)¶
¶
¶
¶
¶
如法逓減餘丙五十四為法 異併三萬七千八百¶
為實 法除實得七百為丙數 丙數同減一百餘¶
六百甲二除之得三百為甲數 六因甲數一千八¶
<pb:KR3f0026_WYG_058-37a>¶
百同減八百餘一千乙二除之得五百為乙數 十¶
五乗乙數得七千五百同減一千二百餘六千三百¶
丙九除之仍得七百為丙數(反覆相求列/位之理著矣)¶
計開¶
甲三百¶
乙五百¶
丙七百¶
甲損一百餘二百乙增一百得六百是甲為乙六之二¶
<pb:KR3f0026_WYG_058-37b>¶
乙損五十餘四百五十丙增五十得七百五十是乙為¶
丙十五之九¶
丙損三十餘六百七十其二之一則三百三十五甲增¶
十得三百三十是甲為丙二之一而少五數¶
問二人共數一百原所得之數不均今以甲三之一與¶
乙五之一相易則適均其原所得若干¶
法以三分通甲數損一與乙而存其二分 又以五分¶
通乙數損一與甲而存其四分¶
<pb:KR3f0026_WYG_058-38a>¶
乃以和數列之¶
¶
¶
乙七為法 餘五十為實 法除實得七又七之一¶
為乙之一分 以乙分母五乗之得三十五又七之¶
五(為乙/數)以減一百得六十四又七之二為甲數¶
計開¶
甲六十四(又七/之二)其三之一為二十一(又七/之三)其三之二為¶
<pb:KR3f0026_WYG_058-38b>¶
四十二(又七/之六)¶
乙三十五(又七/之五)其五之四為二十八(又七/之四)其五之一為¶
七(又七/之一)以甲三之一加乙五之四五十也 以乙五¶
之一加甲三之二亦五十也¶
論曰此以分相增損而為和數亦與刋誤條甲乙二倉¶
異彼是以其全數偕彼㡬分此則以所存之餘數偕¶
彼幾分也既云相易則實有增損非如甲乙倉虚借¶
增率而無損也¶
<pb:KR3f0026_WYG_058-39a>¶
問二人物數不均若於甲取三之一於乙取四之一以¶
和合而平分之以湊原存數則各五十而適均其原¶
數各若干¶
法以三分通甲數而倍之為六分損其一與乙餘五分¶
以四分通乙數而倍之為八分損其一與甲餘七分¶
以和數列位¶
解曰以四之一與三之一和合而平分之是各取其¶
數之半也 於三之一取其半是六之一以與乙¶
<pb:KR3f0026_WYG_058-39b>¶
而甲餘其五也於四之一取其半是八之一以與¶
甲而乙餘其七也¶
¶
¶
偏乗對減以得法實 法除實得五又十七分之十¶
五為乙八之一 以乙分母八乗之得四十七又十¶
七分之一為乙原數 以兩五十共一百減乙原數¶
餘五十二又十七分之一十六為甲原數¶
<pb:KR3f0026_WYG_058-40a>¶
計開¶
甲原數五十二(又十七分/之十六)三除之得十七(又十七分/之十一)為¶
甲三之一 以三之一轉減甲餘三十五(又十七/分之五)為¶
甲所存三之二¶
乙原數四十七(又十七/分之一)四除之得十一(又十七分/之十三)為乙¶
四之一以四之一轉減乙餘三十五(又十七/分之五)為乙所¶
存四之三¶
以甲三之一乙四之一和合之共二十九(又十七/分之七)半之¶
<pb:KR3f0026_WYG_058-40b>¶
得十四(又十七分/之十二)為和合平分之數以加甲乙存數¶
各得五十¶
論曰甲去三之一乙去四之一所存之數已均矣故以¶
平分之數加之而適均¶
又法¶
以甲分母三通甲為三分以乙分母四通乙為四分¶
又總計各得五十六共一百為和數¶
以甲取三之一餘三之二乙取四之一餘四之三命¶
<pb:KR3f0026_WYG_058-41a>¶
為適足(甲取三之一乙取四之一以和合平分/而等則其所存者亦等也故命之適足)¶
乃以和較雜列位¶
¶
¶
如法乗甲同減盡 乙異併一十七分為法 正二¶
百無減就為實 法除實得一十一又十七之十三¶
為乙之一分以分母四乗之得四十七又十七分¶
之一為乙原數 以乙原數減共數一百餘五十二¶
<pb:KR3f0026_WYG_058-41b>¶
又十七分之十六¶
按此所得與前無異而較捷故並存之¶
問甲乙丙三人共博甲贏乙金二之一乙贏丙金三之¶
一丙又贏甲金四之一事畢各剰金七百其原携金¶
若干¶
法以各分母通其原數又各減其贏去之一而列之¶
(以七百/為和數)¶
和數列位¶
<pb:KR3f0026_WYG_058-42a>¶
¶
¶
¶
¶
如法減併 丙七分為法 二千一百為實 法除¶
實得三百為丙之一分 以丙分母三乗之得九百¶
為丙原金 以丙之一分減乙剰七百餘四百為乙¶
所餘二之一 二因之得八百為乙原金 以乙二¶
<pb:KR3f0026_WYG_058-42b>¶
之一減甲剰金七百餘三百為甲自剰四之三 三¶
除之得一百為甲三之一 四乗之得四百為甲原¶
金¶
計開¶
甲原金四百 加贏乙四百(二之/一也)共八百 除丙又贏¶
去甲一百(四之/一也)仍餘七百¶
乙原金八百 加贏丙三百(三之/一也)共一千一百 甲贏¶
去四百(乙二之/一也)仍餘七百¶
<pb:KR3f0026_WYG_058-43a>¶
丙原金九百 贏甲一百(四之/一也)共一千 乙贏去三百¶
(丙三之/一也)亦仍餘七百¶
論曰此與刋誤條騾馬逓借一匹同但馬一騾二驢三¶
即是原物偕所借之一而為和數今乙一丙二甲三¶
却是各所存之餘分偕所贏之一分而為和數也得¶
數大異者馬騾即是全數今則用分故丙之全數轉¶
多於乙若以一分計則乙之分自多於丙如馬力之¶
於騾矣¶
<pb:KR3f0026_WYG_058-43b>¶
又論曰此三條皆是兩相交易而又是和數與前數條¶
金銀交易幾錠不同¶
難題歌曰一條竿子一條索索比竿子長一托雙折索¶
子去量竿却比竿子短一托¶
解曰一托者五尺也¶
法以零整襍列位 因雙折是二之一故以二通索¶
<pb:KR3f0026_WYG_058-44a>¶
法一即以實一丈命為繩之一分 分母二因之得¶
繩長二丈 減負五尺餘得竿長一丈五尺¶
假如有繩長不知數但云比竿長六尺若三折其繩則¶
短於竿八尺¶
¶
¶
法二除實三丈得竿長一丈五尺 加正六尺得繩¶
長二丈一尺¶
<pb:KR3f0026_WYG_058-44b>¶
論曰原法别有求法然不如方程穏捷故作此問以明¶
之若用難題法不能通矣故方程能御雜法而雜法¶
不能御方程 此條統宗原入均輸今改正¶
問井不知深先將繩折作三條入井汲永繩長四尺復¶
將繩折作四條入井亦長一尺其井深繩長各若干¶
法以兩母(三/四)相乗得十二分為繩母數 以母(三/四)互乗¶
其子(之一/之一)得(四/三)是為以繩十二分之四汲水而長四¶
尺以繩十二分之三汲水而長一尺也¶
<pb:KR3f0026_WYG_058-45a>¶
¶
¶
餘一分為法 即以實三尺命為繩十二分之一¶
以十二分乗一分得三十六尺為繩長 以繩之三¶
分計九尺同減負一尺得八尺為井深¶
計開¶
井深八尺¶
繩長三十六尺¶
<pb:KR3f0026_WYG_058-45b>¶
三折之得一十二尺 比井多四尺¶
四折之得九尺 比井多一尺¶
論曰此條原屬盈朒今以方程御之尤簡易故曰方程¶
能御雜法也¶
試更之則先得井深¶
¶
¶
法一省除即以八尺命為井深 加正四尺共十二¶
<pb:KR3f0026_WYG_058-46a>¶
尺繩之四分除之得三尺為一分 一十二分母乗¶
之得繩長三十六尺¶
論曰此餘八尺者即物實也前以餘三尺為繩長實者¶
即人實即此可悟盈朒章作法之原要之是二色方¶
程法耳(人實物實不同而除法/則同故皆可以互求)¶
今有絹一疋欲作帳幅先摺成六幅比舊帳長六寸改¶
折作七幅却又短四寸其絹併舊帳幅各長若干(折/作)¶
(六幅以較長即六之/一七幅即七之一)¶
<pb:KR3f0026_WYG_058-46b>¶
法如前以(六/七)幅相乗得四十二分為總母 以(六/七)互乗¶
其(之一/之一)得(之七分/之六分)為所用之分而列之(以絹四十二/之七則長於)¶
(帳六寸短以絹四十二/之六則 於帳四寸)為較數¶
¶
¶
法一 實一尺即為絹之一分 以分母四十二乗¶
之得絹長四丈二尺 以絹之七分計七尺減負六¶
寸餘六尺四寸為舊帳之長¶
<pb:KR3f0026_WYG_058-47a>¶
計開¶
舊帳幅六尺四寸¶
絹長四丈二尺¶
均作六幅得七尺 比帳長六寸¶
均作七幅得六尺 比帳短四寸¶
論曰此與井不知深皆是以一物之細分與一整物較¶
皆零整雜用之法也¶
又以上三條盈朒章舊有求法然皆因所較之井深與¶
<pb:KR3f0026_WYG_058-47b>¶
舊帳幅皆為一數而不變故可用盈朒之法若亦有¶
分數不同則非盈朒所能御此方程之用能包盈朒¶
諸法而諸法不能御方程¶
今有臺不知髙從上以繩縋而度之及臺三之二而餘¶
六尺雙折其繩度之及臺之半而不足三尺問臺之¶
髙及繩之長若何¶
法以臺(三/二)之(二/一)用母相乗為母之法通臺為六分 又¶
用母互乗子為子之法變臺三之二為六之四臺之¶
<pb:KR3f0026_WYG_058-48a>¶
半為六之三 又以雙折通繩為二 皆以化整為¶
零而列之¶
¶
¶
餘繩二分為法 併三十尺為實 因二為分母與¶
法同省除與乗徑以實三十尺為繩長 減負六尺¶
餘二十四尺以臺之四分除之母六乗之得三十六¶
尺為臺髙¶
<pb:KR3f0026_WYG_058-48b>¶
計開¶
臺髙三十六尺¶
繩長三十尺¶
臺三之二髙二十四尺 以繩度之餘六尺¶
臺之半髙一十八尺 以半繩一十五尺比之短三尺¶
今有井不知深以乙繩汲之餘繩二尺以庚繩汲之亦¶
餘繩四尺雙折庚繩三折乙繩以相續而汲之適足¶
問井深及二繩各長若何¶
<pb:KR3f0026_WYG_058-49a>¶
法以乙繩通為三 庚繩通為二¶
以三色列之 井整數乙庚用分¶
¶
¶
¶
以隔行之同名仍為較數列之 餘較皆與庚同名¶
¶
¶
<pb:KR3f0026_WYG_058-49b>¶
餘庚一分為法 即以實一丈命為庚二之一 倍¶
之得庚繩二丈 減負二尺得乙繩一丈八尺(用減/餘之)¶
(右行葢乙正/三即全數也)¶
又減負二尺得井深一丈六尺(用原列之右行亦以/乙負三即全數故)¶
計開¶
井深一丈六尺¶
乙繩一丈八尺 比井多二尺¶
庚繩二丈 比井多四尺¶
<pb:KR3f0026_WYG_058-50a>¶
三折乙繩六尺加雙折庚繩一丈共一丈六尺即同¶
井深¶
論曰此二條與前井深絹帳同理然即非盈朒所能御¶
又按田之横直亦可以繩折比量水面亦然¶
今有直田欲截一段之積只云截長六歩不足積七步¶
截長八步又多積九步問所截之積及原濶¶
法以較數列之(其原濶即截長/每一步之積)¶
上 中 下¶
<pb:KR3f0026_WYG_058-50b>¶
¶
¶
長二步除積十六步得原濶八步 以截長六步乗¶
濶得四十八步加不足七步得截積五十五步¶
論曰此盈朒中方田也然無闗於方田之實用故入盈¶
朒然不知宜入方程也¶
試更作問¶
今有方田欲截横頭之積改為直田但云截濶五步則¶
<pb:KR3f0026_WYG_058-51a>¶
不足十二步截濶九步則如所截之積一有半問所¶
截直田積并原田之方¶
如法列位¶
¶
¶
濶一歩半為法 積十八歩為實 法除實得原方¶
一十二歩 以濶五歩乗方得六十歩加不足十二¶
歩得截直田七十二歩¶
<pb:KR3f0026_WYG_058-51b>¶
計開¶
原方田方十二歩 積一百四十四歩¶
截直田七十二歩 宜截濶六歩¶
若此條則盈朒不能御¶
今有米換布七疋多四斗換九疋適足問原米若干及¶
布價¶
法列位¶
上 中 下¶
<pb:KR3f0026_WYG_058-52a>¶
¶
¶
布二疋為法 四斗為實 法除實得布價每疋二¶
斗 以九疋適足乗布價得原米一石八斗¶
論曰此盈朒中粟布法也¶
試更設問¶
今有榖換絹十疋餘三石以榖之半換絹六疋不足五¶
斗問原榖若干及絹價¶
<pb:KR3f0026_WYG_058-52b>¶
法列位¶
¶
¶
法一免除 得絹每疋價二石 以十疋乗價加餘¶
三石得原糓二十三石¶
若此條則非盈朒所能御¶
論曰直田截積及米換布盈朒本法也愚所設方田截¶
積及糓換絹非盈朒本法也乃帶分盈朒之變例也¶
<pb:KR3f0026_WYG_058-53a>¶
(如舊法芝蔴糶/銀是其例也)雖盈胸亦有求法頗多轉折非其質¶
矣不如用方程之省約¶
今有芝蔴不知總但云取麻八分之三糶銀十兩不足¶
二石取麻三分之一糶銀八兩適足問原麻總數及¶
每銀一兩之麻¶
法先以麻(八/三) (之三/之一)用母相乗得二十四為母母互乗¶
子得(之九/之八)為所用之分而列之 依省算左加九之¶
一而徑減¶
<pb:KR3f0026_WYG_058-53b>¶
¶
¶
法一兩省除即以麻二石命為銀每兩之麻 以銀¶
八兩麻八分適足省乗除徑以二石為麻之一分以¶
二十四分乗得原麻四十八石¶
計開¶
原麻四十八石 銀毎兩麻二石¶
其八之三計一十八石 銀十兩該二十石 故不足¶
<pb:KR3f0026_WYG_058-54a>¶
二石¶
其三之一計一十六石 銀八兩恰該一十六石 故¶
適足¶
若問麻每石之銀則以二石為法轉除一兩得每石¶
價五錢¶
按此條宜入方程舊列帶分盈胸之末¶
問者若云有銀買麻以麻八之三與之則餘二石以麻¶
三之一與之適足問原麻及銀所買¶
<pb:KR3f0026_WYG_058-54b>¶
¶
¶
¶
¶
依法求得二石為麻之一分 以總母廿四分乗之¶
得原麻四十八石 以九分乗二石減負二石得銀¶
所買麻十六石¶
論曰此所設問則盈朒帶分本法也然不能知每價以¶
<pb:KR3f0026_WYG_058-55a>¶
方程法求之亦同 觀此益見前條之宜入方程也¶
今有黄連木香不知數但云取連三之一換木香七之¶
二則連多二斤取連四之三換木香五之四則連少¶
一斤若於五之四内減去木香三斤則連多一斤¶
法先以通分齊其分¶
¶
¶
乃列位¶
<pb:KR3f0026_WYG_058-55b>¶
¶
¶
如法乗減 餘木香二十二分為法 異併黄連二¶
十二斤為實 法除實得每木香一分(即三十五/分之一)換¶
黄連一斤 以木香十分換黄連十斤異加正二斤¶
共十二斤以黄連正四分除之得黄連每三斤為一¶
分 以分母十二乗之得總黄連三十六斤¶
另併黄連多一斤少一斤共二斤為法除減木香三¶
<pb:KR3f0026_WYG_058-56a>¶
斤得每黄連一斤換木香一斤半(原少連一斤減木/香三斤而轉多連)¶
(一斤故/知其數)¶
此連所換之木香一斤半即其三十五分之一分也¶
以三十五分乗之得木香五十二斤半¶
計開¶
黄連三十六斤¶
木香五十二斤半¶
每黄連一斤換木香一斤半¶
<pb:KR3f0026_WYG_058-56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