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組織法於民國102年9月23日通過
民國102年11月19日修訂通過(第7-10章)
民國104年9月15日修訂通過(第1章)
民國104年11月8日修訂通過(第1、9-10章)
民國111年3月8日依範本重新修訂通過(所有章節)
民國111年5月27日修訂通過 (第2、7章)
民國113年11月20日修訂通過 (第3、4章)
- 本社訂名為「國立中興大學資訊科學研習社,National Chung Hsing University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lub」,簡稱為「資訊社,NCHUIT」。(以下簡稱本社,或資訊社)
- 本社團宗旨是為了提升中興大學學生資訊科學能力,整合中興校內資訊交流與學習平台,以合作的方式共同討論分享資訊技巧與能力,建立校內資訊圈,在中興建立一個中區資訊重地以及給予中興大學學生討論資訊科學的地方。
- 凡本校學生對資訊感興趣、認同並願力行本社宗旨,經辦理入社手續後成為本社社員,加入本社。
- 社團指導老師為本社之當然監察單位。
- 本社為監督輔助社務之需要,置一監察顧問組織,各屆幹部卸任後,為本組織之當然成員。
- 社長及副社長之權限及任期如下:
- 社長對外代表本社,對內具有最高行政權力,綜理社務並協調各部之工作。
- 副社長協助社長執行職務,社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社長協商代行其職權。
- 社長、副社長任期除創社第一學期為半年外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亦可一學期改選一次。
- 教學部幹事代行社長職權不得逾二個月。
- 社長、副社長必須為第四章第三條所述之核心社員。
- 本社設下列各部,每部置幹事一人,必須為第四章第三條所述之核心社員。其職權如下:
- 學:計畫並執行定期的教學練習,策劃觀摩以及各種講座。
- 活動:結合本社課程策劃貼符本校學生相關主題活動。
- 總務:總理本社財務收支及所有設備,包含學期預算與學年決算報表之生成。
- 公關兼網管:管理本社團對內、對外、募款及交流事宜,加上網頁管理。
- 本社為維持社務順利發展,經幹部會議認可,得增減前條所列之部門。
- 本社得由社長、副社長和教學部敦請老師若干位,藉以協助平時教學練習之指導。
- 本社置社長一人,必須經由全體社員投票同意後產生,且得票數應大於三分之一的核心社員數,副社長由社長指定或前述選舉產生,至少一人。
- 社長需在任期內的5月1日至5月31日間協助選出下屆正、副社長。
- 凡社員參與本社活動達三分之一,經由核心社員四分之一同意後可以成為新的核心社員,核心社員並無人數限制。
- 具有以下幾點者,將喪失核心社員資格:
- 具有第七章第四條者,且經核心社員半數判定之人。
- 成為核心社員後,開會到達次數未達三分之一,且一周後未改善者。
- 每學期期末,社長皆須召開社員大會,唯有社長可以在期中提出臨時大會。
- 社長為社員大會當然主席,記錄由大會中投票表決產生。
- 任何提案需於大會時間確認後,大會開始前五天向社長提出。
- 提案中,非人事案、組織章程修定案,經到場人數半數判定後,得通過。
- 社長具有召開臨時會議之權利,但必須經由四分之一的核心社員覆議。
-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 社員繳納之社費。為維護本社團之運作,將酌收新加入社員新臺幣200元至350元之社費,僅收一次為限。
- 學校補助。
- 其他。
- 視本社財務及相關活動狀況,前條第一點之社費收取多寡,可由本社自行決定,但須由社員大會決議。
- 會計部分由總務收取管理,出納由社長執行。
- 若社費提高,已繳納之社員不必補足差額。
- 社團帳戶須為台灣郵政之與資訊社同名之團體帳戶,不可以私人戶頭為本社帳戶。
- 本社經費需保管至銀行帳戶。
- 本社經費流動須於期末社員大會,由總務向全體社員說明。
-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 無需任何理由加入或離開本社,唯有初次加入之社員須按第六章第一條第一點所述收取社費。
- 自由合理使用本社之公物等相關設施。
- 優先參加本社舉辦之各項活動。
- 行使選舉權。
- 其他應享之權利。
- 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 服從社團指導老師之指導。
- 認真辦理各幹部所分配之事務。
- 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 宣揚本社各項活動。
- 維護社團財產。
- 遵行社內決議。
- 如期繳交社費。
- 僅有核心社員資格者,才能在會議中行使投票權與覆議權,以及接下活動執行長與幹部資格。
- 具有以下幾點者,核心社員半數判定後,本社得拒絕該學生加入本社:
- 曾有蓄意破壞或偷竊本社財產者。
- 曾干預本社辦理比賽、課程或演講者。
- 曾經公開貶低本社價值者。
- 具有重大惡名,且無法與其他社員和平相處者。
- 本章程之修訂須於社員大會中決議。
- 本章程之修定案需三讀通過,且至少三分之一核心社員到場,會議上到場人數三分之二同意通過。
- 本章程修訂後須在一周之內做出修改並公布。
- 本章程修訂不可牴觸憲法或其他已存在法律。
- 本社團解散後,帳戶之餘額由已繳交社費之社員平分。
- 本社團解散後,社團所有財產交由學校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