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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er. Life and Works
本页说明。 本文是《法理学》课程 Wiki 的人物百科页,传主为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面向法学院一年级学生。他的理论——法律社会学(Rechtssoziologie)、正当支配的三种类型与官僚制——在课程大纲中属第六单元第 3 章「社会学法理学」;法律现实主义与形式主义之争的背景,见同单元第 1 章「形式主义对现实主义」与第 2 章「法律现实主义」。文中提及文献的完整引注见文末「参考文献」。返回 Home。
韦伯 1864 年 4 月 21 日生于普鲁士王国萨克森省的埃尔福特。父亲老马克斯·韦伯(Max Weber Sr.)是律师,后为民族自由党在普鲁士邦议会与帝国国会的议员;母亲海伦妮·法伦施泰因(Helene Fallenstein)是虔诚的加尔文宗信徒,母系出自法国胡格诺的索谢家族。他是八个孩子中的长子,弟弟阿尔弗雷德·韦伯(Alfred Weber)后来也是社会学家。1869 年全家迁居柏林近郊的夏洛滕堡,他 1870 年入小学,1872 至 1882 年就读皇后奥古斯塔文理中学。
1882 年他入海德堡大学读法律,此后在柏林大学与哥廷根大学就读;1883 年 10 月至次年 9 月服兵役期间,在斯特拉斯堡大学听舅父、历史学家赫尔曼·鲍姆加滕(Hermann Baumgarten)的课。1886 年 5 月他通过候补文官的法律考试,1888 年加入社会政策协会(Verein für Socialpolitik)——当时德国经济学界讨论社会改革的主要场所。
1889 年,他以中世纪商事组织的研究获法学博士,导师为莱文·戈尔德施密特(Levin Goldschmidt)与鲁道夫·冯·格奈斯特(Rudolf von Gneist),由特奥多尔·蒙森(Theodor Mommsen)主考。1891 年他又以《罗马农业史及其对公法和私法的意义》(Die römische Agrargeschichte in ihrer Bedeutung für das Staats- und Privatrecht)取得授课资格,答辩时蒙森在场参与辩论。两部学位著作都以法律史为题:一部处理中世纪南欧文献中的商事合伙,一部处理罗马的土地制度及其对公法、私法的意义。他在成为社会学家之前,先是一个受过完整训练的法律史家。
他出生的第七年,德意志帝国在凡尔赛镜厅宣告成立;同一年开启的「奠基时代」,在 1873 年的证券市场崩溃里结束,此后的长期萧条伴随了他的整个中学与大学时代。这个律师之家子弟的法学训练,落在帝国的上升期与随之而来的经济重整之间。
1893 年 9 月 20 日他与表妹玛丽安妮·施尼特格(Marianne Schnitger)在厄灵豪森(Oerlinghausen)结婚,婚姻带来经济独立。1894 年夫妇移居弗赖堡,他任弗赖堡大学经济学教授,次年发表就职演讲《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Der Nationalstaat und die Volkswirtschaftspolitik)。1896 年他转到海德堡大学,主持经济学与财政学教席。韦伯夫妇的家成为「韦伯圈子」的中心,法学家格奥尔格·耶利内克(Georg Jellinek)、神学家特洛尔奇(Ernst Troeltsch)、经济学家桑巴特(Werner Sombart)都在其中。
1897 年 6 月,他因父亲对待母亲的方式与父亲激烈争执;两个月后父亲在里加去世,争执终未和解。此后他陷入长期的抑郁、神经紧张与失眠,无法履行教授职责。1899 年他获准免除教学,此后数年在疗养院与科西嘉、意大利之间往复。1903 年,他退出教职。
俾斯麦已于 1890 年去职,威廉二世亲政,社会政策协会的改革议程趋于保守。韦伯从法学转向经济学、又从教席上退下来的这十年,正是帝国由工业化狂飙转入内部重整的十年。
1904 年他任《社会科学与社会政策文库》(Archiv für Sozialwissenschaft und Sozialpolitik)副主编,与埃德加·雅费(Edgar Jaffé)、桑巴特共事,把它办成社会科学的重要期刊;同年他赴美参加圣路易斯博览会的艺术与科学大会,并在美国旅行近三个月。1904 与 1905 年,《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Die protestantische Ethik und der Geist des Kapitalismus)分两期刊于该文库。1907 年因继承遗产,他得以继续以私人学者身份工作。
1909 年,他因不满社会政策协会的政治保守与方法上的松懈,与同道共同创立德国社会学学会,任首任司库;1912 年因在学会内坚持社会科学的「价值自由」引发争议而辞职。1913 年他发表《理解社会学的若干范畴》(Über einige Kategorien der verstehenden Soziologie),同年起为《社会经济学大纲》(Grundriss der Sozialökonomik)撰稿——这份稿件后来成为遗著《经济与社会》的主体。
一个退出教席的人,靠遗产与期刊编辑的身份维持研究,这一状态持续到 1918 年。1904 年的美国之行让他直接看到大规模工业城市与志愿社团的运作方式,也为他此后关于新教教派与现代资本主义的讨论提供了材料。
1914 年战争爆发后他志愿服役,任预备役军官,负责组织海德堡的军队医院直到 1915 年底。他起初支持德国的战争努力,后来成为德皇战争政策的公开批评者:反对吞并比利时与无限制潜艇战,主张宪政改革、普选与议会赋权。
1917 年 11 月,他在慕尼黑应自由学生青年之邀作《以学术为业》(Wissenschaft als Beruf)的演讲,1919 年成书;1919 年 1 月 28 日,在竞选魏玛国民议会议席失败后作《以政治为业》(Politik als Beruf)的演讲,同年成书。1918 年他先在维也纳大学出任政治经济学教席,战败后参与创立自由主义的德国民主党;1919 年转任慕尼黑大学,接替布伦塔诺(Lujo Brentano)的教席。他为魏玛宪法的起草提供咨询,主张强有力的公民投票总统制;1919 年 5 月加入德国的凡尔赛代表团,行前曾试图说服鲁登道夫(Erich Ludendorff)向协约国投降。
1920 年 4 月 7 日,他的妹妹莉莉·舍费尔(Lili Schäfer)自杀,夫妇收养了她的四个孩子。6 月初他因感冒取消课程,随后转为肺炎;6 月 14 日,他在慕尼黑去世,终年五十六岁,死因很可能与战后的西班牙流感大流行有关。遗体在慕尼黑东墓园火化,骨灰次年安葬于海德堡山墓园。他最后的讲授包括应学生要求开设的经济史课程,以及 1920 年初与斯宾格勒(Oswald Spengler)连续两天的公开辩论。
战争结束的那一年,德国的革命推翻了帝制,魏玛宪法生效,共和国随即遭遇第一次右翼颠覆。他重返讲坛的两年,正是共和国最不稳定的两年。
思考: 韦伯把现代的秩序描述为规则、层级与可计算程序取代传统与个人裁量的过程,官僚制是这一过程的组织形态。今天,一部分行政判断正在交给模型:评分、排序、风险预警由算法产出。请思考:当裁决的可预测性由统计规律而非成文规则提供,这算是形式理性法的延长,还是一种新的「实质非理性」——结果取决于个案数据的具体计算,而非一般规则?韦伯说形式理性法的作用在于让行为的法律后果可被预见;如果一个模型能给出同样稳定的输出,却无法说出规则,它承担的还是同一项作用吗?
韦伯的著述横跨法律史、经济学、宗教社会学与政治论著,生前成书者不多;今天通行的几部大书多由身后整理而成。下表按写作或首次发表的时序列出其主要作品,第三列著录版本与流传;修订、结集与中译随原始版著录,不另占行。
| 年份 | 作品 | 版本与流传 |
|---|---|---|
| 1889 | 《中世纪商业合伙史——以南欧文献为据》(博士论文) | 1889 年以此获法学博士学位 |
| 1891 | 《罗马农业史及其对公法和私法的意义》(教授资格论文) | 1891 年以此取得授课资格 |
| 1895 | 《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 | 1895 年弗赖堡就职演讲 |
| 1904–1905 | 《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 1904、1905 年分两期刊于《社会科学与社会政策文库》,后收入《宗教社会学论文集》第一卷 |
| 1904 | 《社会科学认识和社会政策中的客观性》 | 1904 年刊于同上;英译收于《社会科学方法论》 |
| 1906 | 《新教教派与资本主义精神》(Die protestantischen Sekten und der Geist des Kapitalismus) | 后收入《宗教社会学论文集》 |
| 1913 | 《理解社会学的若干范畴》 | 载《Logos》第 4 卷页 253–294,后收于《科学理论论文集》 |
| 1915 | 《儒教与道教》 | 世界宗教比较研究之一,1920 年收入《宗教社会学论文集》第一卷 |
| 1917 | 《以学术为业》 | 1917 年 11 月慕尼黑演讲,1919 年成书 |
| 1919 | 《以政治为业》 | 1919 年 1 月 28 日慕尼黑演讲,同年成书 |
| 1920–1921 | 《宗教社会学论文集》(Gesammelte Aufsätze zur Religionssoziologie,三卷) | 韦伯生前亲自编定,图宾根莫尔出版社 |
| 1921–1922 | 《经济与社会》 | 身后出版,玛丽安妮·韦伯与梅尔希奥·帕伊(Melchior Palyi)整理;第二部第七章即法律社会学,页 386–512 |
| 1921 | 《城市》 | 身后刊行,1924 年并入《经济与社会》 |
| 1922 | 《科学理论论文集》(Gesammelte Aufsätze zur Wissenschaftslehre) | 身后整理的方法论文集 |
| 1923 | 《一般经济史》 | 学生课堂笔记由赫尔曼与帕伊整理出版 |
| 1984–2020 | 《马克斯·韦伯全集》(Max Weber-Gesamtausgabe) | 巴伐利亚科学院编,四十五卷(另二卷索引),2020 年完成 |
身后整理的分量。 《经济与社会》(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在 1921 年 2 月至 1922 年 9 月间分四册出版,韦伯去世时并未写完:第一部分四章的概念学说由他本人付印前编定,第二部分各章写于 1909 至 1913 年,他在 1918 年之后已无暇统一定稿,因此各章的术语与写法并不统一。《城市》(Die Stadt)1921 年先以单行本刊行,1924 年才并入《经济与社会》。学生笔记整理成的《一般经济史》(Wirtschaftsgeschichte)1923 年出版。此后又有温克尔曼(Johannes Winckelmann)1956 年编订的第四版与 1976 年的第五版,以及巴伐利亚科学院自 1984 年起编纂、2020 年完成的历史考证版全集——全集把《经济与社会》分为六部分重编。读这些书时须记得:它们的篇目次序有一部分是编者排定的,韦伯本人未能过目。
法律社会学的位置。 德文版《经济与社会》第二部第七章是「法律社会学(经济与法律)」,在 1921/1922 年第一版中占页 386 至 512;温克尔曼整理的第四、第五版仍在第七章(页 387–513)。1978 年 Roth 与 Wittich 的英译本把它编为第二卷第八章「经济与法律(法律社会学)」,页 641–900。1954 年,法学家莱因斯坦(Max Rheinstein)与社会学家希尔斯(Edward Shils)把这一章单独译出,题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此后的英语教学与中文译本多以此为底本。
章号为什么会不一致。 德文各版一律作第七章,英译本却作第八章,其差不是德文改了章次,而是英译本重排的结果:Roth 与 Wittich 把德文版中未能独立成章的「市场:其非人格性与伦理」残稿单列为第二部分第七章,又把手稿中最长的「支配社会学」一章拆成七章,第二部分遂扩为十六章,法律社会学随之后移一位。中译本的标注由此分为两种:林荣远译本(1997 年,商务印书馆)据温克尔曼整理本,作下卷第七章;阎克文译本(上海人民出版社)篇目与英译本一致,并收入京特·罗特的导读,第一部分四章之后,第二部分同编为十六章,第一卷止于第七章「市场的非人格性及市场伦理」,法律社会学因而落在第二卷第八章。课程大纲 PVI.3 所记「ch. VIII」出自英译本与阎译本的编号,不是另一部著作,也不是德文版换了章次。本页引注一律以德文版章次为准,标作第二部第七章,英译本页码另注。
两篇演讲的时点。 《以学术为业》是 1917 年 11 月在慕尼黑的演讲,1919 年成书;《以政治为业》是 1919 年 1 月 28 日的演讲,同年成书。二者常被并称为「1919 年的两篇演讲」,实际两次演讲相隔一年有余。
早期的法律史研究。 博士论文处理中世纪南欧文献中的商事合伙,考察连带责任原则与独立财产如何自家户共同体与商事组织中分化出来;教授资格论文处理罗马的土地制度,落点在其对公法与私法的意义。两部著作都出自法律史,也都带着经济史的方法。
《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1904–1905)。 韦伯从富兰克林的劝世文读起,指出其中被当作义务来讲的是:the idea of a duty of the individual toward the increase of his capital, which is assumed as an end in itself(个人有义务去增加自己的资本,而资本的增加被当作目的本身)。这一伦理的至善是赚越来越多的钱,同时严格避免一切自发的享受:the summum bonum of this ethic, the earning of more and more money, combined with the strict avoidance of all spontaneous enjoyment of life(这种伦理所奉的至善,就是赚越来越多的钱,加之严格避免一切自发的生命享受)。他要考察的是这种把职业劳动当作天职的生活态度,与现代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之间的关联;他称这种关联为「选择的亲缘关系」,而不是单向的因果。
概念与方法论部分。 《理解社会学的若干范畴》处理理解社会学的基本范畴;《社会科学认识和社会政策中的客观性》主张经验研究与价值判断必须分开——学者可以说明采取何种手段将得到何种结果,不能替人选择目的。
《经济与社会》第一部。 前四章依次是社会学的基本术语、经济行动的社会学范畴、正当支配的类型、身份群体与阶级。社会行动按其主观意义分为目的理性、价值理性、情感与传统四类;正当秩序的效力来源分为惯例与法律。
法律社会学(第二部第七章)。 韦伯区分法律的创制与法律的发现,二者各自可以按「形式的/实质的」与「理性的/非理性的」两对标准分类,形成四种组合:形式非理性——以神谕、神明裁判一类理智之外的手段处理法律问题;实质非理性——全然以个案的具体评价为决定基准;实质理性——依据通则化的准则,但取向于伦理、功利一类的实质标准;形式理性——依据抽象的一般规则,经体系化整合,结果可计算、可预测。形式理性法与货币核算的可计算性相配合,是资本主义经营得以进行的制度条件之一。三种正当支配——传统型、卡里斯马型与法理型——之中,法理型支配的正当性建立在对形式理性法律的信仰之上,而官僚制是它典型的行政班子。他同时注意到,现代资本主义最初恰恰是在中世纪商法这种不理性的法律形式中发展起来的,因此可预测的法律与资本主义兴起之间并非简单的单向因果。
《城市》与宗教社会学的比较研究。 《城市》考察西方城市作为自治共同体的形态;《儒教与道教》(Konfuzianismus und Taoismus)、《印度的宗教》《古犹太教》把同一个理性化的问题放到其他文明中检验。
思考: 韦伯说形式理性法的作用在于可预测——人能够预先算出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这对于需要长期核算的经济活动是一项制度条件。今天的法律检索、合同审查与裁判预测越来越多地由模型完成,模型给出的同样是「预测」,只是它的依据不是规则体系,而是语料中的统计关联。请思考:可预测性如果来自统计而非规则,它还能不能支撑韦伯所描述的那种自行安排事务的行为形态?一个被告知「依本模型判断,此类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概率为七成」的当事人,与一个能自己读到法条并推出结论的人,处在同一种可预测性之中吗?
韦伯在本课程中出现于两处。其一,课程大纲第六单元第 3 章「社会学法理学」以《经济与社会》与《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为经典文献,处理法律理性与正当支配类型的论述。其二,同单元第 1 章的形式主义对现实主义之争与第 2 章的法律现实主义,构成理解他的背景:韦伯考察规则体系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关联,现实主义追问规则与法院实际作为之间的落差。
生平事实对阅读这些章节有一项直接的帮助:韦伯不是从外部评论法律的哲学家,而是以中世纪商事组织与罗马土地制度为学位论文题目的法律史家,其后半生的研究对象——宗教、支配、城市——都从这一训练出发。他关于法律理性化的判断,出自一个把法律当作历史现象来比较的人。
韦伯的名字进入中文世界相当晚。1934 年周咸堂据奈特(Frank H. Knight)的英译本并参照黑正严的日译本译出《世界的社会及经济史大纲》,由京华印书馆印行,译者把他的名字写作「马克思·威培」。1936 年郑太朴据德文译出《社会经济史》,由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韦伯的名字第一次以今天的译法出现在中文里;这本书以经济史类图书刊行,其社会学意涵当时并未引起注意。
真正的变化发生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1985 年,三联书店《读书》杂志编辑部召开关于韦伯思想的座谈会;1987 年 12 月,于晓、陈维纲译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由三联书店出版,是第一个中文全译本,也是第一个把篇幅几乎与正文相当的注释一并译出的译本——韦伯习惯把正文没有说尽的话放进注释,有时一条注释相当于一篇论文。次年,苏国勋出版《理性化及其限制——韦伯思想引论》,是大陆学术界第一部韦伯研究专著。
此后各书陆续有译本:《儒教与道教》1995 年洪天富译本(江苏人民出版社)与 1996 年王容芬译本(三联书店);《经济与社会》1997 年林荣远译两卷本(商务印书馆,据温克尔曼整理本),此后另有阎克文译本(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0 年,世纪文景《经济与社会(第一卷)》2019 年 10 月);《学术与政治》1998 年冯克利译本(三联书店)。与本页最直接相关的一本是 1998 年 9 月张乃根译《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收入「外国法律文库」,据莱因斯坦与希尔斯 1954 年的英译选编本转译,是国内法学课堂常用的韦伯法律社会学读本。台湾另有远流出版的《韦伯作品集》,由康乐、简惠美等译出多种。
译名层面,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 译「经济与社会」、Die protestantische Ethik und der Geist des Kapitalismus 译「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已成定译;Rechtssoziologie 译「法律社会学」,ideal type 译「理想类型」,Herrschaft 在社会学语境中译「支配」。课程术语表中的「支配」另有 dominium 一义(罗马法上的所有),与韦伯此处所指不是同一个概念。
思考: 《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第一个中文全译本出版于 1987 年,距德文初刊八十三年;《经济与社会》的全本中译出版于 1997 年,距初版七十五年。一部著作进入另一门语言的时差,曾经以几十年计。今天任何一段原文都可以在几秒内得到机器译文,时差趋近于零。请思考:当初为时差付出代价的是等待译文的读者;当译文可以即时取得,代价转移到了哪里?译本曾是一种需要长期投入才能形成的公共物——译名、术语与注释体例都在其中沉淀;当翻译变成一次调用,这些沉淀还会发生吗?
- 入门:先读《斯坦福哲学百科》的「Max Weber」条(开放获取,课程大纲延伸阅读已列),再回到本页第一节的生平年表。
- 原典:《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用 Marxists Internet Archive 所载帕森斯译本(开放获取);《经济与社会》用课程大纲所列 1978 年 Roth 与 Wittich 英译本(Open Library 著录),法律社会学部分用莱因斯坦与希尔斯编译的选编本(Open Library 著录);中译用张乃根译《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对读。
- 传记与语境:玛丽安妮·韦伯《马克斯·韦伯:一幅生平写照》(1926)出自整理其遗稿者之手;苏国勋〈韦伯思想在中国〉(2021)梳理了中文世界的接受史。
原著(按首次发表或首次刊行时序)
- Weber, M. (1889) 《中世纪商业合伙史——以南欧文献为据》(Zur Geschichte der Handelsgesellschaften im Mittelalter),法学博士论文。
- Weber, M. (1891) 《罗马农业史及其对公法和私法的意义》(Die römische Agrargeschichte in ihrer Bedeutung für das Staats- und Privatrecht),教授资格论文。
- Weber, M. (1895) 《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Der Nationalstaat und die Volkswirtschaftspolitik),弗赖堡就职演讲。
- Weber, M. (1904) 《社会科学认识和社会政策中的客观性》(Die Objektivität sozialwissenschaftlicher und sozialpolitischer Erkenntnis),Archiv für Sozialwissenschaft und Sozialpolitik.
- Weber, M. (1904–1905) 《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The Protestant Ethic and the Spirit of Capitalism),Archiv für Sozialwissenschaft und Sozialpolitik;Marxists Internet Archive 所载 Parsons 译本(Unwin Hyman, 1930)。
- Weber, M. (1906) 《新教教派与资本主义精神》(Die protestantischen Sekten und der Geist des Kapitalismus)。
- Weber, M. (1913) 《理解社会学的若干范畴》(Über einige Kategorien der verstehenden Soziologie),Logos 4, 253–294.
- Weber, M. (1915) 《儒教与道教》(Konfuzianismus und Taoismus);1920 年收于《宗教社会学论文集》第一卷。
- Weber, M. (1917) 《以学术为业》(Wissenschaft als Beruf),1917 年 11 月慕尼黑演讲,1919 年成书。
- Weber, M. (1919) 《以政治为业》(Politik als Beruf),1919-01-28 慕尼黑演讲,同年成书。
- Weber, M. (1920–1921) 《宗教社会学论文集》(Gesammelte Aufsätze zur Religionssoziologie),三卷,Tübingen: J. C. B. Mohr (Paul Siebeck).
- Weber, M. (1921–1922) 《经济与社会》(Economy and Society),玛丽安妮·韦伯与 M. Palyi 整理,Tübingen: J. C. B. Mohr (Paul Siebeck);第二部第七章为法律社会学,页 386–512。
- Weber, M. (1921) 《城市》(Die Stadt),身后刊行;1924 年并入《经济与社会》。
- Weber, M. (1922) 《科学理论论文集》(Gesammelte Aufsätze zur Wissenschaftslehre),Tübingen.
- Weber, M. (1923) 《一般经济史》(Wirtschaftsgeschichte),S. Hellmann 与 M. Palyi 据课堂笔记整理。
- Weber, M. (1954) 《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Max Weber on Law in Economy and Society),ed. M. Rheinstein,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 Weber, M. (1978) 《经济与社会》(Economy and Society),ed. G. Roth and C. Wittich,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第二卷第八章 "Economy and Law (The Sociology of Law)",页 641–900(德文版为第二部第七章)。
二手文献
- 《斯坦福哲学百科》"Max Weber"条(2022-09-21 修订)。
- Weber, M. (1926) 《马克斯·韦伯:一幅生平写照》(Max Weber: Ein Lebensbild);英译 Max Weber: A Biography,H. Zohn 译,1988。
- 《马克斯·韦伯全集》(Max Weber-Gesamtausgabe),巴伐利亚科学院编,Tübingen: J. C. B. Mohr (Paul Siebeck),1984–2020,四十五卷(另二卷索引)。
- 苏国勋(1988)《理性化及其限制——韦伯思想引论》。
- 苏国勋(2021)〈韦伯思想在中国〉。
中文文献
- 韦伯(1934)《世界的社会及经济史大纲》,周咸堂译,京华印书馆(韦伯著作的第一个汉译本)。
- 韦伯(1936)《社会经济史》,郑太朴译,上海:商务印书馆。
- 韦伯(1987)《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纲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首个中文全译本)。
- 韦伯(1995)《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 韦伯(1996)《儒教与道教》,王容芬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 韦伯(1997)《经济与社会》(两卷本),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 韦伯(1998)《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外国法律文库)。
- 韦伯(1998)《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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