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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VIII.5.b. Coase Theorem

4she2run2024 edited this page Oct 30, 2026 · 6 revisions

第八单元第 5.b 章 科斯定理(The Coase Theorem)

本章目标。 本文是《法理学》课程第八单元第 5.b 章「科斯定理」的课前概览,面向法学院一年级学生。定理提出者科斯(Ronald H. Coase,1910–2013)的生平与作品年表见人物百科科斯:生平及其作品;本定理是第八单元第 5 章法律经济学与第 6 章波斯纳对德沃金:效率与权利的枢纽概念;法理学与经济学的一般关系另见导论:什么是法理学?。文中提及文献的完整引注见文末「参考文献」。返回 课程大纲。

科斯定理是二十世纪法学与经济学交叉地带被引用最多、也被误读最多的命题之一。它说的是:在交易成本为零、产权界定清晰的世界里,无论法律把权利初始配置给谁,当事人之间的自愿谈判都会把资源配置推向有效率的结果,法律规则只改变钱在谁手里,不改变资源到哪里去。科斯本人从未把它写成一条「定理」,也从未认为那个零成本的世界是真实的——但正是这个反事实的命题,划出了法律经济学的全部问题域:既然现实中交易成本为正,产权与法律规则的选择就不可回避。本页分三部分:定理的表述与来源、由它派生的推论、以及围绕它六十年未曾停歇的批评。

一、定理

(一)表述与前提

科斯定理的通行表述可以写成一句话:只要交易成本为零、产权界定清晰,则无论初始权利如何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自愿谈判都将达成帕累托有效率(Pareto efficiency)的资源配置,且该结果与初始权利配置无关。 帕累托有效率在此取工作定义:不存在一种重新配置,能在不使任何人境况变差的前提下使至少一人境况变好。

两个前提缺一不可。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s)指使用价格机制本身的成本——寻找交易对手、谈判、缔约、监督与执行——而非生产成本;零交易成本意味着谈判桌上没有摩擦力,凡是互利的交易都会实际发生。产权界定清晰意味着相关权利在法律上有明确归属,可以作为交易标的进入谈判。雷根(Donald Regan)1972 年重述该定理时,把前提写得更满:完全竞争、完全信息与零交易成本——完全信息一项后来成为博弈论批评的突破口(见「批评史」)。

(二)思想来源:相互性与庇古传统的倒置

定理出自科斯 1960 年《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其直接前史是 1959 年《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无线电频率相互干扰的问题,科斯主张以界定产权、诉诸交易来解决,而非行政配给。芝加哥诸人——据在场者回忆,辩论在迪雷克托(Aaron Director)家中进行,弗里德曼与斯蒂格勒在座——初以为误,终被说服;这段家宴始末见科斯:生平及其作品。

论文的出发点是对庇古(Arthur Pigou)传统的倒置。传统上,外部性问题被想成「甲侵害乙,如何约束甲」;科斯指出这是错的:

We are dealing with a problem of a reciprocal nature. To avoid the harm to B would inflict harm on A. The real question that has to be decided is: should A be allowed to harm B or should B be allowed to harm A? The problem is to avoid the more serious harm.(我们面对的是一个具有相互性的问题。避免对乙的损害将给甲造成损害。真正要决定的问题是:应当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问题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

牛吃了麦,禁止牛群同样损害牧场主;损害是双向的,问题因而不再是「谁侵害谁」,而是何种安排能使社会总产出最大。

(三)原文的论证与核心句

科斯的论证分两步。先设定价体系「无成本地运转」,分别讨论致害方负责与不负责两种法律规则下的农夫—牧场主案例,证明两种规则下的资源配置相同;再回到真实世界。落在判例讨论(Sturges v. Bridgman)上的那句,是定理最贴近原文的形态:

With costless market transactions, the decision of the courts concerning liability for damage would be without effect on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在市场交易无成本时,法院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判决不会影响资源的配置。)

紧接着的一句则指向真实世界:法官认为自己在决定土地如何使用,这种观点只有在「进行必要市场交易的成本超过权利重新安排可能带来的收益」时才成立——交易成本一旦为正,法律判决就真有经济后果了。定理与其反面,在原文中本就是同一步论证的两半。

(四)命名:斯蒂格勒与教科书化

「科斯定理」一名并非科斯自创。1966 年,斯蒂格勒(George J. Stigler)在《价格理论》(The Theory of Price)第三版中把科斯的思想概括为「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等」,并首次称之为「科斯定理」。命名使命题迅速进入教科书,但教科书化的代价是抽离了原文的相互性语境与制度比较方法。科斯晚年对这一表述始终不满,在收入 1988 年结集的回顾文字中称其说为「声名狼藉的科斯定理」the infamous Coase theorem。批评者后来攻击的,往往是斯蒂格勒版本而非科斯原文——这是阅读批评史时要一直留心的背景。

(五)两个可分离的命题

通行表述其实压合了两个强度不同的命题。效率命题:零交易成本下谈判结果是有效率的,与初始权利配置无关;无关命题:资源配置的具体结果本身不随初始配置而变化。后者更强——初始配置改变当事人的财富,财富改变需求,除非假定不存在财富效应,无关命题在一般情形下并不成立。把两个命题拆开,是理解批评史第一条线索(逻辑前提批评)的钥匙。

思考: 科斯定理断言,在零交易成本的世界里,数据、频谱、碳排放权的初始配置「无关紧要」。今天的数据立法却正在为「数据权利初始归谁」激烈争夺——平台主张投入产生的权利,用户主张人格关联的权利,监管者主张公共利用。请追问:如果立法者相信技术正把交易成本压向零,他是否就可以放心地把初始配置当作纯粹的分配问题来处理?财富效应的批评——初始配置改变各方讨价还价的底气——在数据要素市场上是不是比在农夫与牧场主之间更严重?

二、推论

科斯本人写下的是定理及其语境;后世所称的「推论」,多由考特(Robert Cooter)、卡拉布雷西(Guido Calabresi)、波斯纳(Richard Posner)等人在阐释中归纳成形。读以下四条时,宜区分「科斯原文所论证者」与「后人归纳者」。

推论一:制度中性——零交易成本下,法律规则不影响效率。 这是原文核心句的直接推广:若交易无成本,权利总会流转到评价最高者手中,法院如何判决只影响财富分配,不影响资源配置。它是法律经济学「效率与分配分离」分析框架的起点,也是后来所有「法律无关紧要论」的理论原型。

推论二:科斯第二定理——交易成本为正时,初始权利配置与制度选择影响效率。 放松零成本假设后,谈判可能因成本过高而无法完成,初始配置即被「锁定」;此时产权如何界定、由市场还是法院配置权利,直接决定效率。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后半篇处理的正是这一步,但「第二定理」之名是后人——通行教科书体系中的——归纳,科斯本人未曾以此命名。中文教材中流传的「科斯第三定理」(最优产权制度使交易成本最小化)一说,其归属与表述在文献中并不统一,不宜径称科斯本人提出。笔者在《法治的代价:法律经济学原理批判》(法律出版社 2012 年版)中对另一通行表述——「交易成本为正时,法院应直接影响经济活动」——作过考辨:它既不是一个可以独立证明的定理,也不是前两定理的逻辑推论,只是没有理论根据的主观判断;该书为批判之需沿用其名,但加了引号。

推论三:政策推论——以制度设计降低交易成本,或模拟市场无法完成的配置。 当谈判无法达成有效结果时,立法与司法的任务有二:降低交易成本(明晰产权、减少缔约与执行成本),或把权利初始配置给「本应通过交易获得它」的一方,以最小化制度性损耗。侵权法、合同法与规制经济学中大量规则设计以这一推论为方法论基础。

推论四:组织推论——企业与市场是交易成本不同的两种协调机制。 此推论承接科斯 1937 年《企业的性质》(The Nature of the Firm):当市场交易成本高于内部协调成本,交易被内化于组织。科斯定理与交易成本经济学共同构成新制度经济学的地基——定理划出的那个无摩擦参照系,正是用来测量组织与制度存在理由的标尺。

思考: 推论三说,当谈判成本过高时,制度应当「模拟市场」——替当事人完成他们自己做不成的交易。今天的算法平台恰恰声称能直接压低成本本身:匹配由推荐系统完成,履约由智能合约执行。请追问:一个能把交易成本实时压到趋零的平台,还需要「模拟市场」的法律吗?还是说,平台规则本身就成了一种私人立法——此时应当用推论二去审查的,恰恰是平台对「初始配置」的一次性写入?

三、批评史

科斯定理的学术史几乎就是一部持续的批评史。批评沿四条线索展开:逻辑前提(财富效应与无关命题)、博弈结构(策略性谈判与信息)、适用范围(公共品与多方外部性)、经验有效性(实验检验)。科斯本人的回应构成这部历史的最后一环。

(一)前提之争:无关命题的瓦解(1962–1972)

最早的限定来自布坎南(James M. Buchanan)与斯塔布尔宾 1962 年对外部性概念的精细化:只有「帕累托相关」的外部性才涉及潜在的交易改进,并非一切相互影响都能由谈判消除。1971 年,米山(E. J. Mishan)在《战后外部性文献述评》中指出,初始配置改变财富、财富改变需求,除非假定无财富效应,无关命题在一般情形下不成立。1972 年,雷根在《法律经济学杂志》发表《社会成本问题重访》,把这一批评带进法学界:定理依赖零交易成本与无财富效应的双重假设,二者在现实中均难成立,因而不能用来支持「放任谈判即可达至效率」的政策结论。前提之争的结果是:效率命题在严格条件下幸存,无关命题则被普遍放弃。

(二)范围之争:公共品与灯塔(1954–1974)

萨缪尔森(Paul A. Samuelson)1954 年建立公共品的纯理论时就已指出:非排他性物品面临偏好揭示与搭便车的激励难题,自愿交易无法解决。这一结论与后来的科斯定理正面相撞——两人谈判的模型无法外推到多方外部性与公共品。科斯 1974 年以《经济学中的灯塔》回应:被教科书当作纯公共品典范的灯塔,在英国历史上曾长期由私人建造并向入港船只收费。这场争论的教训是双面的:定理在两人外部性中的逻辑无可指摘,但它的适用范围远比教科书暗示的窄;而「公共品必由政府供给」的对立命题,同样经不起制度史的检验。

(三)博弈结构:信息不对称的理论反驳(1983–1987)

最深的一击来自机制设计理论。1983 年,迈尔森(Roger B. Myerson)与萨特思韦特证明:在双边交易、双方各自持有私人信息、且无外部补贴的条件下,一般不存在事后有效率的谈判机制——买家不会诚实报价,卖家不会诚实报成本,有效交易会有系统地流失。1987 年,法雷尔(Joseph Farrell)在《经济学展望杂志》把这一层意思挑明:科斯定理所依赖的「完全信息」一旦放松,即使交易成本的其他部分为零,效率结论也不成立;把无效率归因于含混的「谈判不完善」并无解释力,定理是否重要,取决于我们是否有理由相信在真实信息结构下有效谈判很可能发生。定理由此从「先验命题」退为「有条件命题」。

(四)经验检验:实验室里的科斯定理(1982–)

霍夫曼(Elizabeth Hoffman)与斯皮策(Matthew Spitzer)1982 年发表首批受控实验:在两人、完全信息、结果可约束执行的条件下,谈判大体达成定理预测的有效结果;后续实验则显示,参与方增多、信息不对称或策略空间扩大时,效率显著弱化。实验经济学的贡献在于把定理从黑板移进实验室,得出的不是「真」或「假」的判决,而是边界图:定理在何种结构下近似成立,在何种结构下失效。

(五)法学界:吸收、改造与规范批评(1972–)

法学界的主流反应不是否定定理,而是把它的反命题当作分析框架。1972 年,卡拉布雷西与梅拉米德发表《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禁易性:大教堂的一幅景观》,在交易成本为正的前提下讨论以何种规则保护权利——财产规则、责任规则抑或禁易性——规则选择取决于交易成本结构与制度目标的权衡。波斯纳 1973 年《法律的经济分析》则把「模拟市场」确立为普通法的效率解释方法。批评同样存在:批判法学派指出,把效率预设为规范基准,本身已包含关于初始分配的价值选择,科斯框架只是把这层选择藏进了「中立」的技术语言。

(六)科斯的回应与六十年的总账(1988–2020)

科斯 1988 年在《企业、市场与法律》中申明:他从未把零交易成本当作真实世界的描述;定理的功能是揭示「在零交易成本世界中制度无关紧要」这一反事实,从而凸显正是交易成本为正这一事实,使产权与法律规则的选择成为经济学与法学的核心问题。批评者攻击的是定理的表面命题,而他自认的贡献恰在定理的反面。2020 年,米德玛(Steven G. Medema)在《经济学文献杂志》发表《科斯定理六十年》,为这部争论史结账:定理是战后经济学最有影响也最具争议的观念之一,围绕它的含糊与误用须逐一清理,清理之后仍能在经济逻辑上成立的那个科斯定理,才是可以继续使用的工具。

思考: 法雷尔 1987 年的条件是:定理重要,当且仅当我们有理由相信有效谈判在真实信息结构下很可能发生。大模型正在改变这个信息结构本身——合同可以由机器阅读、比价可以由机器完成、谈判可以由代理进行。请追问:当谈判的双方都换成信息处理能力接近的机器,迈尔森—萨特思韦特证明的那个不可能性,会因此消失吗?还是会换个形式回来——比如,藏进训练数据与模型偏好的不对称里?

四、中文语境

科斯定理进入汉语学界与 1980 年代末的产权改革讨论同步,它很快成为国企改革与农地制度研究的主要思想来源之一。周其仁在 2010 年科斯百岁研讨会上的说法是,科斯理论与中国改革「恰好处在一个简单框架的两端」——科斯观察到交易成本实际为正,而中国不断推进变革,两者的中间结合点就是中国的改革实践。批评也随即到来:崔之元 1993 年发表〈科斯定理:真知灼见还是同义反复?〉,是汉语学界最早的系统质疑之一。

中文世界的批评不止于转述与接受。笔者在〈界权成本问题:科斯定理及其推论的澄清与反思〉(《中外法学》2010 年第 1 期)中指出:科斯定理所处理的是法律界权之后的市场运行——零交易成本是命题假设,而产权既定是前提假设;推论却把这一前提改写成可以比较成本的变量,二者之间没有逻辑关系。定理真正忽略的是界权过程本身的成本:正如交易成本是市场的代价,界权成本(delimitation cost)是法治的代价。据此,笔者在《法治的代价:法律经济学原理批判》(2012)与〈界权成本、洛克世界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转换〉(《北大法律评论》第 13 卷第 1 辑,2012)中提出重构:定理的完整表述需要双零假设——交易成本为零且界权成本为零;规则选择的准则是使界权成本与交易成本之和最小,而非单看交易成本。这一进路同时调换参照系:交易成本不可测度,「多高才算过高」永远说不清;界权成本则能以法律运行的实际代价为依据。经验层面,〈从界权成本看真实世界〉(《人大法律评论》2015 年卷)以浙江村商人产权不定、不签合同而交易繁荣的调研,批评科斯推论的「法律中心主义」——产权不确定的结果不是丛林法则,而是人情信义等替代性界权机制;该文并提出「法治阈值」:法律界权成本的下限决定人们规避法律的制度空间。

译名层面,transaction costs 有「交易成本」与「交易费用」两译并存,本课程统一用「交易成本」;Coase 有「科斯」「寇斯」两译,课程译名词典以「科斯」为准。

思考: 科斯定理在中国的接受史,始终与「产权改革」绑定。请追问:当中文读者把「交易成本为正,所以产权初始界定要紧」读成改革方法论时,他们接过的是科斯的意思,还是科尔奈、诺斯乃至本土改革实践层层转译后的意思?一个定理跨语言旅行时,丢失的与新增的各是什么?

五、阅读路径

  • 核心阅读:考特(Robert Cooter)、尤伦(Thomas Ulen)《法律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科斯定理相关章——定理与「第二定理」的可靠导读,中译本可得。
  • 原典选读:科斯《社会成本问题》第一至四节——相互性的提出与零成本世界的论证,定理全部出处在这一半篇幅之内。
  • 可选延伸:法雷尔《信息与科斯定理》(1987,开放获取)——博弈结构批评的最佳入口;米德玛《科斯定理六十年》(2020)——批评史的权威总账;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1988)中回顾定理的诸文——作者本人的最终定位。

参考文献

一手文献

  • Coase, R. H. (1937) 《企业的性质》(The Nature of the Firm), Economica, n.s. 4 (16): 386–405. (DOI)
  • Coase, R. H. (1959) 《联邦通讯委员会》(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2: 1–40.
  • Coase, R. H. (1960) 《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3: 1–44. → DOI
  • Coase, R. H. (1974) 《经济学中的灯塔》(The Lighthouse in Economics),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7 (2): 357–376. → DOI
  • Coase, R. H. (1988) 《企业、市场与法律》(The Firm, the Market, and the Law),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批评与研究文献

  • Buchanan, J. M., and W. C. Stubblebine (1962) 《外部性》(Externality), Economica, n.s. 29 (116): 371–384.
  • Stigler, G. J. (1966) 《价格理论》(The Theory of Price), 3rd ed., New York: Macmillan.(「科斯定理」命名出处)
  • Mishan, E. J. (1971) 《战后外部性文献述评》(The Postwar Literature on Externalities: An Interpretative Essay),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9 (1): 1–28.
  • Calabresi, G., and A. D. Melamed (1972) 《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禁易性:大教堂的一幅景观》(Property Rules, Liability Rules, and Inalienability: 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 Harvard Law Review, 85 (6): 1089–1128. (DOI)
  • Regan, D. H. (1972) 《社会成本问题重访》(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Revisited),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5 (2): 427–437. → DOI
  • Hoffman, E., and M. L. Spitzer (1982) 《科斯定理:若干实验检验》(The Coase Theorem: Some Experimental Tests),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25 (1): 73–98. → DOI
  • Myerson, R. B., and M. A. Satterthwaite (1983) 《双边交易的有效机制》(Efficient Mechanisms for Bilateral Trading), 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 29 (2): 265–281. (DOI)
  • Farrell, J. (1987) 《信息与科斯定理》(Information and the Coase Theorem),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1 (2): 113–129.
  • Medema, S. G. (2020) 《科斯定理六十年》(The Coase Theorem at Sixty),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58 (4): 1045–1128. → DOI
  • Cooter, R., and T. Ulen 《法律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 Boston: Pearson.(通行版次;中译本见上海三联书店「当代经济学系列」)
  • Samuelson, P. A. (1954) 《公共支出的纯理论》(The Pure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 36 (4): 387–389. (DOI)

中文文献

  • 崔之元(1993)〈科斯定理:真知灼见还是同义反复?〉。
  • 凌斌(2010)〈界权成本问题:科斯定理及其推论的澄清与反思〉,《中外法学》2010 年第 1 期。
  • 凌斌(2012)〈经济运行的法律影响——论法律界权在科斯框架中的功能与成本〉,《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 年第 3 期。
  • 凌斌(2012)〈界权成本、洛克世界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转换〉,《北大法律评论》第 13 卷第 1 辑。
  • 凌斌(2012)《法治的代价:法律经济学原理批判》,北京:法律出版社。
  • 凌斌(2015)〈从界权成本看真实世界〉,《人大法律评论》2015 年卷第 2 辑。
  • 科斯(1990/2009)《企业、市场与法律》,盛洪、陈郁译校,上海三联书店 1990 年初版;格致出版社 2009 年修订版(「当代经济学译库」)。
  • 科斯、阿尔钦、诺斯等(1991)《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刘守英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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