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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俱舍論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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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PERTY: JUAN 19
¶
俱舍論疏卷第十九¶
¶
沙門法寶撰¶
* 分別隨眠品第五之一¶
行相微細隨縛隨增是隨眠義。此品廣明名¶
分別隨眠品。雖亦明纏.垢。隨眠本故品初¶
先述。所以業後明隨眠者。業因惑故能招¶
諸有。業別。惑通。故先明業。後釋隨眠。¶
論。前言世別至隨眠有幾。此品文中大分為¶
二。一明惑體用。二明斷不同。就前門中又¶
分為四。一明隨眠。二雜明諸惑。三義門分¶
別四別明五蓋 明隨眠中。一明體數。二¶
逐要例釋。三緣縛等別 體數門中。一明¶
六隨眠。二明經說七。三分六為十。四分九¶
十八 此一行頌有二義。一明業賴隨眠¶
方能感有。二明六隨眠。先牒前為問起。¶
次舉頌答。後長行釋。此即問也 問中有二。¶
一問業賴隨眠。二問隨眠體數 頌中四¶
句。上句答前問。下三句答後問。
論。曰¶
至無感有能。釋初句也。所以業離隨眠無¶
感有能。以諸隨眠是有本故。
論。何故¶
隨眠能為有本。問所以也。
論。諸煩惱¶
現起能為十事故。總答也。
論。一堅根本。¶
自此已下釋十事也。正理論云。令得堅牢。¶
對治遠故。述曰。由得不捨隨眠數起。若¶
無其得煩惱不生。故得為本。煩惱數起對¶
治遠故。令得牢固名堅根本。
論。二¶
立相續正理論云。能數令餘連續起故。
<pb:KR6l0035_T_019-0687b>¶
論。三治自田。正理論云。令所依止順彼住¶
故 述曰。令所依身順能依故。
論。四¶
引等流。正理論云。能引如自隨煩惱故¶
述曰。能引相似隨煩惱故。
論。五發業¶
有。正理論云。發起能招後有業故。¶
論。六攝自具。正理論云。能數數攝起非理作¶
意故。
論。七述所緣。正理論云。能害自¶
身正覺慧故。
論。八導識流。正理論云。¶
於後有所緣能引發識故 述曰。能引後¶
有結生識也。及引染識數緣境也。
論。¶
九越善品。正理論云。令諸善法皆退失故。¶
論。十廣縛義至自界地故。正理論云。令不¶
能越自界.自地。以能長養染污界故 述¶
曰。界是因義。煩惱現行能令染法。因增長¶
故名長養染污界 或長養自界染污。故¶
不能越自界也。
論。由此隨眠至有感¶
有能。總結答也。正理論云。雖離染者亦造善¶
業。而無勢力能感後有 述曰。上言有者。¶
並據引果。若據發業感有。即唯異生。若據¶
資助舊業結當生有。即通有學。由此三¶
乘無學不受後有。
論。此略應知至無¶
明見疑。此釋頌下三句也。此根本煩惱略¶
即分六。行.部.界分即九十八。今且舉六。故¶
言此略應知差別有六乃至見疑。
論。頌¶
說亦言至義如後辨。別釋頌中置亦意也。¶
如衣有潤塵埃隨著。貪潤於境嗔亦隨增。¶
非唯於嗔慢等亦爾。故言亦慢。
論。及¶
聲顯六體各不同。別釋頌中置及意也。及。¶
是相違釋。欲顯六種隨眠體性相違各別不
<pb:KR6l0035_T_019-0687c>¶
同。故置及字。¶
論。若諸隨眠體唯有六。下一行頌。第二會經¶
七也頌中有四句。初一句答增七所以。貪¶
分二故。第二句指所增貪。第三句釋有貪。¶
第四句釋立有因也。緣內起故說內為有。¶
知上二界非是解脫。
論曰至故經說七。¶
釋初句也。如文可解。
論。何等為七。¶
問名體也。
論。一欲貪隨眠至七疑隨眠。¶
列七名也。
論。欲貪隨眠至徵問亦爾。¶
兩關徵問 經部師宗現行名纏。種名隨¶
眠 大眾部等隨眠體是不相應行。即是¶
欲貪之隨眠 有部欲貪即隨眠 前二屬¶
主。有部持業。
論。若爾何失。反問二釋¶
也。
論。二俱有過。難二宗也。
論。若¶
欲貪體至并隨眠斷。此與有部出違經。¶
言。於欲貪經說能正遣除并隨眠斷。由¶
體各別故有并言。若纏即隨眠。何須并字。¶
論。若是欲貪至三根相應。此與經部¶
出過失。若謂欲貪之隨眠者。即同大眾部¶
等是心不相應。若爾即違本論所說欲貪隨¶
眠與喜.樂.捨三根相應。
論。毘婆沙師¶
至即是隨眠。述有部宗也。
論。豈不違¶
經。舉經難也。
論。無違經失至并隨縛¶
故。此通經也。正理論云。又即彼經言并隨¶
眠斷者。顯欲貪纏無餘斷義。謂斷八品修¶
所斷時。一品隨眠猶能隨縛。為顯體斷說¶
正遣除。并隨眠斷言。顯隨縛皆盡 述曰。¶
雖斷前品。後品隨縛。斷前品時是正遣除。¶
并後總斷是隨縛斷。
論。或經於得至立
<pb:KR6l0035_T_019-0688a>¶
苦等想。第二釋經也。火體非苦。以能生苦¶
假立苦名。隨眠之得雖非隨眠。得隨眠¶
故。經於彼得假立隨眠。斷貪之時名正¶
遣除。并得斷故云并隨眠斷。
論。阿毘¶
達磨至是相應法。會經從論。經就假說得¶
為隨眠。論據實論。即貪為體。由此故說隨¶
眠即是心相應法。
論。何理為證知定相¶
應。重徵有部也。
論。以諸隨眠至非不¶
相應。述法勝論師釋也。具在雜心論中。正¶
理論云。經主此中先敘尊者法勝所說¶
以諸隨眠是相應也。文中有三。一順釋。二¶
反成。三順結。此文初也。以三因證定是相¶
應。一染惱心故。二覆障心故。三能違善¶
故。此舉三因也 謂諸隨眠能染惱心。釋¶
第一因 未生善不生。釋第二因。由覆障¶
心令善不起 已生善退失。釋第三因。由¶
能違善故令善退失 故隨眠體非不相應。¶
結成也。
論。若不相應至恒現前故。次反¶
釋也。若相應法是隨眠者。起時能覆障善¶
令不得生。若不起時善心容起。若隨眠體¶
是不相應。即恒相續在身不斷。若能障善。¶
善無起時。以不相應恒現前故。
論。既¶
諸善法至是相應法。結成也。
論。此皆非¶
證。總非三因也。
論。所以者何。有部問¶
也。
論。若許隨眠至是隨眠所為。大眾部¶
等釋所以也。我宗若許隨眠是不相應者。¶
即上三事是纏所為。不許上三事是隨眠所¶
為。
論。然經部師所說最善。論主評取¶
經部義也。
論。經部於此所說如何。大
<pb:KR6l0035_T_019-0688b>¶
眾部等問也。
論。彼說欲貪至即名纏故。¶
答。經部宗也 然隨眠體非心相應。異其有¶
部 非不相應。異大眾部。
論。何名為¶
睡。問也。
論。謂不現行種子隨逐。答也。¶
論。何名為覺。問也。
論。謂諸煩惱現¶
起纏心。答也。
論。何等名為煩惱種子。問¶
也。
論。謂自體上至能生煩惱。答也。謂¶
熏在自體。能生當果差別功能名為種¶
子。功能不同名為差別。
論。如念種子¶
至功能差別。論主引二喻破大眾部。此第¶
一也。准正理論。兼破有部。大眾部許由¶
煩惱力。別有隨眠心不相應名煩惱種¶
念種即是所證智生功能差別無別體性¶
今引共許念種例破隨眠。
論。又如¶
芽等至功能差別。引第二喻破。此二喻破隨¶
眠是不相應也。
論。若執煩惱至不可¶
得故。此合兩喻同隨眠也。俱因薰習並¶
是種子。一有體性是不相應。一無體性但¶
是功能差別。差別因緣不可得也。正理論¶
云。又所立喻如念種子。是證智生。能生當¶
念功能差別。亦不相似。以我宗言念種子¶
者。即於證智後初重緣。實念從先證智俱¶
起念生。能生後時憶智俱念。此。顯即念¶
前.後相引。為能赴感差別功能。彼。自體俱¶
生。無別實煩惱從前纏起。能生後纏可名¶
隨眠煩惱種子。故喻於法相去極遙(已上論文) 二¶
說法別。詳順正理論。此文二喻亦對有部。¶
詳論主釋。前證智位總聚熏成名別種子¶
功能差別。種子功能差別。能生智.念後聚
<pb:KR6l0035_T_019-0688c>¶
法也。由前位智能決斷故。同時念記令¶
後位念記憶分明。前位總立智名。後位總¶
立念稱。親證境心名之為智。後記不忘¶
名之為念。
論。若爾六六至有貪隨眠¶
故。有部違經難也。經言於樂受有貪隨眠。¶
故知即是貪相應也。
論。經但說有至何¶
所違害。經部釋也。
論。於何時有。有部問¶
也。
論。於彼睡時至立隨眠想。經部答也。¶
有二釋。一是睡時。二因立果名。想即名¶
之別稱。謂於現在位。纏立隨眠稱。¶
論。傍論且止應辨正論者。正釋頌文也。¶
論。言貪分二謂欲有貪。正釋頌也。
論。¶
此中有貪至二界中貪。出有貪體也。
論。¶
此名何因唯於彼立。問也。三界俱名為有。何¶
故上二界貪獨名有貪。
論。彼貪多託至¶
立有貪名者。釋也。於中有二。一以多於內¶
門轉故名為有貪。二為遮彼解脫想故上¶
二界名有。此即初也。
論。又由有人至非¶
真解脫。第二釋也。前以上界緣內有故名¶
為有貪。後以止邪執故。於上二界立有¶
貪名。
論。此中自體至立有貪名。釋自¶
體名有。等至.及所依身俱是自體。非是外¶
境。有有多種。如說三有即是三界。此中言¶
有。謂是自體。上二界貪多味自體。非味著¶
境離欲貪故。唯於上二立有貪名。¶
論。既說有貪至不別顯示。釋頌唯說有貪。¶
不釋欲貪所以既多緣自體名為有貪。准¶
知多緣外境名欲貪也。¶
論。即上所說。下一頌。第三依本論分六為
<pb:KR6l0035_T_019-0689a>¶
十。問起。頌答。如文可解。
論曰至五疑。¶
此中見分為五故成十也。列名可知。¶
論。又即所說至余等如欲說。此下第四依本¶
論分六為九十八也。文中有三。一開九¶
十八。二明忍智斷。三五見別相。此為初也。¶
問起頌答。如文可解。
論曰至成九十八。¶
總釋頌也。
論。謂於六中至如前已辨。¶
六中一見。行解不同分為五見。如前已辨。¶
論。即此所辨至無色三界。此總釋部.¶
界也。
論。且於欲界至十七七八四。此就¶
欲界五部惑數也。苦十。集.滅各七。道八。修¶
四。成三十六。故云如次十七七八四。¶
論。即上五部至三十六種。此就部辨 部。謂¶
部類各分 餘文可解。
論。前三十二至¶
彼方斷故。分見.修也 纔見諦時即斷名見¶
所斷。由見斷不待修故名見所斷 數數¶
習道彼方斷故名修所斷。要待修習方始斷¶
故名修所斷。
論。如是已顯至及修所斷。¶
此辨五部通局。如文可解。
論。此中何¶
相至名修所斷。辨貪等四惑五斷相也。正理¶
論云。經主於此自問答言。此中何相見苦所¶
斷。乃至何相是修所斷。若緣見此所斷為¶
境名見此所斷。餘名修所斷。此不應理。所¶
以者何。遍行隨眠緣五部故。則見苦.集所¶
斷隨眠。亦應通是見集苦等所斷。又見滅¶
道所斷隨眠。緣非所斷法。當言何所斷。故¶
彼非善立所斷相。應言若見緣苦為境名¶
為見苦。即是苦法.苦類智.忍。此二所斷總¶
說名為見苦所斷。乃至見道所斷亦然。數
<pb:KR6l0035_T_019-0689b>¶
習名修。謂見迹者為得上義。於苦等智¶
數數重習說名為修。此道所除名修所斷。¶
是名為善立所斷相 有人敘俱舍師救¶
云。正理論師謬解我文。謂唯緣此諦所斷¶
為境。名見此諦所斷。故以他部緣及無漏¶
緣為難。應作此言。若緣見此諦為境。若¶
緣見此諦所斷為境。名見此諦所斷。他部¶
緣惑。及無漏緣。應知即是若緣見此為境¶
所攝。以緣諦故。作此解釋非異我說¶
今詳。此釋未為遣難。釋云謬解我文。詳其¶
所解。正理依文。此釋加字豈加字為是。依¶
文為謬 又云。他部緣惑。及無漏緣。應知¶
即是若緣見此為境所攝。以緣諦故者。無¶
漏緣惑。及苦.集下邪見.疑.無明自界緣可¶
爾。以親緣諦故。見此諦時斷。故苦.集下¶
他界緣惑為是何攝。此惑非緣見此所斷及¶
見此諦。斷時不見彼所緣故。若謂雖不見¶
彼所緣。見此諦斷故名見此斷者。此即應¶
總名見此斷。見此諦時。親迷。重緣皆頓斷¶
故。何因加文 今詳。正理妄彈斥者。俱舍此¶
中辨五斷相者。欲界貪.瞋.慢。及此相應無¶
明五斷相也。此四煩惱。若修道斷通緣別¶
事。若見道斷四諦皆雖重緣惑起。即從所¶
緣分其四斷。由此論云若緣見此.所斷為¶
境。名見此所斷。餘名修所斷。正理論師誤¶
解俱舍遂妄彈斥 問何以得知苦.集諦下¶
貪.嗔.慢等。唯重緣起不親緣諦 答准識¶
身足論第十一云。頗有色界見所斷心。決定¶
唯緣有覆無記法耶。曰有。謂色界繫見苦.
<pb:KR6l0035_T_019-0689c>¶
集所斷不遍隨眠相應心。及色界繫見滅.道¶
所斷有漏緣隨眠 今詳。隨眠見諦斷者應¶
有四句。有唯緣諦。謂邪見.疑.獨頭無明。有¶
唯重緣。謂貪.嗔.慢.及彼相應無明。有兼二¶
種謂見.戒取等。第四句可知。
論。如是¶
六中至說九十八。結總數。如文可解 問¶
九地。五部。各各有異。何緣於此就界不同¶
建立隨眠非就地異 答由離界貪建¶
立遍知.沙門果故。謂立此二由斷隨眠。此¶
斷隨眠界非地故。不就地建立隨眠 又¶
釋。雖一界中諸地不同。同界隨眠性少相¶
似。故就界分。不就地說。上界無嗔如前¶
已釋。
論。於此所辨至智所害故。明九¶
十八見。修斷也。¶
論。如前所說。此下一行頌。第二明忍所¶
斷有定.不定。智斷唯定不同。婆沙五十一¶
云。前行義。一不共。二畢竟。三最初 不共¶
前行者。謂若諸煩惱通三界繫。唯見所斷¶
有二句。非想一地唯見所斷唯聖人斷。下八¶
地通二人。聖者斷唯見斷。異生斷唯修斷。此¶
以非想地見斷為前行(以見道不共先答) 畢竟前行¶
者。若諸煩惱唯欲界繫。通於五部。彼修為前¶
行有二句。或修所斷。或見.修所斷。修所斷¶
者是決定。若聖若凡皆修所斷故。見斷不定。¶
聖斷是見斷。凡斷是修斷。修斷決定故先答。¶
以五門中是最後故名畢竟前行 最初前¶
行者。若諸煩惱通三界繫通五部。彼見為¶
前行有三句。非想見所斷唯聖人斷。唯無漏¶
道斷。唯見斷為第一句。已下八地非唯見斷
<pb:KR6l0035_T_019-0690a>¶
故不合立。不例修道修道下地唯修斷故。¶
所以合立修所斷。通下八地皆修所斷通凡¶
聖斷。非想一地唯聖人斷。唯無漏道斷。以同¶
唯修斷。合立為一為第二句。不例見道¶
以有一定故非第三句。以與下合立凡.¶
聖漏.無漏不定故非第一句。下八地見所斷¶
唯不定故為第三句。問前行是何義 答先¶
立義先答義。是前行義。如最初前行先立¶
見所斷。次立修所斷。後立不定。此依婆沙¶
所立次第也。
論曰至方能斷故。釋上兩¶
句。忍所斷者是見所斷。有頂地中唯見非修。¶
以世俗智不能斷故。
論。餘八地攝至¶
智所斷故。釋第三句。下八地通.二斷。若聖¶
人纔見諦理即便斷故。不容至修。凡夫不¶
見諦理必賴數修方能斷故。
論。智所¶
害至智所斷故。此釋第四句。明智所斷即¶
修所斷。此唯修斷不通見斷。
論。有餘¶
師說至見所斷惑。已下敘異師執婆沙九十¶
云。或復有執。異生不能斷見所斷隨眠。有¶
餘復執。異生不能斷諸隨眠。唯能制伏。婆¶
沙五十一云。謂譬喻者作如是說。異生不¶
能斷諸煩惱。
論。如大分別至諸見現¶
行。引兩經證。可知。
論。謂於前際至諸¶
見未斷者。引梵網經六十二見中全常。一¶
分常等。證凡夫不斷見惑所以。
為¶
證者。六十二見中前際分別中十八。謂四¶
遍常論。四一分常論。二無因生論。四有邊¶
等論。四不死憍亂論 後際分別見有四十¶
四。謂十六有想論。八無想論。八非有想非無
<pb:KR6l0035_T_019-0690b>¶
想論。七斷滅論。五現法涅槃論 依過去起¶
分別見名前際。依未來起分別見名後際¶
依現在世不定。或是過去後故名後。未來¶
前故名前 四遍常論者。一由憶劫。謂由¶
能憶一壞成劫.或二.或三.乃至八.十。彼便¶
執我。世間。俱常。二由憶生。謂由能憶一¶
生.或二.或三.乃至.百.千生事。彼便執我.世¶
間俱常。三由見死生。謂由天眼見諸有情¶
死時生時。諸蘊相續。由斯便執我.及世間¶
俱常。四由尋.伺。謂由如是虛妄尋.伺。執¶
我.世間俱常住。此四遍常常見為性 四¶
一分常者。一由大梵。謂從梵世來生此¶
間。由得宿住隨念通故。作如是執。我等¶
皆是大梵天王化作。梵王能化在彼常住。¶
我等所化故是無常。二由大種或心。謂聞¶
大梵說大種.或心隨一是常。便作是執。我¶
以大梵天王為量。世間一分常住。一分無¶
常。三極戲忘念天。謂有先從戲忘天沒來¶
生此間由得宿住通故。便作是執。諸有¶
不極遊戲忘失念者在彼常住。我等由極¶
遊戲忘念。從彼處沒故是無常。四由意憤¶
天。亦同上(是四一分常亦常見為體)二無因論者。一從無¶
想沒來生此間。由得宿住通故。能憶出¶
無想心。及後諸位。而不能憶出心已前諸¶
位。而作是言。我本無而起。二虛妄尋.伺。謂¶
尋思之即身前位所受既皆能憶。前生¶
若有彼所更事。即此身中亦應能憶。既不¶
能憶。故知彼無。邪見攝也 等者。等取四¶
有邊。四不死矯亂論 此上所有已離欲染。
<pb:KR6l0035_T_019-0690c>¶
於欲界法起上見者 非色界惑緣欲界¶
生。於欲界境已離貪故。定是欲界諸見未¶
斷者。結證也。
論。毘婆沙師至提婆達¶
多。述有部釋。有部計。離欲貪并斷見惑。起¶
此見時暫退欲染。如提婆達多得根本定¶
故能為變化。退色定故食闍王唾等。¶
論。由行有殊。已下一行頌。第三釋五見差¶
別也。
論曰執我及我所是薩迦耶見。此¶
異名也。
論。壞故名薩至方執我故。論¶
主引經部釋。如文可解。正理破云。若爾何¶
用標以薩聲。但迦耶聲足遮常故。則應¶
但立迦耶見名。無法是常而可聚集。何用¶
身上標以壞聲。
論。毘婆沙者至名薩迦¶
耶。論主引有部釋也。有部不許緣無起慮。¶
心.心所法必託有法為所緣故。經部宗說。¶
許緣無法亦得生心。
論。諸見但緣至¶
五取蘊起。釋唯我見名有身所以。先釋所¶
以。後引文證。如文可解 然此我見毘婆¶
沙論。若就蘊說。或為二十。或六十五。若¶
就界.處。即有多種 就蘊二十者。分別¶
行緣蘊。不分別所起處。即有二十 言分¶
別行緣蘊者。行謂行解。緣謂所緣。將五蘊¶
為所緣分其行緣。蘊各有四。一是我見。¶
三是所見。一謂色與我作僮僕。即繫屬於¶
我。二謂色與我作纓絡莊嚴我也。三色¶
與我作器。器中有我故。一一蘊有四行緣¶
合為二十。雖為三種行緣。不說此所起¶
處。名分別行緣蘊不分別所起處也 若¶
分別所起處即成六十五者。謂色三種所。
<pb:KR6l0035_T_019-0691a>¶
與受我為僮僕.瓔珞.器。乃至於識亦有三¶
種。三四十二。并計為我總為十三。五蘊各¶
有十三成六十五。就處.界作法如理應¶
思。
論。即於所執至斷常邊故。執邊見¶
也。緣邊起執名為邊執。邊執即見名邊執¶
見。
論。於實有體至名為邪見。釋邪見¶
也。
論。一切妄見至餘增益故。釋唯此一¶
見名邪所以 如旃荼羅皆名執惡。於中¶
甚者名惡執惡。婆沙第九云。問何故邪見¶
不緣虛空.及非擇滅。答若法是蘊。是蘊因。¶
是蘊滅。是蘊對治。邪見即緣。虛空.非擇滅。¶
非蘊等故。彼不緣也 又云。問撥無虛空¶
非擇滅者。為緣何法。答即緣虛空.非擇滅¶
名。所以者何。撥無彼者。非深重心如謗¶
雜染.清淨事故。問此是何智。答此是欲界修¶
所斷中無覆無記邪行相智 准此。不染無¶
知不是染.善。
論。於劣謂勝至總名見¶
取。此釋見取也。有漏名劣。無漏謂勝。以其¶
有漏同是無漏名見取也。
論。理實應¶
立至但名見取。正理一釋同此論。又云。或¶
見勝故但舉見名。以見為初取餘法故。此¶
是見為所取名見取。即是見之取義。¶
論。於非因道至名戒禁取。此釋戒禁取也。¶
論。如大自在至妄起道執。指事別釋。謂¶
或有計大自在等。投水.火等種種邪行為¶
生天因及佛法中唯受持戒。及諸外道計¶
數.相應智。并計我等非解脫道妄起道¶
執。皆名戒禁取 正理論。釋生天因名增¶
上生道。解脫因名為決定勝道。
論。理
<pb:KR6l0035_T_019-0691b>¶
實應立至但名戒禁取。正理一釋同此論文。¶
如前除等。或戒禁勝。是故但立戒禁取¶
名。
論。是謂五見自體應知。結也。¶
論。若非於因至非見集斷 此即問也。何故¶
於自在等起於因見。此是迷因。何非集¶
斷。
頌曰至故唯見苦斷。答也。上兩句¶
牒。第三句釋所以。第四句結也。
論曰¶
至因執亦斷。釋第三句。釋所以也。正理釋¶
云。於自在等非因計因。彼必不能觀察深¶
理。但於自在等諸蘊麁果義。妄謂是常.一.¶
我作者。此為上首方執為因。是故此執見¶
苦所斷。謂執我者是有身見。於苦果義妄¶
執為我。故現觀苦我見即除無我智生。非¶
於後位。若有身見。見集等斷。於相續中我¶
見隨故。即無我智應不得生。以見唯法¶
時我見則滅故。無我智起我見已除。然有身¶
見於自在等相續法中。計一我已。次即於¶
彼相續法上。起邊執見計度為常。由此應¶
知。於自在等法。常我二執唯見苦所斷。¶
由此已顯滅邊執見 乃至 見苦諦時¶
二見既滅。於自在等非因計因。隨二見生。¶
亦俱時滅。故說計因執。唯見苦所斷。然於¶
非道計為道中。若違見道強則見道所斷¶
正理此文。是婆沙論第一百九十意亦¶
同不錄。
論。若爾有執至不應見苦斷。論¶
主難有部也。計自在等從常倒生是見苦¶
斷。投水.火等非常倒生。如何本論說見苦¶
斷。
論。然本論說至是見苦斷。引本論¶
證是見苦斷。
論。迷苦諦故。有部答也。
<pb:KR6l0035_T_019-0691c>¶
解云。此所迷境雖通苦.集。苦果是麁。集因¶
是細。迷其麁果執為因道故見苦斷。¶
論。有大過失至皆迷苦故。自此已下有其¶
四難。一太過失難。二無別相難。三即執見¶
疑難。四集滅邪見難 此即第一大過失難。¶
迷苦諦故是見苦斷。有太過失。五部所斷¶
緣有漏惑。皆迷苦故應皆見苦斷 正理¶
救云。唯見苦所斷。緣牛戒等故。但計麁¶
果為彼因故。由此已遮經主所難迷苦¶
諦故有太過失。緣有漏惑皆迷苦故。以¶
非一切緣有漏惑。皆以苦果為所緣故。¶
如何得有太過失耶 有人敘俱舍釋云。¶
苦下戒禁緣有漏。即於果處生。餘有漏惑¶
亦於有漏。寧非果處起 今詳。此是重述¶
前難。此破未得正理論意。且如集下邪見。¶
尋苦因謗。雖緣有漏非迷苦果。如何例同¶
緣牛戒等 又正理釋云。若違見道強。則¶
見道所斷 此意欲說牛戒等但迷苦果即¶
計為道。不尋餘義。非如計迷道邪見為¶
如理覺。此即先由執餘為清淨因。今將無¶
道為如理覺。此雖所緣是其苦諦。迷道諦¶
義強非見苦斷。正理既言但計麁果為彼¶
因故。已遮餘斷更兼異義。因何難令兼¶
其餘義惑。同但計麁果惑耶。
論。復¶
有何相至迷苦諦故。此即第二無別相難。汝¶
宗戒禁通苦.道斷。復有何相別戒禁取。可¶
說彼為見道所斷。諸緣見道所斷法生。彼¶
亦應名迷苦諦故。應見苦斷 正理救¶
云。此難不然。以於苦諦見為無常等非
<pb:KR6l0035_T_019-0692a>¶
彼對治故。非見苦諦無常等時。能治非道¶
計為道執故彼道執非見苦斷。由此亦遮¶
見集所斷。由見因等非彼治故。謂非於¶
集見因等時。能治非道。計為道執。要於¶
道諦見道等時。方能治彼非道道執。故¶
彼迷執應見道斷 又云。然於非道計為¶
道中。若違見道強。即見道所斷 又云。非¶
道計道有二類故。一緣戒禁等。二緣親¶
迷道。緣戒禁等違悟道信。力不如緣親¶
迷道者。緣戒禁等者。行相極麁故。不遠¶
隨遂故。意樂不堅故。少設劬勞即便斷¶
滅 緣親迷道與此相違。由此應知。非道¶
計道諸戒禁取有二類別。一見苦斷。二見道¶
斷 光師敘俱舍釋云。兩種戒禁俱緣有¶
漏。俱非道計道。何故一於果處起。一非果¶
處起。義既是齊。應俱果起。若俱果起。相還¶
無別。違道徒言 今詳。此釋重述前難。不¶
成斥救。正理救意。同緣有漏非道計道。¶
緣戒禁等違信道力劣。行相極麁不遠隨¶
遂。意樂不堅。見苦諦時即便先斷 緣親¶
迷道者。與此相違。由此見道諦時方能斷。¶
或此釋同緣苦諦非道計道是同。一見苦¶
斷。一見道斷。所以今還將同緣苦諦。但¶
非道計道為難。何成破斥。
論。又緣¶
道諦至理亦不成。此是第三即執見.疑難。若¶
邪見等撥疑於道。如何即執此見.疑等以¶
為其道。若謂執餘。即非緣邪見等。正理釋¶
云。此戒禁取體非不成。以許有於謗道¶
邪見執為能證永清淨道。由彼計為如理
<pb:KR6l0035_T_019-0692b>¶
解故。謂彼先以餘解脫道蘊在心中後執¶
非謗真道邪見為如理覺。言如理者。彼¶
謂撥疑真解脫道是不顛倒。以如理故執¶
為淨因。由此得成戒禁取體。彼心所蘊餘¶
解脫道非見道所斷。戒禁取所緣以彼唯¶
緣自部法故。道有多類於理無失 有人¶
敘俱舍釋云。亦有戒禁即執淨因見苦所¶
斷。此亦即執為。何非苦斷。若不即執彼。¶
執餘為淨因。是即應無見道所斷 今詳。¶
此釋不得上意先蘊餘解脫道在於自心。¶
謂執八道之外所有邪道。此非能撥八道¶
見.疑。此應言是苦所斷。將撥疑道諦為¶
如理覺是見道斷。不違苦等行。違道等行¶
故。及是所緣斷故。因何將前已釋之難。更¶
重難耶。
論。又若有緣至應更思擇。此即¶
第四難也。謂有先以餘解脫更蘊在心中。¶
後執謗真解脫邪見為如理覺。以如理故¶
執為淨因。如前道下應成戒取 正理¶
釋云。無如是理。總許解脫是常是寂。執¶
謗彼心為清淨因理不成故。如許涅槃體¶
實.非實。謂若希求解脫方便彼應必定許¶
有解脫諸許解脫決定有者。必應許彼體¶
是常寂。若不許爾。不應希求。如正法中於¶
涅槃體。雖有謂實謂非實異。而同許彼是¶
常是寂。故於非撥俱見為過。如是若有¶
以餘解脫蘊在心中。彼必總許涅槃常寂。¶
由此不執謗解脫見為如理解。故見滅¶
所斷戒禁取定無 又如天授雖總計有常¶
寂涅槃。而離八支別計五法為解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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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道所計理亦應然。是故有於八支聖道能¶
謗邪見。謂如理覺。無於謗滅謂如理解。以¶
戒禁等自體行相與聖道殊無謂涅槃常¶
寂。體相有差別者。是故無滅與道同義。¶
述曰。此以計能證道有多故。謗於正道¶
執餘邪道為清淨因。謂此邪見為如理¶
道。內.外二道同計涅槃是常。是寂。若撥滅無即不別計得滅之道。由此不執謗滅¶
邪見為如理覺。集諦亦爾。內.外諸道。欲¶
斷苦因而修斷道。若謗因無。必不更計¶
有餘斷道。由此不執謗集邪見為清淨¶
因。由此集.滅所斷無戒取也 有人敘¶
俱舍釋云。如撥無道應無能證。雖撥無¶
道。計有餘道能證。何妨雖撥無集.滅。計¶
有餘集.滅為其斷.證 今詳。此救非俱舍¶
釋。不應理故。撥道有二。一許有苦及¶
有苦滅。撥於正道別執邪道為清淨因。將¶
撥道見為如理覺。助執邪道名清淨因¶
是戒取攝。二撥無道及無苦滅。此撥無道。¶
即無能證。計為苦因及有苦滅修道斷.¶
證。若無集.滅修道何用。無斷.證故。別¶
計非滅以為真滅撥涅槃者。此是見取。¶
若將邪見為如理覺。此順見取何得名¶
道。若將非集而名集者。此是邪智非戒取¶
攝不同淨因名戒取也。何得將此名為¶
戒取。故救無理。¶
論。如前所說常我倒生。已下一行頌。大文第¶
二逐難釋也。文中有三。一明四倒。二七九¶
慢。三未斷不行。此文第一明四倒也。
<pb:KR6l0035_T_019-0693a>¶
論曰至以為我倒。是異師義。
論。有說我¶
倒攝身見全。婆沙正義 正理論云。如是所¶
說是一師宗。然毘婆沙決定義者。約部分別¶
十二見中。唯二見.半是顛倒體。謂有身見¶
苦見取全。邊執見中取計常分。斷.常二見¶
行相互違。故可說言二體各別。諸計我論¶
者。即執我於彼有自在力是我所見。此即¶
我見由二門轉 准此論文後說為正。¶
論。我倒如何攝我所見。前師問也。既我見.我¶
所見。二見不同。如何我倒攝我所見耶。¶
論。如何不攝。後師反責不攝所以。
論。¶
由倒經故至是我所見。釋不全攝所以。既¶
我見.所見。經釋不同。如何我倒即攝我所。¶
論。此即我見由二門轉。順釋也。執色是¶
我門名我見。色屬我門是我所見。
論。¶
是我屬我至見亦應別。反難也。是我名我見。¶
是第一轉聲。屬我名我所見。是第六轉聲。¶
即謂兩見非是異門說一。謂是條然別見¶
由我如此是第三轉聲。為我如此是第四轉¶
聲。應由我是一見。為我是一見。
論。何¶
故餘惑至非顛倒體。廢立四倒體。諸煩惱¶
中且立三因。於中取勝為顛倒體。具其¶
三因。及中勝者。諸煩惱中唯二見.半。具其¶
三因。謂一向倒。推度性故。妄增養故。及體¶
增勝。一向倒簡戒禁取緣少淨故。正理論¶
云。謂戒禁取非一向倒。所計容有能離¶
欲染等故。少分別時得清淨故 解云諸外¶
道等所計苦行。能離染等故得別時少分¶
淨故。及內道中計唯持戒以為其道。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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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分別時得清淨故。非是計道諦邪見.疑¶
等。以為其道。名少分別時得清淨也。彼如¶
理覺非淨因故 二推度性故。簡餘非見¶
煩惱 妄增益簡斷見.邪見。所言勝者。簡¶
餘三諦所斷見取。正理論云。餘部見取非¶
增勝故。
論。若爾何故至非我亦然外難。¶
若倒四何故經說倒有十二。常等四倒皆¶
有想.心.見三種倒故。
論。理實應知至¶
行相同故。通外難云。理實唯見是其顛倒。¶
想.心隨見亦立倒名。
論。若爾何故不¶
說受等。外難云。想.心.見相應隨見亦名倒。¶
受等見相應隨見名受倒。
論。彼於世¶
間至故經不說。此是婆沙通外難云。世間極¶
成想.心顛倒。不言受倒隨世間說想.心¶
倒。不說受也 正理論云。不爾想.心非推¶
度故。隨見倒力亦立倒名。與見相應行相¶
同故。然非受等亦如想.心可立倒名。有¶
別因故。謂於無常等起常等見時。必由境¶
中取常等相。能取相者是想。非餘。故立¶
倒名。非於受等。又治倒慧亦立想名。謂無¶
常等行中說為無常等想。由慧與想近相資¶
故相從立名。受等不爾。由所依力有倒推.¶
增。取境相成。故心名倒。如契經說。心引世¶
間於惑瀑流處處漂溺 解云。由見依於¶
心有倒推求.及妄增益故成顛倒。心為倒¶
依亦名顛倒。
論。如是諸倒至見所斷故。¶
釋十二倒唯見斷也。想心雖非是見。與見¶
相應故亦是見所斷 云預流斷。異後說¶
也。此是有部正義。
論。有餘部說至寧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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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貪。此敘異說。婆沙云。是分別論者。彼計¶
想.心.見三皆是顛倒。有想.心.倒見不相應。¶
婆沙正義。見是顛倒。亦名為倒。想.心假名¶
為倒。實非顛倒。想.心二倒實見相應。彼師¶
所計十二倒中我.常。想.心.見六倒。及樂.淨。¶
見二倒。此八唯見道斷。樂.淨。想.心四倒通¶
見.修斷。若謂樂.淨。想.心。四顛倒不通修¶
斷唯見斷者。未離欲聖。既已斷樂.淨。二¶
倒。因何於不淨之境而取淨相。無樂之¶
中而求於樂起貪欲也。
論。毘婆沙師¶
不許此義。已下有三。一反難破異部。二¶
順釋成自宗。三正通異部難。
論。若有¶
樂淨至有起欲貪故。此第一反難破異部¶
也。
論。由契經說至是倒非餘。此第二順¶
釋成自宗也。
論。然聖有時至畫藥叉迷¶
亂。第三正通異部難。此由其境實非樂.淨。¶
似於樂.淨。聖者率爾於境起貪。若諦觀時¶
即知不淨等如旋火輪.畫藥叉等。實非輪.¶
鬼。率爾見時謂是輪.鬼。若諦觀時知非輪¶
鬼。
論。若爾。已下有三節。一論主引慶¶
喜頌難。二引餘部釋。三通前引經證十二¶
倒是見諦斷。論主不許有部十二倒唯見斷¶
故。所以不救。
論。若爾何故至貪息心¶
便淨。第一引頌云。若十二倒唯見道斷。何¶
故阿難為辨自在說頌。由有想亂倒等¶
辨自在既是聖人。若無其想倒。因何言由¶
有想亂倒故。汝心焦熱等。正理釋云。非我¶
等言欲貪映蔽想無亂倒。但作是言。非¶
諸亂倒皆名顛倒。所以然者。見倒俱行亂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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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心方名倒故。若諸亂倒皆成倒者。則諸¶
煩惱皆應成倒。諸阿羅漢遊衢路時。想亂¶
倒力心便述謬或想亂倒見繩謂蛇。故亂¶
倒中少分立倒。以要最勝方立倒名。最勝¶
因緣如前已辨。故有染想。學位現行非得¶
倒名。何所違害 又經不說彼辨自在定¶
居學位。為證不成。
論。說預流已斷倒¶
者。為除疑故作如是言。勿諸世間見預流¶
者。以花嚴體。用香薰衣。貯畜珍財。耽婬¶
嗜味。便疑顛倒仍未全除。無知覆心故為¶
此事。為除如是世間所疑。故說預流諸倒¶
已斷 或預流者已斷無別。隨信.法行。有¶
斷.未斷。顯定已斷故說預流(已上論文) 解云言¶
論說者。是本論說。或預流者已斷無別。隨¶
信.隨法行。有斷.未斷者。聖人中說次第。謂¶
隨信.隨法行。及預流向。俱在見道十五心。¶
於中至苦類智第四心已前未斷八倒。後¶
十一心已斷八倒。前後同是隨信.行等有¶
斷.不斷別。不得言隨信.法行。及預流向¶
自已斷八倒。一切預流果皆已斷八倒無¶
別不斷。故說預流不說前位。餘文可¶
解。
論。故有餘師至學未全斷。引經部¶
餘師釋。此師四種見倒是見所斷。想.心各四¶
通見.修斷。述此師釋破有部義。
論。如¶
是八種至不違彼經者。第三通經。十二倒唯¶
見斷經也。謂此八倒雖通修斷。於修道中¶
要由見諦方能斷故。名見聖諦斷。¶
論。為唯見隨眠。已下第二明七.九慢也。頌¶
中上一句明七.九慢。次一句明二斷。下兩
<pb:KR6l0035_T_019-0694b>¶
句引例釋 長行中有三節。一釋七慢。二¶
釋九慢。三明二斷。
論曰至七邪慢。此¶
下釋七慢。由慢有七.九。先釋於七。擬後¶
九故言旦也。
論。令心高舉至故分七¶
種。此如釋見。慧能推求總立見名。行轉不¶
同分其多種。行謂行解。轉謂起也。令心高¶
舉總立慢名。於有境界行解不同分為¶
七慢 正理論云。有愚癡者。先於有事.非¶
有事中。挍量自.他心生高舉。說名為慢。¶
由行.轉異分為七種 解云。有事謂稱境。¶
無事謂不稱境。
論。於劣於等至總說¶
為慢。正理論云。豈不此二俱於境中。如實¶
而轉。不應成慢。方劣言勝。方等言等。稱¶
量而知。何失名慢 於可愛事心生愛染。¶
如實而轉。如何成貪。此既耽求諸可意事。¶
無有顛倒。應非煩惱。然由此起能染惱¶
心。既許成貪。是煩惱性。如是雖實勝。劣處¶
生。而能令心高舉染惱名慢煩惱。於理何¶
失故先略述慢總相中說託有.非有二俱¶
容起慢。如於處.非處憤恚俱名瞋。¶
論。於等於勝至總名過慢。此慢過前慢故名¶
為過慢。正理論云。於他殊勝族.明等中。謂¶
已勝.等名為過慢。
論。於勝謂勝名慢¶
過慢。此慢過於過慢名慢過慢。舊論云過¶
過慢也。
論。於五取蘊至名為我慢。執¶
我起慢名為我慢。正理云。於五取蘊執我.¶
我所。心便高舉名為我慢。由此證知。於未¶
缺減有身見位。可言有我想.心二倒非¶
缺減時。
論。於未證得至名增上慢。正
<pb:KR6l0035_T_019-0694c>¶
理論云。於未證得地道斷等殊勝得中。¶
謂已證得名增上慢 未得.得言。其義何¶
別。前得.後得。義不異故 此言為顯未得¶
德得得後有得。宗所許故 解云。得後¶
有得者。即是得德上得也。
論。於多分¶
勝至名為卑慢。正理論云。諸有在家。或出¶
家者。於他工巧.尸羅等德多分勝中。謂己¶
少劣心生高舉。名為卑慢。此中於己心高¶
舉者。於他多勝謂己少劣。有增己故亦說¶
為高 准上論文。卑慢亦有高處。其慢稱¶
境無高處也。
論。於無德中至名為邪¶
慢。正理論云。言無德者。謂諸惡行違功德¶
故立無德名。猶如不善。彼於成此無德法¶
中。謂己有斯殊勝功德。恃惡高舉。故名¶
邪慢(已上論文) 其增上慢所緣境者。若執此法不¶
生為德。即緣此不生法為境。若執此劣法¶
以為勝德。即緣此劣法為境。故婆沙四十¶
三云。若起增上慢我生已盡。此何所緣。答¶
乃至 此即緣生 乃至 我生已盡者。隨¶
於何蘊作生想。此即緣生者。緣所盡生¶
即有漏蘊。問此增上慢亦應能緣慢者所執¶
有漏道行。何故但說緣所盡生。答亦應說¶
彼。而不說者應知此中是有餘說 復次緣¶
道行者唯修所斷。緣所盡生通五部慢。此¶
中但說能遍緣者 復次有漏道行亦是生¶
攝。故說緣生 有餘師說。所執道行說名¶
為生。能生慢故。此慢但說能盡生道。彼¶
說非理。後依梵行已立等慢不說緣生¶
故。此慢緣所盡生不違理故(准上論文。緣道及所盡生)又
<pb:KR6l0035_T_019-0695a>¶
云。若起增上慢我梵行已立 此即緣彼心.¶
心所法 已上本論文。已下婆沙釋 梵行¶
已立者。隨於何處作梵行想。諸阿羅漢¶
於學道名已立。於無學道名今立。此¶
即緣彼心.心所法者。此增上慢緣彼所執¶
有漏道行。無漏梵行非彼境故 已上論文¶
又婆沙云。問誰起幾種增上慢耶。有說¶
異生起五種。謂於勝品有漏善根。及預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